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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电子:智能手机成为突破口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消费电子行业尤其是智能手机产业链正在逐步走出行业寒冬。“我们从2018年上半年就已经感受到这个寒冬了。那时行业的供应链对5G未来落地有迟疑。到今年上半年,国内的主流手机厂商都在抢发5G手机。整个产业链都铆足了劲,我们订单处于饱和状态。”9月下旬,国内苹果供应链某上市公司中层人士表示。

中国信通院数据显示,2019年9月国内手机市场总体出货量3623.6万部,同比下降7.1%,但环比增长17.4%。其中,5G手机出货量为49.7万部。

“2019年第三季度前后,全球消费电子各大知名品牌陆续发布了新一代中高端智能消费电子产品,市场销售情况向好。公司各类高技术门槛核心产品获得全球各大知名品牌客户的使用,进一步提升了公司的全面竞争优势和行业影响力,扩大了细分领域的市占率。”蓝思科技此前在业绩预告中表示。某消费电子行业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表示,“行业新机发布、5G预期越来越强,综合各种因素,造成这一波电子板块的反弹。明年可能是5G大年,届时大家的换机欲望会随着5G网络的建设释放出来,大家把预期打得更满了。但明年就可以验证业绩,可能有的公司就会被打脸。”

长江证券指出,预期11月份华为Mate 30系列5G版本开售后将再引发一波销售热潮,预计消费电子产业链景气度在第四季度将维持。展望未来,5G手机渗透率提升叠加智能手机光学、声学、外观和应用创新大周期的开启,有望在2020年形成华为加苹果双轮创新驱动的局面,深度刺激消费电子硬件创新带来的ASP(平均售价)提升。

财富证券认为,过去两年积累的部分换机需求,在手机厂商定价策略调整的推动下,迎来阶段性释放,但2019年智能手机出货量仍会保持小幅下滑趋势。2020年5G手机占比将大幅提升,但智能手机总体出货量难有大幅增长,建议关注消费电子终端细分领域技术升级导致价格上涨带来的相关产业链厂商的业绩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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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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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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