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点评如下:
火电方面:主要有4条重要内容,与前次相比添加内容一是规定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改革力度略有放宽;二是明确了各地区具体上报方案的具体时间节点为2019年11月15日前:
(1)将现行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基准价按各地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明年暂不上浮。国家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市场发展适时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进行调整;
(2)现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电量,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具体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场外双边协商或场内集中竞价(含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并以年度合同等中长期合同为主确定;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
(3)已按市场化交易规则形成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电量,继续按现行市场化规则执行;
(4)《指导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尚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暂不浮动,按基准价执行。实施“基准价+上下浮动”价格机制的省份,2020年暂不上浮,确保工商业平均电价只降不升。各地需结合当地情况组织开展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改革,制定细化实施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水电方面:文件中明确指出核电、燃气发电、跨省跨区送电价格形成机制等形成的电价,参考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的均改为参考基准价。因此,当前外送水电站的落地省市燃煤标杆电价回推机制将改为落地省市燃煤基准电价回推机制。由于基准价与现行标杆电价一致,因此落地端回推电价也将维持稳定。
新能源发电方面:文件中明确指出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在当地基准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按程序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同样由于基准价与现行标杆电价一致,因此不会造成后续可再生能源补贴缺口扩大。
风险提示:全社会用电量增速不及预期、电力市场非理性竞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