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财经直播行情分析网-阿牛直播

股票直播视频行情分析

学习炒股票、牛股预测、短线炒股技巧、股票学习视频教程、最新股市消息、股票行情分析

【观点】韩愈:以防主力骗筹,一定要记住这几大特征!!!

财富广角 来源:财富广角 19-11-06 18:54

嘉宾:韩愈 王栋

韩愈:识破骗筹,它的一个关键的作用是我们应对每天的调整,你不清楚庄家是在这个位置是弃庄不干,还是要再次拉升,这个方法就可以很好的帮助你。还有很多股票在第一时间出现打压股价的利空消息,举个例子,以牧原股份为例,该股在国庆节出现一波大跌,当时传出消息一万吨的中央储备肉投放市场,而在低位破位跌停后该股第二个交易日即展开反攻。猪肉板块你要看它的成长空间,看它的骗筹骗到什么程度,这样就能识破骗筹。

【观点】韩愈:以防主力骗筹,一定要记住这几大特征!!!

韩愈谈如何识别骗筹

韩愈:指数目前又有一波小的下探,今天我在开盘前就在早参里面提醒学员,今天指数是要收阴的,后几个交易日指数将大概率震荡下行回到前期缺口附近。所以现在大家尽量抓紧时间将手中仓位调整一下,调整下节奏。

【观点】韩愈:以防主力骗筹,一定要记住这几大特征!!!

 王栋讲解消费电子板块机会

王栋:消费电子板块整体还是属于非常不错的,因为它属于成长板块。A股现在有两条主线,一条是业绩,一条是成长。消费电子行业在2018年由于外部环境原因,有过一波比较大的跌幅,但2019年开始不少消费电子行业开始走出底部,业绩有了非常大的好转。以欧菲光为例,该股在今年5月份由于利空消息出现过一波大跌,但低位筑底后已经收复了前期的绝大部分跌幅,好公司遇到利空往往会出现非常好的买点

【观点】韩愈:以防主力骗筹,一定要记住这几大特征!!!

【观点】韩愈:以防主力骗筹,一定要记住这几大特征!!!

通过两位老师今天课上的精彩讲解,小编整理了老师分享的内容精髓。在对成交量的观察方面,量比指标是有很大的成效的是一项重要的指标,量比数值大小在不同的范围阶段有不同的意义,而且由上述的公式是可以得出一只股票的具体量比数值,现在让我们说明一下它的各个数值阶段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内容:

  1、量比数值大于1或小于1时:前者表示当日股票的交易活跃程度比前五天股票交易活跃程度大;后者主要是说明当日的成交量小于前5天的平均成交量。

  2、量比数值在0.8-1.5倍范围内:主要是表明股票成交量处于正常水平。

  3、量比数值在1.5-2.5倍范围内:温和放量、主要是表明股票价格处于一种在稳步上升的阶段时,上升趋势相对健康;反之就是股价在下跌的时候,这个下跌趋势不会在短时间内结束。

  4、量比数值在2.5-5倍范围内:明显放量、这种的情况下如果股票价格在支撑位、阻力位等重要位置,会有很大的几率突破投资者要抓好时机。

  5、量比数值在5-10倍范围内:剧烈放量、它出现在一只股票长期价格低位的时候,未来的涨势空间会非常大;反之如果它出现在一只股价上涨巨大的过程中,投资者就要保持高度警惕。

  6、量比数值在10倍以上、20倍以上范围内:前者主要是投资者进行反向操作的时候,后者是一种极端放量表现反转意义较强烈

  7、在股票涨停板的时候,量比指标在1倍以下就是表明它未来趋势不可限量,在第二天会有很大可能开盘即封涨停的情况。量比在0.5倍的时候也需要投资者多多关注。

  有上述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一种情况。量比指标是好的。在股市中要注意以下情况的时候,量比指标的情况:一是在震荡期大盘股价下跌,有个股出现大涨,这是投资者要看量比增大与否在选择买入点;二是一般在股票涨停后量比会下降,如果上升就会可能是主力在出货这种情况应该回避;三是量比上升不卖出股票,下降不买入;四是股价下跌量比上升的情况,投资者赶紧撤出;五是量比双线上升的话,应该积极操作。

1、本文任何信息内容,仅供参考,只对您投资决策时起到辅助作用。涉及到的个股,只是对市场走势的一种描述,不是推荐。

2、点掌资本不对您投资获利或投资损失承担责任,所有投资决策及其后果均由您自行负责。

3、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点掌资本业务许可证:91370100724977116F 

责任编辑:王栋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推荐

    点击输入您的评论(文明发言、理性评论,勿发恶意评论,禁止人身攻击)   请勿发任何形式的广告、勿私自建群、发布群号、QQ号或其他联系方式! 请勿向他人索要联系方式。请所有用户小心非官方QQ号,谨防上当受骗!
    

    精品说说更多

      推荐课程

        风险提示:观点仅供参考学习,不构成投资建议,操作风险自担。

        友情链接: 股市大盘 股票投资
        版权所有: 上海点掌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2022)
        互联网ICP备案 沪ICP备13044908号-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0428号 沪ICP证:沪B2-20150089 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号:201708210015
        沪公网安备 31010702001519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热线:021-31268888 网站安全值班QQ:800800981 举报邮箱: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绑定手机号码,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绑定

        X

        您修改的价格将提交至后台审核审核时间为1个工作日,请耐心等待

        确定 取消
        X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前往个人中心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前往
        请选择打赏数
        • 10牛
        • 30牛
        • 50牛
        • 其它
        砖家也不容易,有你打赏更精彩

        该文章您还未购买,确定要打赏吗?

        付100牛即可查看有谁在踩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输入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进行手机绑定。

        获取验证码

        您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请放心填写

        赠人玫瑰 手有余香
        感谢您的鼓励,点赞之余再留个言吧!
        换一组 换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