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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林:提示一个重大风险

张春林 来源:张春林 19-12-23 16:14

上周五春林出差,没有更新午评和收评,很多朋友挂念问及,特此说明一下,今天起恢复正常。

最近,又有不少粉丝碰到打着春林名义开展的非法活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彩票、博彩、外汇、期货、现货之类,在此春林再一次郑重提示各位,春林本人没有任何个人收费帐户,不会开展任何非法证券活动,没有从事代客理财、股票分成、外汇、期货、大宗商品等非法业务,本人没有各种群,但凡是有人让你将投资本金,打入对方交易平台的进行各种交易的行为,十有八九都是陷阱或者骗局,请各位注意识别!

这年头,骗子太多,傻子严重不够用。

最近,有不少人集中向我反映这个问题,我不得不进行公开提示,但春林我不可能天天上来提醒一遍,所以请各位投资者注意识别,谨防上当受骗!

周末消息面上压力偏大,比如京沪高铁大盘股即将上市,本周解禁规模偏大,同时国家大基金减持国科微汇顶科技兆易创新,使得科技股今天全线下挫,两市大盘指数也收出第四根阴线。

有些投资者前几天还斗志昂扬信心满满,担心踏空行情,今天普跌之后,开始重新变得忧心忡忡患得患失,对于这类投资者而言,K线就是他心中最大的魔鬼,每天的红红绿绿让他们忐忑不安焦虑万分,涨一点担心踏空行情,跌一点担心坐了过山车,周末休市又担心无所事事。

只有看春哥每天的评论,才能让你们心定神闲。因为春哥心中有信仰有目标有思想,我相信,无论短线行情如何波动,行情的整体震荡向上趋势基本确立,无非就是上行节奏,有时会一波三折,有时会单边上行,有时会退一进二,既然方向是向上,我们就要学会享受震荡的乐趣,并把握住震荡中的低吸机会。

这就好比登山,虽然这个过程当中很辛苦也很劳累,但是坚强的人,会欣赏沿途的风景,登顶的成功固然振奋人心,但在攀登的过程,饱览群峰,欣赏大自然的杰作,谁能说这不是一种收获?

正是基于这种心态,所以春哥对最近四天的调整心如止水,我不担心行情在三千点附近的震荡,我担心的是指数单边直入,一步到位到达3288点,让上涨的速度慢下来,换取更长的上涨时间,对多数投资者而言更好。

连续四阴之后,预计上证指数将在12月13日跳空缺口2935-2926点之间获得支撑,这里也刚好是120天均线,进行突破后的回踩确认之后,市场很可能再次企稳回升。

很多人面对调整会产生急躁或者恐惧心理,是因为急于求成,担心来回坐过山车,后悔为什么没有在3039点那一天卖出股票,然后在2930点附近接回,这样可以赚足每一个小波段,用最短的时间赚更多的钱。

其实,投资很多时候快就是慢,慢就是快,一点一滴的做好每一笔交易,比什么都重要。

在2000年的一个早上,亚马逊创始人杰夫贝索斯给巴菲特打电话,问巴菲特:“您的投资体系这么简单,为什么您是全世界第二富有的人,别人不做和您一样的事情?”

巴菲特回答说:“因为没人愿意慢慢的变富。”

太多人在投资上都企图短期迅速暴富,但往往欲速则不达,财不入急门!

我们赚的是钻研和信仰的钱,赚的是站位坚定的钱。

正如,我们一样会因为钻研不到位导致的错误信仰和站位而亏钱。

不做股民,做和时代站在一起的人,和改变世界的人站在一起。

不做股神,做看得清是非对错知行合一的投资者。

于未央长夜如庭燎,逢惊涛骇浪敢弄潮。

人生最有价值的时刻,不是最后的功成名就,而是心存敬畏,对未来始终保持期待。

无为,无我,无欲,居下,清虚,自然。

更多分析请关注“张春林”每天的午评和收评分析。

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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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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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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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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