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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情

王伟 来源:王伟 20-01-29 18:33

同学们,首先告知一下:实战课2月3日恢复!

近期的疫情我们宅在家里一直在关注,除了能从心理上默默祝福祖国早日康复!

最近四日的新增疑似数据从日增27日最高进入震荡期,从春运最后一天到目前6天,一般按照8-10天发病几率最大期算,希望未来两日新增疑似可能先出现最高峰拐点,目前新增数据从最高26日的3800,回档1700左右后今日又反弹到2400左右,代表新增疑似或许已经进入三角形整理了,整理的末端就是未来一周后也就是第十四天出现新增确诊量最大,若是这样或许正月十五前新增疑似开始大量减少!也就是新增疑似先出现整理拐点,新增确诊滞后出现拐点,希望如此最好啊!!

下周一若开始惯性下探也是在所难免,此次突发事件几乎所有人包括我也是蒙了,原本的节奏在我看来是必须走出来,结果脸好疼!但是我们制订了都提前应对策略,但是曾经我们回想下当初在3100点时,我们回想下:我说3100点这个位置走回撤我确实看不懂了,我们需要准备两种方案应对,本认为大盘走A:年前回撤3030.年后打新高冲击3156-3240.但是市场选择了B:年前深度回撤3000点,却被打脸干到了2975点,确实没想到!我们不断强调行情我们看不懂时及时用仓位管理降低仓位来应对,这次我们也算是逃过一劫了,就像这次新病毒来的时候,我们的祖国还是比较及时做了应对政策一样!有时候在我们没把握,看不懂的行情之时,采取必要的应对策略还是靠谱的!

本轮疫情带来的深度回撤后,大盘需要修复多回撤出来的60-80点需要一周半左右6个交易日内,之后会选择继续原有的趋势和节奏!这一点我是坚信的!

也就是顶多我们多出来两周最多,那就好好备战学习呗!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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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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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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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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