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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林整华:震荡行情下一个最安全的交易模式,捕捉底部的交易性机会!

股市诊疗 来源:股市诊疗 20-04-02 18:27

节目嘉宾:林整华 薛松

【市场观点】

林整华:目前上证指数中只有创业板没有回补缺口,后期如果成功回补缺口,还是建议兑现筹码。上证目前已经启动,所有版块都在上涨,这是一个超跌反抽的结构,我认为持续性不强,涨两天就有可能结束继而盘整,很难出现一波轰轰烈烈的行情。如果操作的话,用一种简单的方法涨两天卖出,跌两天买入,毕竟量能没有显现,后期如果没有量能,建议不要重仓操作,买入的话,尽量买那种多头回阴线的形态。

【观点】林整华:震荡行情下一个最安全的交易模式,捕捉底部的交易性机会!

林整华:多头回阴线是一个比较安全的方法

薛松:对于股票,首先不能单一的看基本面或者说片面的看基本面,比如中国石油,你在没有真正的了解这个公司的情况下,只是“听说”这个公司赚钱,然后就进行所谓的基本面的价值投资,是肯定不行的,确切的说,在你没有花时间和经历进行分时研究,没有对个股进行深度的研究,对技术进行深度的研究,出现炒股不顺利,这是很正常的事情。

【观点】林整华:震荡行情下一个最安全的交易模式,捕捉底部的交易性机会!

薛松:没有花精力研究而亏钱,是很正常的事情

【干货分享】

林整华:买卖股票要摆正心态,用什么技术方法买进,就用什么样的技术方法离场,比如你用的是技术分析,那么当技术的信号出现了转向,那么这就是你的出场点,如果你是用基本面的方法进场,比如说看好的标的利润高,那么在这个基本面出现拐点比如说利润开始回落,那这就是你的卖出机会,而不是一种方法买进,另一种方法卖出,这是不合理也是不理智的。

【观点】林整华:震荡行情下一个最安全的交易模式,捕捉底部的交易性机会!

【观点】林整华:震荡行情下一个最安全的交易模式,捕捉底部的交易性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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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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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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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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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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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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