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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缪竹梁:市场延续震荡向上并未改变

量化热点股 来源:量化热点股 20-04-23 16:51

【市场观点】

        缪竹梁:市场虽然涨涨跌跌,但是整体格局还是趋于震荡向上。但是个人投资者的把握难度还是很大,主要还是受制于外部市场影响。如果不在左侧做交易,做右侧交易的风险更大。要解决这一点还是要确定一个大方向。

【观点】缪竹梁:市场延续震荡向上并未改变

        对于打板可以注意以下三个方向:

        一、集合竞价出现急杀,这个跌幅不是真正意义的跌幅,是一个诱空的动作。

        二、9:24至9:25有一个回勾,并且回勾需要翻红。如果没有翻红,会引起过多的投资者关注这只个股。

        三、集合竞价开盘换手超过千分之一

        赵志军:从整个指数来看,当前就是一个字“稳”。虽然一季度GDP开局不好,但是有一点我们三月份GDP开始回升,但是外围环境不好。在这样的情况下,外贸这一环未必会对经济增长起到太大的作用。

【观点】缪竹梁:市场延续震荡向上并未改变

        所以经济能不能启动关键在于投资和消费。提到投资最大的项目基建,并且1万亿专项债的计划已经下发了,这对于投资而言是一个正向作用。现在全国各地都在发放消费券,可以拉动国内的消费需求。消费上的成功拉动也会带动相关产业的提升,另外食品的业绩也比较好,值得关注。总体来说当前不能心太急。心急吃不了热豆腐。

【干货分享】

        财政政策对股票市场股价影响有哪些?

        财政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的分配活动,它体现着国家与其有关各方面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财政资金的来源,主要来自于企业的纯收人。其大小取决于物质生产部门以及其他事业的发展状况、经济结构的优化、经济效益的高低、以及财政政策的正确与否,财政支出主要用于经济建设、公共事业、教育、国防以及社会福利,国家合理的预算收支及措施会促使股价上扬,重点使用的方向,也会影响到股价。财政规模和采取的财政方针对股市有着直接影响。假如财政规模扩大,只要国家采取积极的财政方针,股价就会上涨;相反,国家财政规模缩小,或者显示将要紧缩财政的预兆,则投资者会预测未来景气不好而减少投资,因而股价就会下跌。虽然股价反应的程度会依当时的股价水准而有所不同,但投资者可根据财政规模的增减,作为辩认股价转变的根据之一。

        财政投资的重点,对企业业绩的好坏,也有很大影响。如果政府采取产业倾斜政策,重点向交通、能源、基础产业投资,则这类产业的股价,就会受到影响。财政支出的增减,直接受到影响的是与财政有关的企业,比如与电气通讯、房地产有关的产业。因此。每个投资者应了解财政实施的重点。股价发生变化的时点,通常在政府的预算原则和重点施政还未发表前,或者是在预算公布之后的初始阶段。因此,投资者对国家财政政策的变化,也必须给以密切的关注,关心财政政策变动的初始阶段,适时做出买入和卖出的决策。

【观点】缪竹梁:市场延续震荡向上并未改变

【观点】缪竹梁:市场延续震荡向上并未改变

        【责任编辑 张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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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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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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