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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下破位调整周期猜想!

任启亮 来源:任启亮 20-06-16 14:52

2020.6.17.随笔.任启亮。

   向下破位调整周期猜想?

   2957形成的周线类吊颈线的顶部特征是十分明显的了。

  又加上道指超级别中级大反弹亦已宣告结束,所以,2646开始的、被动被牵引的上涨,至2957也宣告结束。

   那么向下调整可能的周期是多少?

   我做了梳理,方法也是克隆,运用的方法就是我准确判断的2957顶部的方法一样,仅仅相反测定罢了。(我6.1预测大盘的顶部是2955+4点,实际2957,靠谱的。)

    我大胆预测,写成顺口溜:

   六一大涨六二愁,六三六四有反抽,     

   六八六九何处走,六月中旬恐难溜!

   我认为判断靠谱。

   中旬即到,行情很难乐观。

附图:(上证周线)

    向下破位调整周期猜想!

   3288后只要见到顶部,其下跌调整的周期最长的是12周-C及A的9周;最短的是3周-D.E;我排除以上的周期,我判断5-6周-B的时间周期是靠谱的。

   也就是以2957为第一周计算,破位2646可能就在5-6周左右。

    太短的3周,是不可能的,太长的9-12周,也是不现实的。

   以上就是我对大盘下跌破位2646的时间周期的猜想。

   一旦破位!!

   不可能不破位!!(唯一的关键就是确立2957就是顶部!)

    你只要是投资现实主义者,就知道90%要破2646的,最佳可能是不破2646后,下跌189点后,再来一波小反抽,而后直接破位2440了!

    市场上极其残酷的,绝对不是什么流动性充沛就能够阻止得了熊市滚滚向东奔泻的洪流。

    为什么狭隘的目光充斥了95%以上专家学者分析师的眼睛,为什么?

    绝大多数专家学者分析师毫无敬畏风险以及忧患意识,根本不敢想象(根本不用施展想象力!)诸如我制作的上面图片所勾勒A.B.C.D.E,必然会一定会震荡下行的中级调整的发生!为什么,上面已经明明白白告诉你只要见顶,就一定是ABCDE那样震荡下行完成一轮明确的有相当幅度的下跌的判断的。

   在横盘震荡拖延时间的过程中,基本定律就是什么地方启动,必然破位那个启动点。

  目前,居然几乎无人点破“皇帝的新衣”! 

    懒惰、懈怠、不思进取、因循守旧、没有独立人格和超凡脱俗的境界!

    再附我运用了相同方法仅仅是颠倒了一下的克隆图,完美超前地预测2957大顶部的克隆法,以示看问题必须独立、超前、与众不同!!

附图:(上证周线图)

向下破位调整周期猜想!      我就是用的这幅图,准确预测到2957点之顶部的;(我当时在图中记写的是2956!)(E克隆B!)当然,绝大多数人是不相信此即为大顶部的,依然怀着十分乐观的心情、抱着中国股票市场是有“韧性”的政治正确,沿着他们主观主义勾画的上升通道三切线图,震荡向上创新高的(奔向切线上轨而去。)

     特别是6.12,在美股大暴跌的前提下,我们居然“韧性”十足-一触底就立马震荡向上补掉向下的大缺口而且重新站在2900上方,更加增添了95%以上专家学者分析师的迷离与盲目。

    特别注意:6.12的设局,是最高级的局,95%以上的专家学者分析师均将被散光彩弹晃动而麻痹了双眼的!

    这不,本周一,在上周五道指上涨400点的前提下,先震荡向上一个多小时,上当者以上周五的“韧性”为参照,迅速买入,期盼第二天冲高回落获利了结,殊不知,下午跳水30点,当头一棒!

     我的周一随笔,看来是符合了控盘主力群的套路,而破局!

    昨天周二,再来一波上涨对赌外盘的游戏,只是成交量露怯了!

    千万不要迷恋政策面、基本面这些看似高大上实则空大虚的东西用来误导判断分析以及操作;我也关心政策面、基本面的东西,不亚于一般人,(中等关心度。)但是浏览一遍,不求甚解而已;只可能不求甚解,你以为你能求得甚解、深解、顿悟之解了的吗?!

    2957的向下调整开始了,切莫充满不切实际的幻想哦?!必须多动脑子,多侧面思考问题,多几个弯弯绕来面对市场的复杂,以及透过现象看本质!

     在没有看到2970左右之前,我依然维持小扩散菱形0.50%向上翻小箱体的判断,超过2970后,我们再论箱体0.618%的上涨幅度。

    即使是这样也不会改变以上的判断。

    我是不关注短期几天的涨涨跌跌的,这些也不可能改变我执着的持续性的三观。

    克隆,是分析市场、判断预测市场的顶级“核武器”!它呈现的是块状、立体、包容乃大;而非线性、逼仄、局局促促。

    细看以上两幅图,有互为倒影的感觉!

    看看,本轮的克隆有道理否。

2020.6.17.随笔.任启亮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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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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