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财经直播行情分析网-阿牛直播

股票直播视频行情分析

学习炒股票、牛股预测、短线炒股技巧、股票学习视频教程、最新股市消息、股票行情分析

高送转与业绩匹配应落在实处

皮海洲 来源:皮海洲 16-12-04 09:30

上市公司高送转之所以沦为“滥送转”,甚至成为利益输送的重要工具,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高送转与公司业绩的增长并不匹配,一些业绩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的公司也成了高送转的常客。

又到一年一度上市公司高送转信息披露的时候。日前,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高比例送转方案的公告格式》,对上市公司高送转行为加以规范,要求披露高送转时必须披露业绩预告,原则上不支持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公司高送转。

抓住了问题的要害

与此同时,深交所还要求上市公司说明高送转方案与公司成长性的匹配情况,包括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公司发展阶段、经营模式、报告期内收入及净利润增长率等经营业绩增长情况、未来发展战略等,说明高比例送转方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是否相匹配。而基于上交所方面在2015年发布的“高送转”公告格式指引中特别强调上市公司应注重“高送转”与公司业绩增长的匹配性,这就意味着上市公司高送转与业绩匹配的问题,已受到沪深交易所的全面重视。

在上市公司高送转越发沦为“滥送转”的情况下,沪深交易所对高送转行为加以规范,这是很有必要的。而要求高送转与公司的成长性,或与公司业绩相匹配,这显然是抓住了问题的要害。上市公司高送转之所以沦为“滥送转”,甚至成为利益输送的重要工具,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高送转与公司业绩的增长并不匹配,一些业绩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的公司也成了高送转的常客。


高送转与业绩匹配应落在实处

而业绩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的公司之所以加入到高送转的队伍中来,其动机其实并不单纯。对于这类公司的高送转,市场常常将其归结为“迎合市场炒作”。但这只是说出了表象,而没有指出问题的实质。这些公司之所以在业绩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的情况下要打肿脸皮充胖子,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背后存在着利益关系。或为公司控股股东等重要股东的减持套现保驾护航,或是为参与定向增发的特定对象所持股份的上市流通服务。在这种利益关系面前,高送转不再是“零和游戏”,而是一种利益输送的手段。尤其是业绩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公司的高送转,背后更是“猫腻”多多。因此,要求上市公司高送转方案要与公司业绩相匹配,这实际上是抓住了高送转的一个大毒瘤。

既然抓住了高送转的大毒瘤,那么理所当然就应该将这个大毒瘤摘除掉,不能让这个大毒瘤继续毒害中国股市、毒害广大投资者。那么该如何摘除这个大毒瘤呢?至关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将高送转与业绩匹配的问题落到实处。要求上市公司高送转方案要与公司业绩相匹配,这只是抓住了问题,而将高送转与业绩匹配的问题落到实处才是解决问题。

如何将高送转与业绩匹配问题落到实处?

那么,如何将高送转与业绩匹配的问题落到实处呢?关键有两点。

是要堵住漏洞,即堵住现行规定中存在的漏洞。比如,业绩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公司高送转的问题,目前出台的规定只是“原则上不支持”,而没有将其完全堵死,还为这类公司进行高送转留有“口子”。即要求这类公司提供相应的业绩预测数据、测算过程、相关指标选择及依据等,并且该预测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对于执意要推出高送转的公司来说,进行这种预测并非难事,何况即便预测不准确也不用承诺任何责任。因此,为了将高送转与业绩匹配的问题落到实处,首先就要将这个漏洞堵死。

是作出明确的规定,将上市公司送转股的比例与公司业绩增长的幅度挂钩,规定上市公司每年高送转股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业绩增长的幅度。而且当年未进行利润分配,或未足额进行高送转股的,不得留转下一年度使用。作为这一规定,不仅可以解决业绩亏损或业绩下滑公司不得高送转的问题,而且还可以解决上市公司业绩增长幅度低、送转股比例高的问题,真正让上市公司高送转与业绩成长性相匹配。并且作出“不留转下一年度使用”的规定,也是为了避免上市公司将高送转拿来做人情,进行利益输送。若这一建议能够得以实施,则高送转就会成为业绩高成长公司的专利,“滥送转”现象就会得到控制,高送转的大毒瘤也将因此而摘除。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推荐

    点击输入您的评论(文明发言、理性评论,勿发恶意评论,禁止人身攻击)   请勿发任何形式的广告、勿私自建群、发布群号、QQ号或其他联系方式! 请勿向他人索要联系方式。请所有用户小心非官方QQ号,谨防上当受骗!
    

    精品说说更多

      推荐课程

        风险提示:观点仅供参考学习,不构成投资建议,操作风险自担。

        友情链接: 股市大盘 股票投资
        版权所有: 上海点掌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2022)
        互联网ICP备案 沪ICP备13044908号-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0428号 沪ICP证:沪B2-20150089 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号:201708210015
        沪公网安备 31010702001519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热线:021-31268888 网站安全值班QQ:800800981 举报邮箱: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绑定手机号码,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绑定

        X

        您修改的价格将提交至后台审核审核时间为1个工作日,请耐心等待

        确定 取消
        X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前往个人中心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前往
        请选择打赏数
        • 10牛
        • 30牛
        • 50牛
        • 其它
        砖家也不容易,有你打赏更精彩

        该文章您还未购买,确定要打赏吗?

        付100牛即可查看有谁在踩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输入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进行手机绑定。

        获取验证码

        您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请放心填写

        赠人玫瑰 手有余香
        感谢您的鼓励,点赞之余再留个言吧!
        换一组 换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