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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高送转比“监管函”更重要

皮海洲 来源:皮海洲 16-12-04 09:37

尽管交易所的问询、关注等“监管函”所揭示的问题堪称“精准”,但最终却丝毫都无助于有关问题的解决,高送转方案实施不实施最终还是由上市公司方面说了算。所以,这种“监管函”的作用甚是有限,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监管资源的一种浪费

高送转预案遭问询

虽然距离2016年结束还有一个多月的时间,但2016年度上市公司高送转题材的炒作市场上已经拉开了序幕。而上市公司又非常善解人意地配合这种炒作,于11月17日晚间由永和智控天龙集团率先拉开了2016年度上市公司高送转预案披露的序幕。随后,瑞和股份山东华鹏北信源优博讯等公司的高送转预案紧接而上。

而伴随着上市公司高送转预案的出台,沪深交易所的“监管函”也是接踵而至。截至11月24日,作为今年高送转“先头部队”的永和智控天龙集团北信源瑞和股份以及山东华鹏均领到了交易所发出的问询函,高送转是否配合减持以及内幕信息的保密情况成为监管层最为关注的内容。比如,对于天龙集团高送转方案,深交所明确问询高比例送转预案是否存在炒作股价并配合大股东减持的意图。又如,对于北信源的高送转预案,深交所要求公司结合上述投资机构近三个月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补充说明是否存在炒作“高送转”概念配合机构投资者进行减持的情形。交易所的监管函不可谓不一针见血,直指高送转背后问题的要害。

监管函直指高送转背后问题的要害?


为什么说交易所的监管函直指高送转背后问题的要害呢?笔者不妨以天龙集团为例来加以说明。天龙集团是最早发布高送转预案的公司之一,该公司公布的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每10股派0.5元(含税)转增15股。该公司的高转增预案之所以引人关注,除了这个“最早发布高送转预案”的因素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11月11日,公司股东刚刚披露减持计划:控股股东冯毅及一致行动人冯华、冯军拟共减持不超2,860万股,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程宇拟减持不超1829万股;公司董事陈铁平拟减持不超23万股。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冯毅,一边抛出减持计划,一边提议高送转,这难免让市场浮想联翩。深交所因此问询天龙集团高送转是否存在配合大股东减持意图,自然是一矢中的。

规范高送转比“监管函”更重要

交易所的问询无疑是“精准”的。但这种“精准”问询能够解决什么问题却令人质疑。因为对于这种问询,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是搪塞了之。比如针对深交所有关“是否存在配合大股东减持意图”的问询,天龙集团在随后对问询函的回复中强调,本次高比例送转预案不存在炒作股价并配合大股东减持意图,大股东减持的主要理由是个人以及公司资金压力,天龙集团同时还自我标榜称:公司信息披露合规。这几乎是答非所问。难道说,这就是深交所问询函所希望达到的效果?

但其效果大约也只能如此。因为从今年中报的情况看,有24家上市公司在半年报中推出了拟10送转15以上的高送转预案,其中有14家收到了交易所的关注函。而这些受到关注函的上市公司在搪塞了交易所的问询之后,高送转仍然是一意孤行地推进,无一家公司改弦易辙。因此,尽管交易所的问询、关注等“监管函”所揭示的问题堪称“精准”,但最终却丝毫都无助于有关问题的解决,高送转方案实施不实施最终还是由上市公司方面说了算。所以,这种“监管函”的作用甚是有限,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监管资源的一种浪费。

规范高送转比“监管函”更重要

所以,对于上市公司高送转行为,更重要的还是要加以规范。虽然说“高送转”作为利润分配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一种方式,这是上市公司自主决定的事情。对此,监管部门不宜进行过多的干涉。但即便如此,监管部门仍然可以通过发布“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指引”的方式,来对上市公司的“高送转”事宜加以规范。

比比如,规定上市公司送转股比例不得超过上市公司业绩增长的幅度;规定上市公司股价在“高送转”预案发布前有明显异动的,应取消“高送转”;规定实施定向增发不满一年的公司不能“高送转”;同时明确规定在“高送转”方案实施前后,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等。象天龙集团控股股东一边公布减持计划,一边提议高送转这种明显有“自肥”嫌疑的事情更是不允许发生。如此一来,上市公司“高送转”行为也就有章可循,上市公司的高送转行为自然也会规范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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