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财经直播行情分析网-阿牛直播

股票直播视频行情分析

学习炒股票、牛股预测、短线炒股技巧、股票学习视频教程、最新股市消息、股票行情分析
  • 综合
  • 股票
  • 板块
  • 嘉宾
  • 课程
  • 基金
  • 经理
  • 说说
  • 快评
  • 消息
  • 好看
  • 话题

年内首只货基清盘,公募规模却逼近历史高点

要闻 来源:要闻 20-08-27 19:09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8月26日晚间披露的数据,截至2020年7月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29家,公募基金资产净值合计17.69万亿元。

今年4月底,公募基金管理规模达到了历史最高的17.78万亿,之后连续两月规模下降,分别为17.64万亿元、16.90万亿元,7月底基金规模飙升近7900亿,达到了17.69万亿元,接近历史最高点。

具体来看,7月底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规模增幅明显,环比分别上升13.64%和20.22%;7月底货基规模环比止稳回升至7.61万亿,股债“跷跷板”效应显著,债券7月底规模持续下降至2.88万亿元,环比下降7.69%。

公募基金接近历史新高

8月26日晚间,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布了公募基金最新市场数据。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7月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29家,其中,中外合资公司44家,内资公司85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共1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家。以上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净值合计17.69万亿元。

年内首只货基清盘,公募规模却逼近历史高点

从基金产品来看,截至2020年7月底,我国共有975只封闭式基金,6314只开放式基金,其中股票基金1281只,混合基金2905只,货币基金335只,债券基金1631只,QDII基金162只。截至2020年7月底,公募基金总体份额合计为15.44万亿份。

总体来看,2020年5月底至6月底,公募基金规模从17.64万亿元降至16.9万亿元,环比下降了4.2%,7月底基金规模重回17万亿关口至17.69万亿元,环比增长4.67%。

具体来看,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规模显著攀升,股票基金规模由2020年6月底的1.54万亿元大幅增加至7月底的1.75万亿元,增长13.64%;混合基金规模从6月底的2.67万亿元增长到了7月底的3.21万亿元,增长20.22%。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货币基金规模和债券基金的缩水。流动性宽松的大背景下,货币基金收益率持续走低,规模由5月底的8.43万亿元下降到了6月底的7.57万亿元,降幅超10%,7月底货基规模环比止稳回升至7.61万亿元;股债“跷跷板”效应也得到一定体现,债券基金规模由5月底的3.37万亿元降至6月底的3.12万亿元,降幅为7.42%,7月底规模持续下降至2.88万亿元,环比下降7.69%。

值得一提的是,行业整体规模增长的同时,份额并未明显攀升。2020年5月底到6月底,我国公募基金份额从16.22万亿份下降到了15.19万亿份,缩水超万亿份;7月底,基金份额环比小幅回升达15.44万亿份。总体而言,行业“赎旧买新”现象依然存在,仍在加速优胜劣汰。

权益基金爆款频现

公募基金行业整体赚钱效应深入人心,权益类基金规模的攀升离不开新发基金的火爆以及频现的爆款基金。

光大证券研报统计显示,今年已经有6个月出现单月主动权益基金募集规模超过700亿元,而2015年虽然3-6月的单月募集规模更大,但也只有4个月出现单月募集规模超过700亿元。

截止至7月中旬,2020年已有10只主动权益基金的募集规模过百亿大关,而2015年全年共有10只主动权益基金的募集规模过百亿,今年全年首发百亿的权益基金数量有望大幅超过2015年。

这些新发权益基金募集过百亿的产品,大多数均为中长期业绩出色的基金经理管理。其中不仅有全市场选股的全能基金经理,也有深耕医药的郑磊、楼慧源,如深耕消费的胡昕炜、王宗合,深耕TMT行业的杨瑨等。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推荐

    点击输入您的评论(文明发言、理性评论,勿发恶意评论,禁止人身攻击)   请勿发任何形式的广告、勿私自建群、发布群号、QQ号或其他联系方式! 请勿向他人索要联系方式。请所有用户小心非官方QQ号,谨防上当受骗!
    

    精品说说更多

      推荐课程

        风险提示:观点仅供参考学习,不构成投资建议,操作风险自担。

        友情链接: 股市大盘 股票投资
        版权所有: 上海点掌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2022)
        互联网ICP备案 沪ICP备13044908号-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0428号 沪ICP证:沪B2-20150089 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号:201708210015
        沪公网安备 31010702001519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热线:021-31268888 网站安全值班QQ:800800981 举报邮箱: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绑定手机号码,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绑定

        X

        您修改的价格将提交至后台审核审核时间为1个工作日,请耐心等待

        确定 取消
        X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前往个人中心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前往
        请选择打赏数
        • 10牛
        • 30牛
        • 50牛
        • 其它
        砖家也不容易,有你打赏更精彩

        该文章您还未购买,确定要打赏吗?

        付100牛即可查看有谁在踩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输入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进行手机绑定。

        获取验证码

        您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请放心填写

        赠人玫瑰 手有余香
        感谢您的鼓励,点赞之余再留个言吧!
        换一组 换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