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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慧球为何敢于一再挑战监管的底线?

皮海洲 来源:皮海洲 17-01-11 09:27

要让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发挥作用,关键还是要有完善的制度相配套,其中尤其需要加大违法违规成本,让ST慧球这样的“坏孩子”为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付出代价。

近日,上市公司中的“坏孩子”ST慧球凭借“1001项议案”之举,再一次将自己推向风口浪尖,成为市场关注的一大焦点。

ST慧球再度成为市场焦点?

ST慧球这家公司投资者并不陌生。这是一家在股市里“劣迹”昭彰的公司。去年8月,面对瑞莱嘉誉对该公司股票的举牌,该公司不作信息披露。特别是在上交所敦促其进行信息披露的情况下,该公司仍然以瑞莱嘉誉持股只有4.999978%而不到5%为由,拒绝发布股东权益变动报告书。为此,上交所暂停了该公司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同时还向ST慧球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其针对前期实际控制人状态不明、信息披露不力、拒不接受监管约谈、泄露未对外披露信息等问题,在9月9日前限期完成整改,否则,将对公司股票ST处理。然而,面对交易所的屡次督促,ST慧球始终保持“无动于衷”,最终于9月13日起被“戴帽”。

而这一次,ST慧球再次发扬了“坏孩子”的一贯作风。今年1月3日收市后,ST慧球通过信息披露业务系统,向上交所提交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拟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共计1001项议案。但经上交所审核,该公司提交的公告内容严重违反信息披露的规则要求,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当日即向该公司发出监管工作函,督促公司董事勤勉履职,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议案进行调整修改。然而,该公司在收到交易所监管工作函后,并未按照监管要求修改,而是将上述未经披露的公告及监管工作函在网络媒体上全文泄露。ST慧球再次将自己置于市场的风口浪尖。

从上交所的介绍来看,此次ST慧球存在的问题是明显的。除了信息披露不合规之外,其问题还包括:多数议案不属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例如,“关于坚持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议案”、“关于公司建立健全员工恋爱审批制度”、“关于调整双休日至礼拜一礼拜二的议案”等;随意更改股东提案;部分议案强加股东义务,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关于第一大股东每年捐赠上市公司不少于100亿元现金的议案”、“关于大股东对中小股东以10000元每股进行全额回购议案”等。基于此,难怪投服中心向ST慧球发出四问,呼吁ST慧球股东积极行使股东权利,罢免相关董事、监事。

为什么ST慧球敢于一再挑战监管的底线?

呼吁ST慧球股东积极行使股东权利罢免相关董事监事,这是事情的一个方面。而作为市场来说,还需要关注另一个方面:那就是为什么ST慧球敢于一再挑战监管的底线?这个问题也是投资者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

为什么ST慧球敢于一再挑战监管的底线?归根到底,这是由股市制度的短板所决定的。首先是上市公司违规成本低。对于ST慧球这种违规行为,不论是上交所还是证监会都缺少有效的监管措施。除了约谈、限期整改之外,缺少严厉的惩处措施。如前次违规,将公司“ST”处理了,但有关当事人并没有损失,ST处理的结果是投资者受到连累。

其次是缺少有效的投资者保护措施。虽然ST慧球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但投资者却很难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投服中心表示,将适时提起诉讼维权,但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同时由于缺少集体诉讼制度,即便投服中心最终提起诉讼维权,最终也只能让极少数的投资者受益。

此外,退市制度对于ST慧眼这种挑战监管底线的行为也无能为力。虽然目前对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退市制度方面作出了强制退市的规定,但ST慧眼这种行为显然还构不成重大违法违规。对于ST慧球这种大法不犯,小错不断的“坏孩子”,退市制度也是鞭长莫及。

可见,ST慧球之举实际上也是向股市监管者敲响了警钟。因为近年来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方面,监管者一直强调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但面对ST慧球这样的“坏孩子”,强调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无异于将监管的拳头打在了棉球上,很难起到多大的作用。因此,要让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发挥作用,关键还是要有完善的制度相配套,其中尤其需要加大违法违规成本,让ST慧球这样的“坏孩子”为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付出代价。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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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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