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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市场展望:节间海外虽坎坷 我言十月胜春朝

刘欣 来源:刘欣 20-10-05 11:38

时间过得真快,一转眼国庆八天长假已经过了一半了。昨天晚上笔者去了点掌财经,做了一档晚间节目,今天早上港股也如期开盘了,看来我们应该从假期模式,慢慢地切换回正常的工作模式了。

说实话,从9月30日晚上开始,很多投资者的心就一直是揪着,因为大洋的彼岸传来了意想不到的消息,之后美股和富时A50期指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大跌,这样情况让大家担心,会不会影响节后A股市场的开盘呢?而今天港股跳空高开,截止到目前为止还上涨370多点,应该说这些担心美股会影响大A节后开盘投资者的心,可以暂时放下来了。不担心外盘的影响,有些投资者又想起节前那段市场缩量震荡,热点散乱的场景,又担心节后的市场会不会继续呈现出节前的这种走势?如果较长时间这样的震荡,会不会最终市场又出现破位下行的走势呢?

不管此刻大家对于节后的市场有任何的看法,都可以细细地品味一下笔者研判节后市场的角度和逻辑,希望这些内容对于大家节后的操作能有启发。

「市场逻辑」

1)先从目前市场的基本面情况来看,十一之后国家统计局将公布三季度相关经济数据,从8月份已经公布的经济数据情况来看,无论是社融数据,还是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数据,都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增长。这说明中国经济已经摆脱了上半年疫情的影响,由此可见三季度相关经济数据是值得期待的。此外从已经公布的591家上市公司三季报预告情况来看,预增、略增、续盈、扭亏等业绩预喜公司合计244家,占到已发布业绩预告公司总数的41.29%。这一数量和最近几年数据基本持平。从上述情况来看,目前整个市场的基本面情况并不支持市场出现大幅震荡回落,相反一旦三季度经济数据出现超预期的情况,还会成为市场向上的重要契机。

2)再从历史的数据情况来看,我们不仅统计了2010年~2019年期间10月份市场涨跌情况,沪指上涨概率达到了70%;而且统计了2010年~期间四季度市场涨跌情况,沪指上涨概率也达到了60%。从上述的数据来看,在股市中很多投资者在年底的时候会默认,市场的表现通常会更强势一点是有客观规律的。由此可见,在海外突发事件影响渐淡的情况下,节后A股市场出现修复概率是非常大的。再加之伴随着节后三季报的披露,以及十四五规划的实施,相信届时市场中会有相关的板块出现强势的表现。

3)最后在从沪指的技术走势来看,从沪指的月K线的情况来看,虽然9月份的沪指结束了之前月K线的5连阳的态势,但是从沪指月K线的多条均线情况来看,目前除60月均线还没有形成向上拐头趋势,其他多条均线已经形成了多头排列的攻击形态。这种情况的出现,表明沪指中期向上的趋势已经确立了,虽然这期间市场还会出现一定的折腾,但是震荡之后总体向上的格局不会出现明显的变化。这种情况于2014年年底时候,市场启动的情况有非常相似的地方。因此从技术走势的角度来看,四季度市场出现向上将是大概率事件。

「热点策略」

在节前笔者已经反复强调过近期的策略了,虽然节日期间出现了海外市场的扰动,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节后A股市场受此影响的可能性并不大。如果节后几个交易日,市场仍出现节前这种缩量震荡的态势,则这是我们在四季度最后的低吸机会。

节后国金和国联证券将复牌,届时会这两个个股的影响,券商板块中会出现部分个股活跃的行情。但是从目前的时间点来看,整体券商板块的活跃还没有到,但是此时仍可以对于有兼并重组题材的券商股进行重点关注。此外伴随着十一长假的效应,在节后相关消费板块也会迎来一波反弹的机会,届时仍可对食品、酒类等板块进行相关机会的把握。

而四季度的重点依然是对低估值的周期板块和二线科技股进行关注,周期板块以煤炭、化工、建材和有色板块为主;而二线科技股是以新能源汽车光伏概念为主。这两条主线是偏重中期操作的投资者可以重点关注的。

放假这几天,抽了点时间还帮女儿整理一下之前学习过的古诗文,因为节后要去参加什么比赛了。在翻看《诗经》的过程中,那一段:“七月在野,八月在宇,九月在户,十月蟋蟀,入我床下”。瞬间映入了我的眼帘,想起了当年国民才女武亦姝,在中国诗词大会上吟诵了这段诗词,还引得评委们拍案叫绝。其实这段诗告诉我们的,跟荀子所讲的:天有常道矣,地有常数矣。有异曲同工之处,就是说天道是按照自身固有的规律运动变化的,它不因为人世间的好坏而发生改变,相反,人们只有自觉地遵循自然规律才能得到好的结果。

笔者觉得无论是,《诗经》的“七月在野,八月在宇,九月在户,十月蟋蟀,入我床下。”,还是荀子的:“天有常道矣,地有常数矣。”这两段话都能诠释大家对于节后市场的担忧,以及对于未来市场的研判。因为不仅仅从节前市场的相关情况,还是从目前市场的客观规律来看,正如文章标题所言:“节间海外虽坎坷,我言十月胜春朝”。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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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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