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2017年的“严监管”来说,当然需要继续做好上述“三严”工作。而在此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发展“三严”,毕竟就股市监管来说,“标准严”不能只是局限于“IPO审核标准”,还应该进一步拓展开来,延伸到A股市场的方方面面。
►在国新办2月26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主席刘士余介绍协调推进资本市场改革稳定发展等方面情况,并就市场热点问题答记者问。也正是在这次新闻发布会上,刘士余主席再次突出了对监管工作的重视。
刘士余用“三严”总结2016年证监会监管工作
►对于2016年资本市场发展情况,刘士余主席用“稳、严、进”三个字予以概括。而其中的“严”,就是“严监管”,坚持依法监管、全面监管、从严监管。而在谈到2017年证监会的工作任务时,刘士余主席表示,证监会第一任务是监管,第二任务是监管,第三还是监管,这一点不能含糊、不能动摇。刘士余主席称,资本市场任何行为都有数字记录,别跟我们玩儿套路!过段时间大家还会看到查处“忽悠式”重组的大案。因此,从刘士余主席的讲话里,市场不难感受到从严监管的态度与决心。
►如何做到“严监管”?刘士余主席在总结2016年“严监管”的经验时,提到了“三严”。即:
一是标准严,也就是确定的IPO审核标准是严的;二是执行严,对于资本市场的乱象,及时亮剑,坚决亮剑;三是自身管理严,牢牢坚持证监会系统全面从严治党这一条政治主线,扎实抓好中央巡视反馈意见的整改,不断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全面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保证我们这支队伍的政治使命感强起来,腰杆子硬起来,监管严起来。应该说,这“三严”为2016年证监会的“严监管”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严监管”要做到“四严”
►而就2017年的“严监管”来说,当然需要继续做好上述“三严”工作。而在此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发展“三严”,毕竟就股市监管来说,“标准严”不能只是局限于“IPO审核标准”,还应该进一步拓展开来,延伸到A股市场的方方面面。所以,2017年的“严监管”,在原有“三严”的基础上,还应该做到“四严”。
►一是严查大案、要案,包括严查“资本大鳄”、“金融大鳄”等,啃硬骨头。这实际上也正是当下管理层正在做的一件事情。比如,2月24日,证监会对操纵股市,在股市呼风唤雨的鲜言开出34.70亿元的天价罚单,并对其实行终身市场禁入。又如,同一天,保监会公布了对前海人寿案的处罚,其中前海人寿董事长姚振华被撤销任职资格并禁止进入保险业10年。这种做法无疑是值得肯定的。这也是“严监管”最直观的表现。如果监管不能严查大案、要案,不敢啃硬骨头,这就很难认为是“严监管”了,更难以在市场上起到震慑作用。因此,敢于严查大案、要案,这是“严监管”的首要标志。
►二是严密的制度建设。也即是要完善股市制度,为市场各方面的参与者立规,包括给险资的投资行为立规。古人云:不以规矩 不成方圆。而从当下的资本市场来说,立好规矩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这个规矩,不只是“大鳄们”要遵守,“小鳄们”同样也要遵守。谁不守规矩,谁就应该受到惩罚。而在这个问题上,当前股市制度显然是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的。以对险资的监管为例,某险资机构在梅雁吉祥股票上的快进快出,成为市场上的一个经典案例。但在这方面,制度的不完善是难以回避的。该机构去年9月末买进梅雁吉祥,去年10月末全部清空梅雁吉祥股票,持股时间是一个月。一个月的持仓时间算不算快进快出,算不算违法违规,实际上现行的制度并没有给出答案。这就是制度不完善不严密的表现。就“严监管”来说,必须对这样的制度予以完善。
►三是严厉立法。即在严密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对于违反制度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从立法上予以严惩。但在这个问题上,目前的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明显不足。比如,对上市公司发布虚假信息的,仅仅只是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要“严监管”,必须修正这样的“豆腐式立法”,让立法变得严厉起来。
四是严格执法。这一点对于“严监管”至关重要。监管的原则是依法监管,但法律的本身是存在弹性的。比如,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查处,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应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在这里,“一倍”罚款与“五倍”罚款就是立法的弹性所在。而这下限与上限的查处力度是存在很大差别的。所以,这就存在严格执法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对于情节严重的,特别是一些称为“大鳄”的违法违规者,就应该从重查处,甚至执行“顶格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