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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应该“修”什么

皮海洲 来源:皮海洲 17-03-08 09:09

作为保护投资者的一部分,《证券法》“二审”稿应明确规定,资本市场的罚没收入款应全部充实投资者保护基金,用于赔偿投资者使用。而不是上缴国库,置投资者的损失于不顾。

证券法》“二读”再次被提上日程

►3月4日,全国人大会议新闻发言人傅莹介绍,根据目前的安排,今年4月份《证券法》修订草案应该能够再次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这意味着倍受资本市场关注的《证券法》“二读”终于再次提上了日程。

►对于当下的资本市场来说,《证券法》的修订实在是太有必要了。现行的《证券法》自2005年修订以来,如今已有12年的时间。这12年来资本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包括《证券法》在内的一些原有的立法条文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变化,有必要及时作出修改。

►实际上,《证券法》的修订工作也已于2014年被列入立法程序,并于2015年4月下旬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了“一读审议”。原计划在2015年8月进行“二读”,力争在2015年12月正式发布实施。但由于从2015年6月中下旬开始,股市出现了大幅暴跌的走势,《证券法》修订的步伐被打乱,直到2016年12月,《证券法》的“二审”仍然“爽约”。如此一来,《证券法》何时“二审”就成了牵扯股市心跳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今,全国人大会议新闻发言人傅莹终于给出了明确的时间表,这无疑是一件值得投资者期盼的事情。

证券法》“二审”最该注意哪些问题?

►而在《证券法》“二审”将于今年4月向我们走来的时候,哪些问题是最令市场关注的呢?或者说《证券法》“二审”最该注意哪些问题呢?由于《证券法》是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因此,《证券法》“二审”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有很多。而以本人之见,至少如下几个问题是《证券法》“二审”需要予以正视并尽可能予以解决的。

►首先,是必须完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现行《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的条件。这一规定已成为限售股产生的根源,也使股市沦为了限售股股东的提款机。因此,这一规定必须修改,将首发流通股的规模提高到50%,对于总股本在50亿元以上的,首发流通股规模也应达到40%。

►而与此相对应的,是要规范重要股东的减持。规定重要股东每年减持的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每连续4个月的减持不超过1%),凡违规减持的,没收全部减持的增值所得。同时当控股股东的持股降至公司股本的20%或低于20%时,一律只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一次性转让给有意接手公司经营发展的企业法人或机构投资者。

►其次,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比如目前《证券法》对虚假信息披露的处罚上限只有60万元,这完全失去了处罚的意义。可规定此项处罚金额为一千万以上一亿元以下。再如对欺诈发行行为,目前《证券法》只是规定“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而《证券法》一审稿也只是规定“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这些处罚力度都是不够的。而应该规定让欺诈发行公司直接退市,由发行公司与大股东及有关责任人回购在市场上流通的全部股份。

►其三,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这是现行《证券法》的短板,而《证券法》“一审”稿中则关注到了这个问题。不过“一审”稿仍然还在回避引入对投资者保护最有力的武器——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一审”稿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和解试点工作;允许有关当事人可以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期赔付。但问题是有关当事人不提出行政和解,不进行先期赔付,那又如何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呢?而且从先期赔付的案例来看,也是将大量投资者拒绝在赔付对象之外。虽然“一审”稿同时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但代表人诉讼与集体诉讼不是一个层面的。只有集体诉讼才能最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在这个问题上,希望《证券法》“二审”稿能够取得突破。

此外,作为保护投资者的一部分,《证券法》“二审”稿应明确规定,资本市场的罚没收入款应全部充实投资者保护基金,用于赔偿投资者使用。而不是上缴国库,置投资者的损失于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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