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本身并不复杂在运营中,可以根据不同企业的条件和要求采取不同的措施,尽可能减少交易环节和成本,避免与系统发生冲突。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债转股如何操作?
(1)债转股合并新股发行:对于未改制并在债转股上市的企业,债权人可以作为出资参与债务人的股份制改造,将债权转换为股权并通过新股发行实现。
(2)股权转让:控制债转股企业控制股权转让往往意味着改变企业的发展方向和主营业务,这是企业重组的重要方式之一。
(3)三角置换:债权人用债权置换债务人持有的第三方企业的股权或债权,包括债权转移到股权后的置换当债务人自身资产质量较差,债权人不能接受其债权转移到股权,时,如果债务人持有股权或其他企业的债权,三角置换债转股可以达到其目的。
(4)债权出质股权:当企业债务到期不能清偿时,债务人以企业的等值股权作为抵押物,在到期时收回对债权资产的占有。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权人有权处分质押的股权这种方式不同于股权直接转让债权。质押期间,质押股份的股东未发生变化。债务人仍然是这部分股份的名义所有者,但不享受这部分股份的股息。而是作为期末向质权人清偿债务的利息。质押期满后债务人仍不能清偿债务,质权人处分股份时,债权才能转让给股权或股权拍卖。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债务人可以在不失去股权;名义控制权的情况下推迟债务清偿期限。债权人在延长期限内有利息收入来源,在股权分配之前不会立即失去债务偿还权,这比立即将债权转让给股权更灵活。其不足之处在于适用范围小,只适用于企业维持正常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固定,短期债务清偿危机。
(5)债权回购股权:企业债务到期不能立即清偿时,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签订“股权回购协议”,债权人以所持债权的形式购买债务人的等值股权(协议期内不办理股本或股权的变更手续)。转换价格以剔除这部分债务后的净资产值为基础,同时约定回购期限和债务人的回购价格。回购价格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是确定资金,的时间价值和机会成本,通常应以年利率表示;第二,规定以与日到期金额相同的股权净资产值作为回购价格。
在上述五种方式中,第一种方式适合企业或项目在日,经营良好,但由于企业或项目负债经营,利息负担较重,影响经营效果。通过债转股,改善资产负债表和减轻利息负担的压力后,可以实现有一定资本运作的企业或项目上市。其优点是可以以较好的企业形象上市,资金周转时间不长;
模式三适用于债转股没有上市潜力,但持股期限也已上市的企业。对于未清偿企业的股份或债务,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替代债务人持有的第三方股权或债权,以达到变现的目的;
方法4和5比前三种方法更灵活,可以享受优先偿还债权的权利,在债权不能及时履行时获得股权的担保。与以前的增持方式相比,方法4和5不增加企业股份总数,大股东没有失去控制权的危险。因此,具体到不同的公司,在债转股应该根据目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相关方的相关背景综合考虑采用哪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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