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财经直播行情分析网-阿牛直播

股票直播视频行情分析

学习炒股票、牛股预测、短线炒股技巧、股票学习视频教程、最新股市消息、股票行情分析

散户出货四原则

技术派 来源:技术派 21-01-26 18:56

   作为散户在股市中生存要有所战略,今天介绍散户出货四原则

散户出货四原则

  无法把握卖股票的时机,主要是人性的弱点在作怪。要么就是过分贪婪,涨了还想涨,一直不肯抛,结果是偷鸡不成蚀把米,眼看着到手的利润又变成了亏损。要么就是过度恐惧,不敢继续持有,结果是错过了赚取大利润的时机。

  可要知道什么时候应该贪婪,什么时候应该恐惧,确实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尽管我们无法给出一套适合每个人,适合每一种情况的卖出策略,但有一些基本的原则,却是你可以掌握的,从而形成有效的卖出策略。

  根据最新的所谓“行为金融学”的研究显示,大多数投资者在做投资决策时,往往是受情绪的影响,而不是理智的分析判断,在卖出股票时更是如此。当股市异常火爆的时候,人们往往会一时冲动,急急地冲进股市。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在准备买入股票时,还能够比较谨慎小心,希望做好充分的功课,以决定最后是否买入。但是,一旦持有了股票之后,情绪就紧张起来,无法把握好良好的卖出时机。这主要就是人性中的贪婪与恐惧在作怪。根据行为金融学的理论,这两种特性可以归纳为恐惧自己不及时卖出会亏钱,或是害怕卖得太早随后会后悔。因此,对大多数投资者来说,与其希望寻找一套能逃顶的策略,不如给自己确定一些基本的卖出原则,以使自己摆脱情绪对投资决策的干扰。

  具体来说,可以总结出以下四条原则,作为投资者理性地作出卖出决策时的考虑因素:

  第一、当公司宣布重大的重组或新投资项目后。对于许多投资者来说,公司重组、新的投资项目,往往意味着公司将要产生新的效益、创造新的局面,似乎是一个很好的买入时机。但实际上,从基本面的角度讲,当公司进行重大重组、准备新投资项目时,往往是经营前景不妙的时候。试想一下,如果你现在做的生意还能赚大钱的话,你还会想到要去重组、投资其他项目吗?当然有些企业重组后能够重新高速成长,但经验显示,大多数的重组效果都未能达到预期目标。而且,从股市的角度讲,这些消息往往会被当作出货的借口。

  第二、当你发现更好的投资机会时。对于每一名投资者来说,能够准确地判断价格走势的底部和顶部,可以说是梦寐以求的理想,但现实的情况是:没有一个人能够做到这一点,甚至更糟的是,人们的判断往往是与实际情况正好相反。因此,对于大多数投资者来说,较好的策略也许是不要去判断哪里是顶部哪里是底部,而是一直持有。只有当你发现了更好的投资机会时,才去把原来的股票抛出,去买新的股票。

  第三、当你重新分配投资组合比例时。对于大多数投资者来说,股票投资成功主要是取决于如何分配他的资金比例,而不是买了什么股票。也就是说,采用组合投资的方法是一种比较好的方法。你可能决定把三分之一的资金投入高科技股中,三分之一资金投入低市盈率股中,还有三分之一投入小盘股中。你需要定期对你的组合进行调整。比如,几个月后,由于高科技股市值上升,已占到总比例的二分之一,这时,你就可能要减持高科技股,把资金补充到其他的板块中去。

  第四、当股价超过你的目标价位时。也许你一开始就没有定目标价位,那你就不需要理这一条。但如果你定下了目标价位后,一旦真地达到这一价位时,就应该抛掉。因为你在定目标价位时,总有你的理由,而在你定目标时,一般还是能比较理智的,但当股价上涨的时候,多数人的脑子往往就会开始发热。所以,为了避免犯错,最好还是及时抛掉。当然,你卖出后,可能股价还会再上涨,但这只能说是你判断失误,而不是由于你头脑发热的缘故。

以上四条卖出原则并不能使你能够在最高价上把股票抛掉,事实上没有任何一种策略能做到这一点。但是,它们能帮助你减少非理智因素的影响,使自己的投资行为更成熟。

  至此,我们知悉散户出货四原则。更多知识,请关注点掌财经直播、微信公众号或点掌财经APP。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推荐

    点击输入您的评论(文明发言、理性评论,勿发恶意评论,禁止人身攻击)   请勿发任何形式的广告、勿私自建群、发布群号、QQ号或其他联系方式! 请勿向他人索要联系方式。请所有用户小心非官方QQ号,谨防上当受骗!
    

    精品说说更多

      推荐课程

        风险提示:观点仅供参考学习,不构成投资建议,操作风险自担。

        友情链接: 股市大盘 股票投资
        版权所有: 上海点掌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2022)
        互联网ICP备案 沪ICP备13044908号-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0428号 沪ICP证:沪B2-20150089 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号:201708210015
        沪公网安备 31010702001519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热线:021-31268888 网站安全值班QQ:800800981 举报邮箱: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绑定手机号码,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绑定

        X

        您修改的价格将提交至后台审核审核时间为1个工作日,请耐心等待

        确定 取消
        X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前往个人中心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前往
        请选择打赏数
        • 10牛
        • 30牛
        • 50牛
        • 其它
        砖家也不容易,有你打赏更精彩

        该文章您还未购买,确定要打赏吗?

        付100牛即可查看有谁在踩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输入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进行手机绑定。

        获取验证码

        您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请放心填写

        赠人玫瑰 手有余香
        感谢您的鼓励,点赞之余再留个言吧!
        换一组 换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