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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收盘点评:反弹能有多高?必看这三大因素!

刘欣 来源:刘欣 21-02-02 16:01

时间飞逝,距离2021年春节假期也越来越近了!对于证券市场来说,每年到了这个时候总是最难熬的。一方面人心思散,有些人已经提前进入了放假模式;另一方面如果这个时候行情比较低迷的话,则整个市场更会出现窄幅波动的情况。

本周两个交易日,市场出现了连续企稳反弹的走势。在今天盘中主板沪指不仅回到了上周四的点位附近,而且创业板指数更是出现了2%以上的上涨。那年前还是剩下的六个交易日,整个市场还会继续延续这几天的反弹走势?这几天市场的持续反弹,是不是意味着上周大幅震荡调整的结束,未来市场又将重抬升势呢?年前的市场,还会不会给投资者发“红包”呢?

想必这些问题,此时此刻一定会困扰着很多投资者朋友。年前这段时间,笔者的各项工作虽然都很忙,但是每天还是会抽出固定的时间关注盘面的情况。这里笔者还是先表达对于年前行情的观点:经过两天持续反弹后,不仅当下沪指即将进入重要的反弹阻力位,而且从目前情况来看,整个市场中期企稳还没有真正的到来。究其根本,当下有三大因素制约着整个市场反弹的高度和力度。

 

「市场逻辑」

因素一:后半周就能判断流动性是否收紧

虽然从上周五开始,连续三个交易日央行在公开操作方面都进行了逆回购,三天总体净投放资金达到了2740亿元。但是这三天中每天到期的资金量都只有20亿,而从本周三开始就会连续有1000亿以上的逆回购到期,届时如果央行还能保持目前大规模净投放的水平,则可以判断春节前市场的流动性就不会出现收紧的局面。客观地来看,前期“抱团”个股出现大幅调整的根本原因有两点,其一是对于流动性收紧的担忧;其二是该类个股整体业绩的情况。但是未来几天央行到底会采取什么的操作,目前是不得而知的。因此从目前市场的情况来看,流动性在年前是否会收紧,依然是困扰当下市场的主要原因。

因素二:年前市场总体量能是否会出现萎缩

从本周这两个交易日的量能情况来看,昨天沪深两地市场仅有8500多亿,而今天两地市场的量能也仅仅维持在9000亿左右。这个量能水平较上周平均每天万亿的量能相比,已经出现了明显的萎缩。从历史的数据情况来看,越临近春节假期,整个市场的量能通常会出现明显萎缩的迹象。目前距离春节还有6个交易日,不排除进入下周之后,整个市场的量能再度萎缩到8000亿以下的水平。在市场反弹的过程中,量能是衡量反弹力度和高度的重要因素,它在某种程度上代表场内外资金活跃的情况。如果在未来市场量能存在继续萎缩预期的情况下,则整个市场继续反弹高度将有限。此外上周文章中也讲到,这轮市场反弹的重要阻力位在3540~3550点附近,目前整个市场也接近了该位置,本周也要注意市场在这个位置上面震荡的风险。

因素三:当下市场是否还会有持续性热点的出现

如果说市场在这个位置上面形成中期底部的话,通常来看不仅仅市场量能会有明显地放大,而且整个市场中还会有持续性热点板块的出现。从本周市场的情况来看,依然出现了每天市场有热点,但热点板块不持续的特征。正如昨天大幅活跃的注册制次新股板块,在今天盘中就出现了大幅回落的迹象。目前来看,当下市场的热点呈现出受消息刺激或者补涨的特征比较明显。因此市场这种情况的出现,也表明目前整个市场还没有出现真正企稳的态势。此外,虽然前期的“抱团”品种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回升的态势,但是这其中如酒类板块中的泸州老窖在今天创出历史新高,而有色板块中华友钴业也回到了前期高点附近。这说明部分“抱团”行业中的个股开始出现活跃,这种情况也必须引起我们的注意。

「热点策略」

既然整个市场中期企稳的行情还没有到来,短期内整个市场还存在反复的情况,因此在操作上面还是应该保持一定的谨慎,目前整个市场中期建仓的位置还没有到来,但是相对而言整个市场中短线的操作机会还是存在的。在仓位方面目前还是以半仓或者三分之一仓位操作比较适宜。

从热点板块的情况来看,券商板块目前已经回到了前期箱体震荡的低点附近,从中期角度而言可以重点关注。一方面可以关注流通盘比较大的券商个股;另一方面也可以关注近期走势较为强势的券商个股。同时笔者在昨天文章中重点讲到的宅经济概念中的影视、游戏、传媒、在线教育和****个股,也可以在近期的操作中进行重点关注。

历史会在市场中不断地重演,当下市场的走势笔者觉得,和去年12月份中旬市场下探的那波有相似的地方,之后市场经过半个月左右的震荡后,终于在12月30日启动了这波行情。目前来看,整个市场中期趋势并没有变化,经过短期震荡之后,相信整个市场也具备再次走强的可能性。

鲁迅先生说过:“希望是本无所谓有,无所谓无的。这正如地上的路,其实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证券市场中行情的发展有时候也是这样的,当你失去希望的时候,往往就是市场转机到来的时候。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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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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