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财经直播行情分析网-阿牛直播

股票直播视频行情分析

学习炒股票、牛股预测、短线炒股技巧、股票学习视频教程、最新股市消息、股票行情分析

丁二醇概念股有哪些?丁二醇概念股一览表

炒股技巧 来源:炒股技巧 21-02-26 11:26

        丁二醇主要用途是用做聚酯和聚*酯树脂改性的二醇单体和用做PVC树脂的增塑剂生产原料。丁二醇概念股是指从事丁二醇生产的上市公司股票。那丁二醇概念股有哪些呢

丁二醇概念股有哪些?丁二醇概念股一览表

丁二醇概念股一览表

        1、万华化学(600309),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MDI(二*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制造龙头企业,亚太地区最大的MDI制造企业。公司主要从事MDI为主的异氰酸酯系列产品、芳香多胺系列产品、热塑性聚*酯弹性体系列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产品质量和单位消耗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2、恒逸石化(000703),: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化学纤维、化学原料(不含危险品)的生产、加工与销*;进出口业务的公司。

        3、中泰化学(002092),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生产化学化工产品的企业。其主要经营聚*乙烯树脂(PVC)、离子膜烧碱、纳米PVC、盐酸等*碱化工产品,并从事相关的物资流通和进出口业务。公司是全国大型*碱化工企业之一。目前公司生产能力为年产30万吨聚*乙烯树脂、25万吨离子膜烧碱,产品广泛应用于石油、化工、轻工、纺织等20多个大行业。

        4、神马股份(600810),神马股份在产业结构上横跨化工、化纤两大行业,形成了以尼龙66盐和尼龙66盐中间产品、工程塑料、工业丝(帘子布)、BCF地毯丝、安全气囊丝等主导产品为支柱、以原辅材料及相关产品为依托的新产业格局。

        5、东材科技(601208),四川东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容器用聚**薄膜的企业。公司的主要产品包括电工聚酯薄膜、电工聚**薄膜、电工云母带、电工柔软复合绝缘材料、电工层(模)压制品、绝缘油漆及树脂、无卤阻燃片材、电工非织布和电工塑料等。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获国家科技部批准组建国内唯一的国家绝缘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司主导产品取得美国UL实验室安全认证,并通过SGS测试,符合欧盟RoHS、REACH环保要求。公司生产的”无卤阻燃树脂D125″产品荣获”国家重点新产品”称号,公司生产的”东方”牌电容器用聚**薄膜和电工聚酯薄膜被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四川名牌产品”。

        6、红宝丽(002165),南京红宝丽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聚*酯产品的主要生产基地,是聚*酯行业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营聚*酯系列产品、异丙醇胺系列产品的研制开发和生产经营以及新型包装材料、国际国内贸易等多元化经营。公司具有年产4万吨聚*酯类四大系列六十多个不同型号产品、2万吨异丙醇*系列产品、1千吨高阻隔复合薄膜的生产能力。公司的主产品”红宝丽”牌组合聚醚是广泛用于**冰箱、冷藏箱、冷藏库、建筑板材、石**道的新型隔热保温材料,自行研制开发、拥有完全知识产权的环戊烷型无氟组合聚醚,被国家科技部等五部委确认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国内市场占有率已达35%以上。

        7、茂化实华(000637),茂名实华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石油化工为主的企业。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聚**、液化气、烃推进剂、新型液化气、润滑油、石油制成品、塑料产品等石油化工、精细化工、塑料加工等。

        8、ST云维(600725),云维股份决定出资6000万元在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花山工业园区组建独资公司,并由该公司负责1,4—丁二醇(BDO)、四氢呋喃、r-丁内酯等精细化工产品以及其他相关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9、山西路桥(000755),公司是国内精细化工龙头企业,主要产品有三大部分,受下游行业需求拉动,其PVA系列、BDO系列产品价格处在长期上涨趋势中,公司处于业内领先地位。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推荐

    点击输入您的评论(文明发言、理性评论,勿发恶意评论,禁止人身攻击)   请勿发任何形式的广告、勿私自建群、发布群号、QQ号或其他联系方式! 请勿向他人索要联系方式。请所有用户小心非官方QQ号,谨防上当受骗!
    

    精品说说更多

      推荐课程

        风险提示:观点仅供参考学习,不构成投资建议,操作风险自担。

        友情链接: 股市大盘 股票投资
        版权所有: 上海点掌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2022)
        互联网ICP备案 沪ICP备13044908号-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0428号 沪ICP证:沪B2-20150089 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号:201708210015
        沪公网安备 31010702001519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热线:021-31268888 网站安全值班QQ:800800981 举报邮箱: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绑定手机号码,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绑定

        X

        您修改的价格将提交至后台审核审核时间为1个工作日,请耐心等待

        确定 取消
        X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前往个人中心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前往
        请选择打赏数
        • 10牛
        • 30牛
        • 50牛
        • 其它
        砖家也不容易,有你打赏更精彩

        该文章您还未购买,确定要打赏吗?

        付100牛即可查看有谁在踩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输入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进行手机绑定。

        获取验证码

        您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请放心填写

        赠人玫瑰 手有余香
        感谢您的鼓励,点赞之余再留个言吧!
        换一组 换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