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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融通概念股有哪些?转融通概念股一览表

炒股技巧 来源:炒股技巧 21-03-01 10:57

        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筹得资金后,再转借给证券公司,为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来源,包括转融券业务和转融资业务两部分。转融通业务制度的推行对市场各大版块都极具影响。转融通概念股是指从事转融通业务制度的上市公司股票。那转融通概念股有哪些呢

转融通概念股有哪些?转融通概念股一览表

转融通概念股一览表

        1、广发证券(000776):广发证券参与转融通业务的授信额度为20亿元整。公司作为试点证券公司已参与了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30日起启动的转融资业务试点。公司是一家综合实力领先的优质大券商,国内优秀的券商之一,核心竞争力体现在综合业务能力较强、进取创新的发展精神和独特的激励机制。公司营业网点遍布全国主要经济区域,现有证券营业部199个,数量位列全国前三。

        2、光大证券(601788):光大证券开展转融通业务及提高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议案,同意公司依照相关规定申请转融通业务资格,在获得批准后开展转融通业务。公司是一家全国性综合类股份制证券公司,由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投资控股。公司在巩固证券承销、证券经纪、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财务**、投资咨询等传统业务优势的同时,全方位抢跑集合理财、权证、资产证券化、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创新业务,业务规模及主要营业指标居国内证券公司前列,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首批三家创新试点证券公司之一和首批17家A类A级证券公司之一。

        3、招商证券(600999):招商证券开展转融通业务,还将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包括转融通业务规模)由50亿元人民币增至150亿元人民币。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控股兼具海外业务平台的国内创新试点券商,综合实力进入国内十强。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代理买卖、证券发行与承销、收购兼并、资产重组、财务**、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证券投、融资全方位服务。

        4、华泰证券(601688):华泰证券参与转融通业务,公司是中国证监会首批批准的综合类券商,全国最早获得创新试点资格券商,2007-2009年连续三次被中国证监会评定为A类券商。公司拥有证券经纪服务、资产管理服务、投资银行服务、固定收益服务和直接投资服务为基本架构的完善的***券服务体系,以及研究咨询、信息技术和风险管理等强有力的服务支持体系。旗下拥有南方基金、友邦华泰基金、华泰联合证券、长城伟业期货、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和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是江苏银行的第二大股东,基本形成集证券、基金、期货和直接投资为一体的、国际化的证券控股集团雏形。

        5、海通证券(600837):海通证券与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签署转融通业务合同,公司是国内成立最早、综合实力最强的大型券商之一,业务范围涵盖经纪、投行、并购、资产管理、融资融券、基金、期货和PE投资等全方位金融服务。公司创新业务位居行业领先地位,作为融资融券第一批试点券商,市场排名始终保持第一位;公司股指期货业务发展迅速,排名行业前三;公司首批获得约**回式****资格,并获得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资格。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在发展中打造了具有公司特色的行业品牌,尤其在金融和高科技企业的发行承销,以及文化传媒企业的并购重组方面享有盛誉。公司的PE投资业务起步早、发展快、项目经验丰富,为投资人创造了丰厚的回报。公司作为国内最早开展私募股权投资的证券公司,全资拥有或控股海通开元和海富产业等4家PE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打造了国内PE投资领域的知名品牌。公司长期致力于走国际化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道路,先后发起设立了海富通基金公司、海富产业基金公司、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等子公司,控股了海通期货有限公司。

        6、中信证券(600030):中信证券开展转融通业务。公司是国内规模最大的证券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为: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中信证券在若干业务领域保持或取得领先地位。2011年底,经纪业务股票、基金交易总额为人民币4.67万亿元,市场排名第一;股票及债券承销市场份额13.62%,排名市场第一位。公司受托管理资产总规模为人民币620亿元(不含华夏基金),位居行业第一位。公司与中信银行、中信信托、信诚人寿保险等公司共同组成中信控股之综合经营模式,并与****金融控股共同为客户提供境内外全面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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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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