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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酸检测概念股有哪些?

炒股技巧 来源:炒股技巧 21-03-08 10:59

        由于疫情的影响,很多股票的价格都发生了变化。除了医药股,核酸检测概念股也值得关注,因为疫情尚未过去,而对核酸检测的需求更是不可或缺。那相关的核酸检测概念股有哪些呢

核酸检测概念股有哪些?

核酸检测概念股龙头一览

1、科华生物(002022)
        生化试剂、临床诊断试剂、医疗器械、兽用针剂、生化试剂检验用具、基因工程药物、微生物环保产品的研究、生产、经营、自有设备租赁及相关的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达安基因(002030)
        生物技术推广服务;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生物技术转让服务;医疗设备维修;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生物技术开发服务;软件开发;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医疗设备租赁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医疗用品及器材零*(不含药品及医疗器械);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建筑物空调设备、通风设备系统安装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专用设备安装(电梯、锅炉除外);室内装饰、装修;通用机械设备零*;风险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理服务;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制造;临床检验服务;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零*;生物药品制造;二、三类医疗器械**;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3、迪安诊断(300244)
        诊断技术、医疗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医疗行业的投资;医疗器械(限国产一类)的制造、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销*;企业咨询管理,培训服务,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维护;医疗器械的**(需许可经营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从事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硕世生物(688399)
        生物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服务,一类、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生产销*租赁,普通道路货物运输,商务信息咨询,日用百货、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化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的销*,软件开发、销*,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透景生命(300642)
        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销*;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医疗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为准)

6、安科生物(300009)
        自行研制、生产的生物制品、多肽制剂产品、医药及其原料;生化制品的出口和与公司生产、科研相关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与零部件的进口(特殊规定的除外);技术诊断、医疗技术的技术开发、服务、咨询;细胞治疗技术的技术开发、服务、咨询、转化;药物、诊断试剂、三类医疗器械、生物科技和生化工程的原料及产品的研制、生产、销*,技术转让、服务;化妆品、护肤品、日用产品、文化用品、电子产品、食品、酒类、饮料、精制茶、保健食品的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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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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