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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频识别概念股有哪些?射频识别概念股龙头一览

炒股技巧 来源:炒股技巧 21-03-17 11:22

        射频识别概念股是自动识别技术的一种,通过无线射频方式进行非接触双向数据通信,利用无线射频方式对记录媒体进行读写,从而达到识别目标和数据交 换的目的,其被认为是21世纪最具发展潜力的信息技术之一。那射频识别概念股有哪些呢

射频识别概念股有哪些?射频识别概念股龙头一览

射频识别概念股龙头一览

        1、同方股份(600100)    同方股份参与RFID(射频识别)芯片生产、封装及应用集成的全线业务。其环保型纸质RFID电子车票于2009年7月取得香港地铁产品认证,成为香港铁路电子票项目RFID单程票(抛弃型)产品中标**商,将获得未来3年全部香港地铁单程票约80%的订单。

        2、上海贝岭(600171)    上海贝岭子公司上海阿法迪智能标签系统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RFID射频标签应用方案及系统软件开发的高科技公司,公司的图书馆RFID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尤其是拥有成熟的国产智能标签芯片,负责的《电子标签(RFID)现代仓库管理系统》项目开发完成,报上海市经委对项目进行验收,该项目在去年3月份的专家鉴定会上获得了一致好评,电子标签所用的贝岭设计制造的芯片BL75R02也已经上海市科委鉴定验收。

        3、思创医惠(300078)    中瑞思创是全球领先的电子商品防盗系统产品专家,其EAS硬标签全球市占率第一。由于软标签所用电感线圈部分和RFID(射频识别)天线部分生产设备类似,公司分别设立杭州思创汇联和上扬无线射频从而进军RFID市场,拟合计投资5.6亿元 进行RFID标签及其配套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还自主研发的RFID快速自动远场检测技术及设备,使研发产品在设计成本与性能一致性方面占据市场竞争优势。

        4、新北洋(002376)    新北洋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注册资本 9354 万元,现已形成了光纤传感、 射频识别 (RFID)、热打印头 / 图像传感器、专用打印机、节能照明、电子部品等六大系列近百个品种。在射频识别( RFID )技术领域,公司凭借自身强大的研发实力和射频技术多年的积累,开发了一系列高频( HF )读写机具,产品符合 ISO18000-3 、 ISO15693 、 ISO 14443A /B 等多项国际标准。产品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其中远距离读写器 / 中距离读写器性能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公司研发的射频打印机( RFID 打印机)具有在电子标签表面实时打印明文信息,读 / 写标签中的电子数据的功能,可同时方便地机器识读与人工识读,可广泛应用于物流、交通、生产线自动化、医疗保健、图书管理及畜牧业管理等领域。

        5、远望谷(002161)    远望谷是中国物联网产业的代表企业,全球领先的射频识别(RFID)产品和解决方案**商,公司拥有100多项RFID专利技术、6大系列100多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RFID产品,包括读写器、电子标签、天线及其衍生产品。公司在铁路、烟草行业具有技术领先和市场先入优势, 并为图书及档案管理、酒类防伪、畜牧养殖及肉品溯源、资产追踪、物流及**链、机动车辆、服装等多个领域提供了高性能的RFID产品方案。

        6、厦门信达(000701)    专注于射频识别(RFID)电子标签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和推广的工作。它拥有多项完全自主的射频识别知识产权专利,涵盖电子标签、RFID读写设备、RFID天线以及RFID应用系统等的公司。公司聚集了具有丰富经验的各类人才,拥有多项完全自主的射频识别知识产权专利。

        7、华虹计通(300330)    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的基于射频识别技术(RFID)的电子收费与支付系统解决方案**商和设备**商,专业从事非接触式IC卡自动收费系统的设计、开发、集成、销*和服务及相关终端产品的生产和销*,主要业务和产品包括轨道交通自动*检票系统(AFC)、城市通卡自动收费系统(主要包括城市公交一卡通收费系统、其他基于RFID的电子收费系统)、RFID物品识别与物流管理系统,以及相关的读写机具等终端产品。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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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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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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