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分配机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总的来说,财政分配机制的特点分为稳定性、规范性、公平性和兼容性四个方面,下文就是对这四个方面的简单说明。
(一)稳定性。是指财政分配机制:经构造完成,各要素之间便按一定方式相互联结和作用,除非经济条件发生深刻变化,不应进行大的调整。这种稳定性是财政分配机制正常运作的重要条件,只有在各种财政要素之间保持稳定的联结和作用关系的基础上,分配双方才能按预定的方式和规则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致因分配关系波动而出现分配中的随机倾向并由此引起财政运行机制的功能紊乱。
(二)规范性。是指财政分配机制所规定的财政分配方式和分配范围必须受客观条件的规范和制约。在分配方式上,要明确各种分配手段的功能和依据,形成各种手段之间分工、协作、互补的联结关系,防止其互相取代、功能互抵;在分配范围上,应将财政分配对象界定在经济发展可能的范围内,建立起随经济发展自动调节财政收入量的机制、既做到取之有度,又做到应收尽收。
(三)公平性。是指财政分配机制的作用结果应符合公平分配的要求。作为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行为,财政分配的重要目标之一是达到分配结果的相对公平,财政运行机制也应体现公平性的要求,为公平目标的实现创造有利的条件。财政分配机制的公平性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来体现:*通过统一*制对相同*种、相同性质、相同数额的征*对象采用相同的*率,使同等收入负担同等*收,以实现不同纳*人间*员公平;*建立级差收入再分配机制、通过开征资源*等调节纳*人因资源优势而得到的超额利润,实现不同纳*人间竞争条件公平。*将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的占有量与其应上缴的利润额联系起来,实现利润分割上的相对公平。*通过累进征收机制对高收入征收高额所得*,再通过转移性支付补贴和救济低收入或无收入者,以实现社会分配的公平目标。
(四)兼容性。是指合理的财政分配机制能把国家的整体利益目标与企业、个人的局部利益目标有机的联系和统一起来,使其能相互兼容而不是相互抵触。在这种分配机制下,局部目标包含在整体目标中,两者既相互独立,又能达到方向上的趋同和实现过程的一致。
上文就是对财政分配机制的特点的简单说明,对这类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小编,后续小编还会为大家送上更多的小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