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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光电视概念股有哪些?激光电视概念股龙头一览

炒股技巧 来源:炒股技巧 21-03-22 11:40

        激光电视技术是20世纪90年代 开始出现的新型彩色电视显示技术,由于激光的特性,它比其他显示技术具有更多的优越性,特别是近些年随着半导体激光器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成熟,激光显示技术焕发了崭新的活力且势不可挡。那相关的激光电视概念股有哪些呢

激光电视概念股有哪些?激光电视概念股龙头一览

激光电视概念股龙头一览

        1、海信视像(600060),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电视机、数字电视广 播电视设备、冰箱和信 息网 络终端产品的研究、开发、制造与销*的公司。拥有中国最先进数字电视机生产线,是中国最大的彩电生产基地之一,是海信集团经营规模最大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首家推 出环保电视、互动电视、数字环保背投电视等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产品,是国内真正掌握等离子核心技术企业之一。公司是国内最早进入平板电视行业的彩电企业之一,市场份额等多项数据居行业榜首。

        2、迪威迅(300167),在迪威视讯2013年度业绩说明会上,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季刚表示,公司目前主要精力在高端激光投影机的产品化和市场化方面。

        3、福晶科技(002222),福建福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晶体材料及其器件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主营业务属于光电子产业中的信息功能材料行业,是全球领先的非线性光学晶体与激光晶体元器件制造商.公司产品广用于激光及光通讯领域,公司产品90%以上出口美、日、德等国家和欧洲、亚洲等地区,其主打产品被国际业界誉为中国牌晶体.其中LBO晶体在中国,美国和日本拥有晶体生长和器件应用专利。

        4、四川长虹(600839),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全球竞争力的消费电子系统供 应商和内容服务提供商。公司已经实现了从单纯的家电制造商向标准制定商、内容提供商的转变,形成了集数字电视、空调、冰箱、IT、通讯、数码、网络、电源、商用系统电子、小家电等产业研发、生产、销*为一体的多元化、综合型跨国企业集团。公司建立起了开放式的自主技术创新体系,成功构建起完善的全球消费类电子技术创新平台,使公司由传统的家电企业向3C融合的信息家电企业转型,并成功构架跨越广电网、通讯网及互联网的3C产业体系。目前,长虹拥有遍及全国的30000余个营销网络和8000余个服务网点,同时在美洲、澳洲、东南亚、欧洲设立了子公司,经贸往来遍及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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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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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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