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跨国投资形式的多样化,针对BOT投资方式所带来的缺陷,近年来,国际上又出现了两种类似BOT投资方式的投资方式。下文就是对BOT与TOT的区别的简单说明。
BOT模式运作过程包括政府机构、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受托人、出口信贷贷款方、项目承包商、分包商、项目所需设备的供货方等众多的参与者。在项目立项建设过程中这一复杂结构需要大量的协议、商业合同。这些协议和合同从准备、谈判直至签订生效即需要一定的制度保证,也需要项目参与方的密切协作。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耗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它要求众多的参与方相互信任、相互协作、相互配合,这无疑增加了项目进展的复杂性和难度,相应地会影响投资方的投资决心。可见,BOT方式中的建设环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项目的立项、实施需要复杂的技术和良好的环境作为保障,仅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就需要耗费大量的资源。相比之下,TOT方式要简单一些。因为这种方式运作过程省去了建设环节。项目的建设已完成,仅通过项目经营权移交来完成一次融资。这种的运作方式主要涉及项目融资有关问题的谈判及有关准备工作,涉及外资投资方经营期内中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等。同BOT相比较,TOT方式有结构简化、时间缩短、前期准备工作减少、费用节省等优点。
外资投资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方面
由于BOT投资项目生产经营周期长,从与东道国政府谈判和进行可行性研究到经营周期结束,时间跨度往往历经数年、数十年,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多种风险,根据一些国家的实践,影响BOT项目风险的主要因素有:融资的高成本和长周期、金融行市的变动、东道国政府的稳定性和政策的连续性、债务风险以及与经营方式相关的风险等。 正因为这样,在BOT融资方式的实施过程中,投资方对各种风险的考虑是十分慎重的,因为风险系数的大小直接影响投资人的投资信心和决策。而TOT方式没有建设这个环节,投资方直接经营已建成的项目,从而回避了项目工程建设中的大量风险。TOT模式是购买东道国已有的存量基础设施和经营权,既避免了建设超支、工程停建或者不能正常运营、现金流量不足以偿还债务的风险,又能尽量取得收益。
对法律环境的要求方面
目前,我国有关BOT和TOT的专门法律尚未出台。国家计划委员会、电力工业部及交通部在1995年8月2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经营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三资企业 法”、公路法、电力法、外汇管理法规等组成了我国BOT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调整我国政府对外资的管制、保护关系和中外私人合营者之间的投资关系,显然不能满足BoT方式下的外商保护要求。因此,应当制定专门的《B0T投融资基本法》。在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未到位的情况下,TOT融资方式较BOT方式对法律环境的要求相对低一些,更能有效地吸引外方投资者。因为TOT方式有已建成的项目资产为担保,即使在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条件下,也能有效地吸引投资者。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TOT融资方式与BOT相比较,最大的区别在于避开了“B”(建设)中所存在的较高风险和大量矛盾,中外双方往往比较容易达成一致。在我国当前实际情况下,TOT是一种较为适合的,简便易行的项目融资方式,它更符合我国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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