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纳*人开展股权投资业务已很普遍,投资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收益主要有股息(包括股息性所得)和资本利得。根据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相关法规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取得的股息与资本利得的*收待遇不同。下文就是对股息所得、资本利得的差异和筹划的简单说明。
股息性所得是投资方从被投资单位获得的*后利润,属于已征收过企业所得*的*后所得,原则上应避免重复征*。国家*务总局《关于股权投资业务所得*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18号)规定,只要是被投资单位支付的分配额,而且是从*后利润中的分配,均应作为投资方的股息性所得。凡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率高于被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率的,除国家*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免*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同时,国*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也就是说,如果被投资单位未进行利润分配,即使被投资单位有很多未分配利润,也不能推定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所得实现。因此,当投资方*率高于被投资方时,如果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投资方企业就无需补缴*款。
资本利得是投资企业处理股权的收益,即企业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所获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这种收益应全额并入企业的应纳*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
纳*人可以充分利用上述政策差异进行筹划。例如,如果被投资企业是母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则没有进行利润分配的必要。但是,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如果投资方企业打算将拥有的被投资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对外转让,则会造成股息所得转化为股权转让所得。因为,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将导致股权转让价格增高,使得本应享受免*或仅补*的股息性所得转化为应全额并入所得额征*的股权转让所得。因此,除非保留利润一直到转让投资前分配或清算,否则保留利润不分配导致的股息与资本利得的转化对企业是不利的。
因此,正确的做法是被投资企业保留利润不分配,企业股权欲转让时,在转让之前必须将末分配利润进行分配。这样做,对投资方来说,可以达到不补*或递延纳*的目的,同时又可以有效地避免股息性所得转化为资本利得,从而消除重复纳*;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由于不分配可以减少现金流出,而且这部分资金无需支付利息,等于是增加了一笔无息贷款,因而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上文就是对股息所得、资本利得的差异和筹划的简单说明。对这类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关注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