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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中报不宜高送转

皮海洲 来源:皮海洲 17-07-20 09:15

进入7月,又到上市公司中报出台的时候。高送转又成了市场需要直面的一个问题。如最近,平治信息推出了两市首份中报高送转预案,拟向全体股东10转增10股。随后赢合科技也推出了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的高送转预案。

    两家公司的股价也因此出现剧烈震荡。如平治信息在高送转消息的刺激下,先是大涨两日,随后又是大跌两天,股价从终点回到起点。赢合科技则在高送转消息出台后高开低走。而出现这种走势也实属正常。毕竟两只股票的价格都在高位,而且目前监管方面并不支持上市公司高送转。所以两家公司率先在今年中报期间推出高送转预案,在市场看来,这其实是在探路。

    从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2016年年报的监管来看,对上市公司高送转的不支持是显而易见的。实际上,基于上市公司高送转的乱象,对高送转行为加强监管是很有必要的。比如,有的公司用高送转来配合市场的投机炒作,有的用高送转来配合公司重要股东减持,还有的公司用高送转来配合再融资的需要。总之,在高送转的背后,隐藏着许多见不得光的东西,以至高送转成了股市的一种“套路”。所以,监管部门对高送转采取从严监管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

    不过,送转股行为毕竟是上市公司自主范围内决定的事情。所以,尽管监管部门并不支持上市公司高送转,但仍然还是有象平治信息赢合科技这样的一些公司接二连三地推出高送转预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以笔者之见,在对上市公司高送转行为进行从严监管的同时,有必要对上市公司高送转行为予以规范,避免上市公司在高送转问题上盲人摸象。毕竟象平治信息赢合科技这种盲人摸象的做法,给市场带来的振荡,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所以,在中报到来之际,股市有必要对上市公司高送转行为加以规范。

    比如,对上市公司送转股的比例进行严格控制。在这个问题上,监管部门有一个提法是,上市公司高送转必须与业绩匹配。但这个提法有些抽象。落实到实际执行中,只要是业绩增长的公司,就都可以推出高送转方案,一些业绩增长20%的公司,都可以推出10送转20股的高送转方案,并认为公司的高送转行为与业绩增长相匹配。因此在高送转必须与业绩匹配这个问题,必须做进一步的明确。即上市公司高送转的比例不得超过业绩增长的幅度。如业绩增长50%的公司,其送转股的比例不得超过10送转5股,依此类推。同时为了确保公司的稳健发展,上市公司送转股的比例以10送转10股为限。

    也正是基于上市公司高送转必须与业绩匹配的要求,要求高送转比例不得超过业绩增长的幅度,因此从上市公司的角度来说,就不宜在中报期间进行高送转分配。毕竟中报的业绩不代表全年的业绩。中报业绩好的并不代表全年业绩好,中报业绩增长幅度也不代表全年业绩增长幅度,因此中报业绩并不能作为高送转的依据。这样上市公司中报期间的高送转行为就必须取消。

    又比如,作为对上市公司高送转行为的一种规范,为避免高送转成为一种“套路”,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规范高送转行为不能明显有利于大股东及董监高的利益,成为向大股东及董监高进行利益输送的工具。如大股东与董监高有减持计划的,应严禁推出高送转方案,或者在推出高送转方案的同时,必须叫停大股东及董监高的减持计划。此外,对于最近一个时期,公司股价明显异动的上市公司,也不能推出高送转方案,以防内幕交易的发生。

    再比如,对于一些业绩平庸的公司,也要限制其高送转,让高送转成为绩优公司的专利。如规定每股收益低于1元的公司,送转股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0送5股。如此一来,一些绩差公司即便某一年份业绩高增长,增长100%甚至200%,但由于其绝对收益偏低,仍然不能高送转。通过这样一些规范,上市公司高送转乱象自然就可以得到抑制了。特别是目前市场需要直面的中报期间上市公司高送转问题,如果按照上述行为规范,也就不能高送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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