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财经直播行情分析网-阿牛直播

股票直播视频行情分析

学习炒股票、牛股预测、短线炒股技巧、股票学习视频教程、最新股市消息、股票行情分析
  • 综合
  • 股票
  • 板块
  • 嘉宾
  • 课程
  • 基金
  • 经理
  • 说说
  • 快评
  • 消息
  • 好看
  • 话题

211件专利2万块就卖!昔日手机巨头金立百亿债务压顶

要闻 来源:要闻 19-06-26 10:36

昨日,阿里拍卖网上一条消息引起了市场的热议,欠下巨额债务的金立以2.11万元的低价拍卖手机专利偿债,曾经的手机巨头何以沦落到这一步,令无数人唏嘘。

211件专利2万块就卖!昔日手机巨头金立百亿债务压顶

2.11万元拍卖211件专利

短短几年间,手机行业不断洗牌,曾经广为人知“中华酷联”等手机品牌已经被悉数淘汰,金立是其中之一。“金品质,立天下”这是曾经的手机巨头金立的广告语,在辉煌时期,金立请了刘德华、冯小刚、余文乐等明星为手机代言。

谁也没有想到,这样一个手机巨头公司最后会沦落到以2万余元的低价拍卖手机专利偿债。

昨日,金立在阿里拍卖挂出211件外观设计专利,起拍价仅为2.11万元,单次增加幅度为1000元及其整数倍,拍卖时间定为一个月之后,也就是7月24日10时至7月25日10时。

实际上,金立此次拍卖的211宗专利背后还附带了一笔高达31万的费用。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本次拍卖的211件外观设计的专利,已经取得专利权证书,但是欠付2018年度的专利年费,还需要办理缴费恢复专利权,经管理人初步统计,211宗外观设计的专利,欠付年费、滞纳金、恢复费等费用计31.74万元。竞拍者需要承担这笔费用以及相关专利不能恢复的风险。

拍卖标书还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管理人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保证,管理人按照现状拍卖并按现状交付,标的物涉及的各费及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因本次拍卖的专利中有部分已被查封,解封需要一定时间,买受人需自行承担不能过户的风险。

而根据管理人查询,部分专利的有效期已经临近届满,拍卖时有过期失效的风险。自拍卖成交之日起,相关知识产权过期失效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管理人对拍卖成交的知识产权自拍卖成交之日起不承担任何责任。

证券时报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了解到,金立拥有多项外观设计专利,包括耳机、手机、用于手机的图形用户界面等。尽管此次金立以低价拍卖外观专利,但业内有观点认为,当前行业内手机外观同质化严重,金立的外观专利并没有太多的实用价值。

金立破产清算,资不抵债

金立低价拍卖外观专利引起市场关注,但实际上这并非是金立的第一次拍卖。为偿还债务,5月10日,金立同样拍卖了18辆车产,成交总金额约为500万元。

今年4月初,在金立破产清算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统计的债权总额高达173.59亿元。从金立欠下的巨额债务来看,这两次拍卖仅仅是杯水车薪,根本不足以偿还巨额债务。

如今,金立面临数百宗民商事诉讼、仲裁和执行案件,金立名下部分资产已设定抵押和质押,全部资产均已被多轮保全查封。企查查数据显示,金立的被执行人信息多达43条,最大的一笔执行标的立案于2019年5月30日,金额达到3.39亿元。

有人认为,金立的实际控制人刘立荣赌博是金立倒下的影响因素之一,并指出刘立荣曾输了上百亿元。刘立荣在接受证券时报采访时曾公开否认了这一说法,表示赌博仅输了“十几个亿”,并称:“我创办金立16年,在公司一直是绝对的权威,我个人没有其他收入,难免在生活上有些公私不分、借用公司资金的行为。”

金立的债务危机或许早就有迹可循,刘立荣在2018年末接受媒体访问时表示,2013年到2015年,金立平均每个月亏损不低于1个亿,到2016年和2017年每个月亏损不低于两个亿。从2013年开始就一直在亏损,费用大,产出不大,持续负现金流,一直在通过银行输血。

此前为解决债务危机,金立曾进行过多轮战略投资谈判,但均以失败告终,不得不破产清算,2018年12月10日,法院受理了广东华兴银行深圳分行对金立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由此金立正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推荐

    点击输入您的评论(文明发言、理性评论,勿发恶意评论,禁止人身攻击)   请勿发任何形式的广告、勿私自建群、发布群号、QQ号或其他联系方式! 请勿向他人索要联系方式。请所有用户小心非官方QQ号,谨防上当受骗!
    

    精品说说更多

      推荐课程

        风险提示:观点仅供参考学习,不构成投资建议,操作风险自担。

        友情链接: 股市大盘 股票投资
        版权所有: 上海点掌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2022)
        互联网ICP备案 沪ICP备13044908号-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0428号 沪ICP证:沪B2-20150089 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号:201708210015
        沪公网安备 31010702001519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热线:021-31268888 网站安全值班QQ:800800981 举报邮箱: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绑定手机号码,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绑定

        X

        您修改的价格将提交至后台审核审核时间为1个工作日,请耐心等待

        确定 取消
        X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前往个人中心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前往
        请选择打赏数
        • 10牛
        • 30牛
        • 50牛
        • 其它
        砖家也不容易,有你打赏更精彩

        该文章您还未购买,确定要打赏吗?

        付100牛即可查看有谁在踩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输入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进行手机绑定。

        获取验证码

        您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请放心填写

        赠人玫瑰 手有余香
        感谢您的鼓励,点赞之余再留个言吧!
        换一组 换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