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雳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赵继尧 北京大学全球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研究人员
专栏导语:
伴随人工智能与金融经济的加速融合,智能投顾成为金融科技生态系统的新兴产物,开始向用户提供财富管理建议,甚至逐步取代传统的财富管理经理来直接配置管理资产。
智能投顾同样也是全球化的产业,在美国、欧洲以及亚太地区都广泛开展。其中,美国智能投顾的发展走在世界的最前列,而我国的智能投顾也在酝酿爆发式的增长。这些快速发展的实践同样吸引着监管的重视。
本专栏系列文章拟在梳理分析国内外学术研究与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尝试理解和归纳我国智能投顾的行业模式与产品特点,剖析其进一步发展所面临的障碍、困境及不确定性,探讨智能投顾对传统的投资顾问信义义务的冲击,通过参考借鉴域外经验,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监管建议。
“资管新规”的正式出台,结束了智能投顾在我国规范层面的失语状态,监管部门将其纳入大资管的范畴加以考虑。但“资管新规”对智能投顾的监管重点集中在智能投顾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未关注我国开展智能投顾活动的证券投资咨询牌照、账户全权委托不能等问题,同时在智能投顾对信义义务的挑战问题上较为淡化,未出台具体规制措施和细则,对智能投顾可能引发的信义危机有待进一步讨论。
由于我国在投资咨询制度建设上存在一定的“历史遗留”问题,加之现有智能投顾法律规制的缺位,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开展智能投顾业务面临着更多的阻力。我国智能投顾监管任务更为艰巨,需要借鉴国外经验,以改进现有证券投资咨询制度、出台智能投顾监管指南、重塑金融科技监管理念为三大支点,构建“三位一体”的智能投顾监管体系。(一)改革现有证券投资咨询制度1. 启动证券投资咨询牌照审批,制定智能投顾牌照风险管控措施有必要研究重启证券投资咨询牌照审批工作,满足市场研发需求。参照欧洲央行《金融科技信贷机构执照申请评估指南》中的相关理念,强化智能投顾牌照申请过程中的风险管控。首先,对申请证券投资咨询牌照的智能投顾,要明确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本质,强化市场准入,严格按照《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核,适用统一的牌照要求和监管标准;其次,要特别考虑智能投顾能否实施与所承担的风险性质和水平向匹配的风险管控措施,以及是否遵守产品宣传销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行为监管规则,在充分研究其业务模式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其能否充分认识、理解和控制风险。2. 推进账户全权委托开放智能投顾真正的智能性离不开对账户的全权委托,全权委托的核心在于智能投顾对客户账户具有自由裁量权,可以实现持续的监督和自动调仓。因此为实现智能投顾的长远健康发展,必须为“全权委托”松绑。笔者认为,解决中国智能投顾全权委托发展困境,必须加快修改现有证券法第171条第一款的规定,赋予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代客进行账户管理的资质,加快推进《账户管理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落地,为智能投顾的健康发展扫除障碍。(二)出台智能投顾监管指南,重构智能投顾监管细则1. 优化智能投顾问卷设计,建立格式合同备案与稽查制度加快优化智能投顾问卷设计标准,监管部门应完善风险测评调查问卷最低标准。 该标准将全面涵盖客户的收入水平、支出水平、消费习惯、税务比例、负债情况等信息;同时学习借鉴美国经验,适当建立问卷弹出机制和自动标识机制,确保客户信息的准确性,在问卷测评上规避错误输入的可能。建立智能投顾格式合同备案与稽查制度 ,对智能投顾电子合同进行事先审查,若存在显失公平的相关条款,则应要求智能投顾及时修改,以促进智能投顾勤勉、审慎地对投资者提供全面的个性化建议,为投资者的最佳利益行事。2. 建立多层次的智能投顾信息披露制度智能投顾信息披露应坚持四个原则:充分披露、准确披露、持续性披露、披露理解力研究。 充分披露要求智能投顾充分披露公司的各项信息,详细制定披露细节,包括算法函数、算法假设条件、智能投顾中第三方背景信息、收费信息、管理人员的背景披露、算法源代码、部分关键信息披露等,建立投资顾问公开披露数据库,扩大信息披露的披露范围;披露的有效性要求智能投顾广泛采用弹窗设计,使投资者能够清楚地知晓重要的关键信息;披露的持续性要求智能投顾要对客户的信息矛盾进行查证,一旦出现反馈矛盾或异常,应当进行跟踪和风险预警。披露理解力研究则要求创新设计外部研究制度,以准确评估消费者对披露信息的理解。3. 构建智能投顾企业风险管理系统该风控系统由企业内部控制系统和企业风险控制系统两大部分组成。 在企业内部控制建设方面,要尽快设立公司首席风险官,建立有效的企业内部合规稽查体系,对企业的各项业务进行操作风险与忠实义务方面的监督和审查;在企业风险控制建设方面,要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体系,建立适当的系统设计文件,采用文件化测试策略,明确算法的目的、设计与范围。加强对任何更改记录、交易留痕处理的有效控制与检测,对算法进行持续性的更新和审查。4. 完善智能投顾的投资者保护建立定期的事前投资者警示制度。 仿照域外经验,由中国证监会出台全国性投资者警示公告,重点提示投资者智能投顾在人机交互上的欠缺性、收费项目的隐蔽性,使投资者尽可能地了解智能投顾产品的商业模式,盈利方法以及具有的风险。同时,证监会也可定期公布对相关热门智能投顾产品的调查意见,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建立专业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借鉴澳大利亚相关经验,引入智能投顾专业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通过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智能投顾强制投保。同时,探索引入与建立智能投顾风险备付金制度,建立适当的计提比例,以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加强投资者教育。 建立完善的智能投顾投资者教育制度,提示与教育投资者着重关注智能投顾中的相关条款,尤其是电子格式合同中智能投顾的免责条款,教育投资者充分认识智能投顾的利益冲突和算法原理,充分提醒投资者相关操作的风险。加快形成智能投顾的专业能力测试行业标准 ,涵盖智能投顾在建立客户档案、配置客户资产、执行客户指令、自动调仓服务、资产组合实时分析、税收损失收割等核心功能方面的考察;加强对智能投顾投资决策能力的外部审核,优化与提高算法的准入门槛,有力投资者利益。(三)转变金融科技的监管理念1.探索包容性监管,尝试“监管沙箱”路径以智能投顾为代表的金融科技的监管往往面临着两难境地。一方面,智能投顾具有高度的创新基因,体现了金融民主与金融普惠的理想,在其发展初期需要政府支持;另一方面,对投资顾问与算法程序交融的监管不当,则易对金融体系带来破坏性的冲击。对智能投顾监管的时机选择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对于金融科技监管介入过早,极易引发对创新的扼杀和商业模式的扭曲,但对金融科技的监管介入太晚,则易出现监管空白引发的市场风险。[1]因此“金融科技需要更多的包容性监管”。[2]作为金融监管创新的监管沙箱无疑成为包容性监管的有力体现。“监管沙箱”创造了安全的测试环境和监管测试区,为众多新型金融科技产品提供一个暂时不受当前金融监管法规束缚的“安全区”。[3]创新者可更好地对产品服务和商业模式进行测试,同时监管部门可根据测试展开风险评估,进而决定是否将其引入市场。我国也可适当引入“监管沙箱”制度,实现金融创新与金融科技监管的兼顾与平衡。2. 加快人工智能立法要加快人工智能立法工作,明确人工智能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责任承担、风险控制等问题;加快研究制定《机器人伦理宪章》,构建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出台机器人道德行为守则,强化研发人员社会责任要求,颁布人工智能从业人员道德指引,调整人机关系道德模式;[34]充分明确人工智能开发者的权利义务、过错和可追责性;同时建立人工智能核心参数备案制度,设立源代码追踪机制,逐步探索赋予人工智能“电子人”法律地位,探索引进智能机器人强制保险计划和赔偿基金机制。
来源:慢钱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