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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活动】“股票维权”首播,买股亏钱了居然还能来索赔!

      近年来,前有天神娱乐信披违规、后有獐子岛扇贝逃了又逃!长生生物、康美药业、保千里、长城**等……从2018年到2020年,合计115家上市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受到行政处罚,然而顶格处罚仅仅只有60万元!然而购买了这个上市公司股票的普通投资者,却因此损失惨重!普通投资者能从哪些方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在今年的3.15来临之际,点掌财经特别**全新的公益节目:“股票**”,联合“至合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就普通投资者在个股**索赔中,最关心的问题进行一一解答!

【3.15活动】“股票维权”首播,买股亏钱了居然还能来索赔!

图:第一期节目嘉宾:夏雪律师和易俊律师

      夏雪律师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加入至合律师事务所之前,夏雪律师曾就职于上海****所,期间借调中国证监会参与IPO审核,上海航运运价交易有限公司。长期从事证券法规、规则的制定、上市公司监管、证券市场监察、合规性管理工作。夏雪律师在证券市场监管、公司治理、证券法律制度研究等方面,拥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目前担任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系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易俊律师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原上海市杨浦区金融审判庭资深法官,拥有14年的金融审判经验,入选上海市司法领军人才库,现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易俊律师的执业领域主要为金融合同、公司治理、保险争议等,擅长各类商事诉讼纠纷解决,如融资租赁、股权、商业保理等,担任多家国内知名银行、知名跨国企业、行业协会的常年法律**,为客户提供日常合规和风险控制法律服务。目前担任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独家授权法律**、专家组成员。


      在第一期节目里,两位律师就股民最关心的问题:什么样的情况可以索赔进行了详细说明:《证券法》与 2003 年 1 月 9 日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权益受损的股民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佣金及利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实施日到揭露日之间买入;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发生亏损的股民朋友们,就可以进行索赔!

      两位律师进一步具体介绍了索赔流程:

      第一步:进行意向报名,可以扫描文末二维码加入点掌财经-股票**-客户服务群,也可以在本微信公众号留言,我们会在工作时间进行人工回复(工作日9:00-18:00);

      第二步:根据律师指导,提交初步资料进行预审;

      第三步:预审通过者,与至合律师事务所签署《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无需承担任何前期费用,具体条件详见后文“索赔费用”);

      第四步:在律师的指导下,提交资料,完成立案、起诉、索赔流程;

      第五步:**赔偿款,按实际到账款项比例支付律师费。

关于索赔费用

      点掌财经“股票**”栏目联合“至合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在本次征集到的投资者,为索赔而支付的各项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拍卖费、快递费、资料打印费等)全免投资者仅需在实际**到赔偿款时,按赔偿款的30%支付律师费用。

 【3.15活动】“股票维权”首播,买股亏钱了居然还能来索赔!

图:《证券法》若干规定

法律服务机构

      在点掌财经“股票**”栏目下,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为至合律师事务所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 “至合律师事务所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拥有多名资深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务师,长期致力于证券及金融衍生品市场索赔,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欢迎有初步**意向的投资者,尽快联系我们**索赔。

      你也有相同的疑惑想要咨询吗,扫描文下方二维码加入点掌财经-股票**-客户服务群,也可以在本微信公众号留言,我们会在工作时间进行人工回复(工作日9:00-18:00)

【3.15活动】“股票维权”首播,买股亏钱了居然还能来索赔!

目前有一百多家A股公司可进行索赔,详细情况可以扫码进群了解!

      附:【可委托案件】指可以准备起诉材料的案件,您必须在“索赔条件”时间段内买入该股票并且截止该区间最后一日仍持有该股票,才能参加索赔。

      【诉前准备案件】指暂时无需准备资料的案件,请等待我们后续通知。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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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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