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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做好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工作,促进私募基金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部署,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私募基金行业准入机制有待完善、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健全、部际央地协调配合不足、部分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出资人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部分私募基金成为违法犯罪、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工具等问题,构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推动行业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提升。坚守功能定位,统筹总体布局,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扶优限劣、提质增效,严格禁止私募基金违规从事借贷、“名股实债”等行为。坚持分类监管,根据出资主体、产品类型等不同维度实施“一类一策”监管。坚持既管合法更管非法,对合法机构从严监管,对非法机构坚决取缔,对非法行为严厉打击。

二、强化源头防控

(一)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坚决防止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和运作规律的机构和产品作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确有必要新设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加强综合研判会商、经营主体登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

(二)拟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机构应当在通过综合研判会商后申请经营主体登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统一综合研判会商范围、标准。省级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等部门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共同开展综合研判会商工作,优化并公开综合研判会商程序,做好把关和政策解读,严禁下放。

(三)严格落实涉金融经营主体登记管理要求,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中使用“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涉及私募基金字样。

三、全面加强监管

(四)推动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推动出台办理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的司法文件。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信息披露、资金募集、强制托管规则。出台规范私募基金“对赌协议”制度安排。全面构建以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管理为辅的私募基金监管体系。

(五)细化私募基金风险评价标准,提升监管强度与风险水平适配性,按照评价结果对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管。对重点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加强央地和跨辖区联合检查。对异地经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大监管力度,引导注册地与经营地相统一。对存在违规代持、通道化等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大规范引导力度,推动主动整改。对私募证券基金加大监测力度,强化交易行为监管。

(六)以科技赋能监管,建立私募基金风险集中监测平台,构建风险筛查指标体系,加强全流程监测,收集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机构、服务机构等报送的信息以及经营主体登记、司法诉讼等信息,对数据和信息加强穿透式分析,提高发现风险问题能力,为完善监管、制定相关政策等提供支持。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履行政府投资基金出资人职责,加强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严肃财经纪律。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强化政府投资基金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加强对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主管部门牵头加强对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防止偏离功能定位,指导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督促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监管规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基金登记备案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监管。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本地区政府投资基金的统筹管理,已有同类基金的原则上不得新设,推动存量同类基金整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谁发起、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督促政府投资基金规范运作。

(八)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结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要求,统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布局规划,督促基金聚焦主责主业、坚守功能定位,强化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严把入口关,坚决制止滥设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推动运作低效基金整合重组;压实国有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国有企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切实遵守私募基金监管规则,建立健全符合国有企业投资基金规律的运营模式,防止失管失控和国有资产流失,严格选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任用纳入私募基金行业黑名单的人员,严格执行任职回避规定。国有企业建立完善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底层项目和资产的穿透管理,规范基金投向、退出管理等。建立健全以长期经营业绩和功能作用发挥为导向的激励约束制度。

(九)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吹哨人”制度,设置举报通道,完善配套措施,强化“吹哨人”信息保护,发挥社会监督和预警作用。地方和部门发现私募基金违规违纪违法等重大问题的,按程序及时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等,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等依法打击。依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开展联合排查,对各种逃避金融监管、违法违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机构和行为早发现、早处置、早打击。加强资金跨境流动审查。

(十)严厉打击违规募集、侵占挪用、自融自用、利益输送、资金违法跨境流动以及私募基金参与非法集资等行为,依法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公安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对风险问题突出、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大的私募基金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及时从严打击。公安机关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健全完善有关打击私募基金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安排。对跨地区、跨领域等重大案件,推动建立完善联合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办案统筹、业务指导和信息共享。

四、稳妥处置风险

(十一)对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坚决予以注销。对因经营异常、未实质开展业务等不能持续符合登记要求或者长期失联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未按要求整改的,限期予以注销。同步做好风险揭示和投资者保护,推动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稳妥化解风险。

(十二)对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涉及私募基金字样但未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机构,引导其依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对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经审核不符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要求、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完成私募基金清算的机构等,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确认后,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等部门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法稳妥有序推动经营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办理登记;对不依规申请注销或者变更经营主体登记的机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通过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企业名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相应对经营主体进行“未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已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已清算私募基金”等标注,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予以规范清理。

(十三)及时共享私募基金重要信息、重大专项行动、重点机构以及相关人员等情况。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共同牵头建立常态化私募基金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会商制度,加强风险线索分析研判、应对处置等。

(十四)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的处置由其注册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注册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时摸清底数,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制定风险化解和处置方案,做好追赃挽损、清产核资、分配清退等工作,避免形成风险化解和处置依赖公共资源的预期。在地方相关风险处置机制下化解和处置私募基金风险。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等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开展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并做好处理处罚等工作。同一实际控制人跨地区控制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风险的,原则上按照总部企业注册地、核心企业所得税缴纳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顺序确定履行牵头责任的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不得借助私募基金违规举债化债、处置问题企业,防止形成新的风险点。

五、推动规范发展

(十五)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业务类型、发展阶段特点完善内控风控管理。鼓励投资者依托私募基金合同发挥制约作用,促进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运作。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岗位人员的资格管理和考核培训。督促私募基金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义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自律处理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重大违法违规机构、出资人、从业人员。大力推进私募基金行业文化建设。

(十六)培育和规范私募基金托管机构和审计、销售、估值核算、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大监督力度,督促其依法依约履职尽责,切实发挥其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督制约作用,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

(十七)多渠道拓宽私募股权基金、创投基金资金来源,多维度培育和发展耐心资本,推动耐心资本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进一步畅通多元退出渠道。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环节重点支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私募股权基金和创投基金以及整合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并购基金。更好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创投基金差异化监管的要求,壮大领军创投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进一步优化创投基金信息共享。 (十八)引导私募证券基金为中长期资金优化资产配置提供多元化支持。培育母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丰富投资策略和产品类型,满足居民在财富管理、资产配置等方面的需求。引导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提升治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六、保障措施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单位充分发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等机制作用,做好统筹协调,强化行政监管效能,增强私募基金监管力量。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资监管、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做好协同配合。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持续开展培训和经验交流,全面落实各项任务。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6月3日

2026-06-08 13:32:00 互动详情 11人气

吴清主席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上的致辞

各位代表、各位来宾,同志们:

大家好!很高兴参加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我谨代表中国证监会,对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与会代表和基金行业同仁致以诚挚问候!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基金行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社会各界表示衷心感谢! 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十五五”规划纲要对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强调要壮大耐心资本、培育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昨天,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对新时期推动私募基金规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今天我们也是第一时间学习贯彻指导意见。当前,基金行业发展正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借此机会,我就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凝心聚力推动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肯定近年来基金行业发展取得的成绩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是资本市场重要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从1998年第一批“老十家”开始,经过近30年的发展,基金行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走过了极不平凡、极不寻常的历程,迄今行业资产管理规模超过85万亿元,稳居全球第二。“十四五”时期,特别是2023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以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内外部环境,行业紧紧围绕和深入落实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主线,规模稳健增长、结构深刻调整、功能持续深化,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服务投资者资产管理、支持实体经济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等方面作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

一是行业稳健发展的基础持续巩固。公募基金不断校正校准发展理念,突出治理规范,强化与投资者利益绑定,降低综合费率、规范业绩比较基准、优化绩效考核等系列改革举措相继落地,正在经历从“重规模”到“重回报”的重大转变。私募基金优胜劣汰的发展态势更加清晰,累计出清2万余家机构,同时也发展出十余家千亿级、400余家百亿级管理人,风险收敛、结构优化、管理人量减质增的态势正在加速形成。

二是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的作用日益彰显。过去五年,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为未上市未挂牌企业注入5.25万亿元创新资本,相当于同期境内企业股票融资规模的90%,公募基金投资于先进制造和科创领域股票超过6万亿元,有力促进了社会资本向产业资本的转化,有效带动了要素资源加快向创新领域集聚。

三是价值“发现者”、市场“稳定器”功能有效发挥。过去五年,基金行业股票投资规模增长41%达到13.4万亿元,持有A股流通市值占比达13.7%,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成为广泛共识。同时,基金行业已经成为社保、保险、年金等中长期资金的重要合作伙伴和进行权益投资的重要受托机构,在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拓宽中长期资金入市渠道、增加市场流动性、减少市场非理性波动等方面发挥了十分关键的作用。 四是服务居民财富管理成效明显。近年来,行业主动适应居民多元化资产配置需要,加快推动指数型、配置型、绝对收益产品发展,服务投资者超过8.6亿人、渗透率达60%。其中,公募基金规模已突破39万亿元,五年来累计分红2.5万亿元,为投资者创造利润3.6万亿元,已成为投资者共享中国经济发展红利的重要渠道之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模超过7.8万亿元,较“十三五”末增长近一倍,在满足差异化资产配置需求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基金行业取得的巨大成就和发生的深刻变化,已经成为践行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重要缩影和生动写照。实践充分证明,只有旗帜鲜明讲政治,一体推进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才能牢牢把准行业发展的正确方向;只有坚守初心为人民,把维护广大基金投资者利益摆在首要位置,才能真正筑牢行业发展的立身之本;只有稳中求进强根基,通过专业、合规、稳健经营固本培元,才能持续提升行业价值与竞争力,推动行业行稳致远。

二、深刻认识行业发展形势和时代使命

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外部环境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国际金融市场高位波动,全球资产配置正经历深度再平衡。同时,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快突破,亟需构建更加适配的金融服务体系,更好促进科技、产业、资本高水平循环。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参与者和践行者,我国基金行业肩负着时代赋予的重任,面临重要战略机遇。

一是经济发展向新向优孕育行业成长新动能。“十五五”时期,我国经济加快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蓬勃发展、势头强劲,迫切需要资本支持,同时也必将为基金行业发展提供丰富投资标的。

二是金融结构深刻调整释放资产管理新需求。投资者资产管理需求加速向多元化、综合化、定制化等方向转变,养老金融体系持续拓展并不断完善,长期投资需求持续增加,叠加低利率环境影响,机构和居民资产再配置意愿上升,各方面都呼唤资本市场优化财富管理服务和产品供给。

三是资本市场制度重塑营造行业发展新环境。新“国九条”和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重构市场运行逻辑,投融资综合改革纵深推进,制度包容性、适应性不断提高,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更加牢固。 同时也要清醒看到,对标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广大投资者的殷切期待,我国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仍面临一些结构性矛盾,大而不强、大而不优的问题较为突出,还存在不少短板弱项。公募基金行业正在迈上高质量发展新阶段,但专业优势不够突出,产品同质化、竞争内卷化问题明显,专业服务能力还有差距;发展结构还不均衡,权益类公募基金规模占比目前不到30%,远低于成熟市场60%的平均水平;合规风控和内部治理仍需进一步夯实。私募基金行业总体处于规范提质、变革重塑的阶段,行业机构多而不精,质量参差不齐;行业生态不健全,法治和市场化约束有短板;募资结构失衡,募投管退仍有不少堵点卡点;整体规范运作水平有待提升,违法违规时有发生;机构风险出清面临转型阵痛,在扶优限劣的过程中要切实防止劣币驱逐良币,以强监管、促转型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此外,基金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应对外部风险冲击的能力也需要进一步提升。 总的看,我国基金行业正处于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升转变的关键时期,全行业要科学把握大局大势,进一步强化金融报国的使命担当,抢抓机遇、直面挑战,回归本源、苦练内功,扎扎实实办好自己的事,以自身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国家战略、民生福祉和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加快建设一流投资机构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行业要深入贯彻“十五五”规划纲要,全面落实新“国九条”和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持续深化公募基金改革,坚决落实私募基金指导意见,力争“十五五”期间建设一流投资机构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要坚持规范为先,不断夯实合规风控内在基础。昨天发布的私募基金指导意见,全面调整优化监管理念,突出完善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制度机制,突出强化法治和市场化监督约束,突出加强央地和部际协同联动,对未来一段时期监管工作作出全面部署。证监会正按照部署要求,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三年行动方案,并会同相关单位建立完善准入、持续监管、风险化解、服务发展等“1+N+X”制度体系,推动行业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提升。私募基金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贯彻指导意见及配套的监管制度规则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全面落实到展业全过程各环节,切实在理念、模式、行动上来一个大转变、大提升。要全面对标对表意见要求,深刻汲取此前部分机构冒进发展的教训,认真检视自身存在的短板不足,主动适应、积极配合监管体制机制调整,全面优化完善自身的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要立足实际完善治理机制,加强股东、高管等关键少数行为约束,加强内部合规制度和风控指标体系建设。严格行为规范,依法合规做好信息披露,坚决杜绝违规募集、侵占挪用、自融自用、利益输送等问题,抓紧整改违规代持、通道化等行为,切实筑牢合规展业、廉洁自律的“防火墙”。公募基金制度机制和监管规则经多年积累已相对完善,运行总体比较规范,但近年来审计监督、监管检查、风险个案等也暴露出行业机构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投资运作、产品销售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个别风险事件仍时有发生。行业机构千万不能麻痹大意,要自警自省、举一反三,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夯实合规风控基础,真正做到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全程落实。

二要坚持客户为本,始终注重投资者利益优先。无论是公募基金还是私募基金,都要坚守“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信义义务,持续强化制度约束和利益重构,加快实现从“重规模”向“重回报”的转型。当前公募基金改革迎来了“棋至中盘”的关键节点,行业声誉有所回升,必须要毫不放松、再接再厉,持续巩固拓展改革发展成果。要强化利益绑定,在公司治理、产品发行、投资运作、绩效考核等各个方面落实好监管新规和改革要求,提升投资运作稳健性,增强逆周期思维,努力为投资者创造更可持续的中长期收益,坚决遏制赌押赛道、风格漂移、高位发行等顽疾,更不能回到“冲规模、赚快钱”的老路上去。要注重权益投资,这是行业服务投资者的优势所在、关键所在,要下更大力气加强投研专业能力建设,强化权益投资的行业影响力和竞争力。要加强供需适配,重视含权低波等稳健类产品创设,推出更多适配中长期资金的投资产品,更好对接不同群体的差异化需求,同时加快推进向投资者回报导向的买方投顾转型,不断提升投资者满意度、获得感。

三要坚持功能为要,更好发挥培育新质生产力作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离不开长期资本、耐心资本的持续投入。行业机构特别是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要坚持长期主义、专业主义,更好发挥在支持创新中的战略性、基础性作用。要完善专业化投研体系,聚焦国家战略和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大力提升对产业和技术发展趋势的洞察力,增强在创新“无人区”陪跑的本领,更好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要强化投后赋能,为被投企业提供更有效的治理优化、资源对接等长期陪伴和服务,助力穿越周期、提升价值。监管部门和自律机构也应当与有关方面一道,进一步完善配套支持政策,积极支持国资基金健全容错机制、优化考核标准,更好与社会资本优势互补,促进养老金、保险资金、AIC机构等加大股权投资力度,多渠道完善基金退出安排,加力促进畅通募投管退循环。

四要坚持创新为基,持续增强行业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随着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蓬勃发展,基金行业经营模式和发展生态正在发生深刻变革。行业机构要持续提升产品、服务、业务、组织等方面创新的广度和深度,更加全面、更加有效对接市场需求。要加强科技赋能,稳妥有序探索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有效赋能投资投研、客户服务、内控管理等重点场景,加快数字化、智能化转型。要突出错位发展,头部机构要全面提升综合竞争实力,中小机构不要拼规模要拼特色,要立足自身资源禀赋与核心优势,聚焦重点业务领域深耕细作,走出特色化、精品化发展路线。要统筹好发展与安全,加强创新全过程风险防控,坚持创新节奏、力度与管理能力相适配,坚决遏制概念炒作、复杂嵌套、过度投机、通道空转等伪创新、乱创新。

近年来,程序化交易已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全球各主要资本市场的重要交易方式。除了大家熟知的量化私募外,外资、公募及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甚至一些个人投资者,都不同程度采用程序化交易的方式。充分考虑个人投资者占大多数的国情市情,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程序化交易监管规则制度,建立交易报告机制,强化针对性监测监控,从严监管异常交易行为,引导降频降速,强化交易业务单元管理等。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将深入调研,持续完善程序化交易监管的机制安排,更突出公平和规范,加强针对性监管,切实防范滥用技术优势,坚决打击操纵市场、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位代表、各位来宾! 基金业协会是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中承担着重要使命责任。自上届代表大会召开以来,协会在党建引领、自律规范、会员服务、研究培训、文化建设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去年还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成绩来之不易。今天的大会将选举产生协会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和负责人,希望新一届领导班子在协会党委领导下,认真履行“服务、自律、桥梁、创新”职能,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打造一流行业协会。要强化政治引领,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动行业党建与业务融合,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要强化自律管理,严把登记备案关口,完善制度供给,加强自律检查,强化对行政监管的支持配合,坚决维护行业秩序。要强化主动服务,完善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更有效服务行业发展、服务从业人员、服务投资者。要强化自身建设,健全内部治理,锻造政治过硬、专业过硬、作风过硬的工作队伍。 同志们,新时代新征程建设一流投资机构使命光荣、责任重大。让我们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锐意进取、砥砺前行,奋力谱写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为“十五五”经济社会发展和金融强国建设积极贡献力量! 最后,预祝本次大会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2026-06-08 13:31:29 互动详情 13人气

国办:对私募证券基金加大监测力度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针对私募基金行业准入机制有待完善、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健全、部际央地协调配合不足、部分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出资人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部分私募基金成为违法犯罪、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工具等问题,构建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推动行业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提升。坚守功能定位,统筹总体布局,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扶优限劣、提质增效,严格禁止私募基金违规从事借贷、“名股实债”等行为。坚持分类监管,根据出资主体、产品类型等不同维度实施“一类一策”监管。坚持既管合法更管非法,对合法机构从严监管,对非法机构坚决取缔,对非法行为严厉打击。

2026-06-05 17:34:20 互动详情 46人气

小心“野鸡股神”

自从DeepSeek爆火以来,“非法荐股”又出了新花样。 “炒股4个月赚230万,AI真的太香了”“AI类工具12天盈利32%”……如此具有诱惑力的收益,你信吗?

9.24以来随着股市行情的大热,各大社交平台、短视频平台上,一时间涌入了大量没有投资顾问资质的“野鸡股神”,他们通过直播或发布文章等形式圈粉,并通过“直播订阅”“收费文章”“付费问答”等各种项目让投资者持续缴费,趁着“炒股热潮”牟取非法利益。

甚至还有不法分子利用AI换脸、语音合成等技术,批量生成知名投资人士的视频内容,通过“总舵主归来”“股神强强联合”等噱头引流,以“免费荐股”“内部消息”“上车抄作业”等名义诱导投资者加入私密群组,进而开展非法荐股活动。

此类骗局具有三大特征:

1.技术伪装逼真:AI生成的视频在人物形象、语音语调上高度仿真,叠加社交平台算法推荐,易让投资者产生信任错觉;

2.引流套路隐蔽:通过短视频平台吸引关注后,迅速引导至微信、QQ等私密群组,规避平台监测,荐股时多使用谐音暗语等隐蔽表述;

3.主体资质虚假:涉事账号认证主体多为无证券投资咨询资质的企业,部分法定代表人甚至为失信被执行人,其宣称的“权威指导”纯属虚构。

小心“野鸡股神”

2026-06-05 10:49:10 互动详情 635人气

2026年度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宣传月正式启动

持续深化宣传教育是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风险的治本之策。为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防非拒非的意识和能力,2026年6月,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部际联席会议将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第十四届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宣传月活动,并根据有关规定于6月15日开展防范非法金融活动集中宣传日活动。届时,各地、各有关部门、各金融监管局、金融机构将推出形式多样的系列主题活动,加强以案说法,强化风险示警,提升全民防非意识。
宣传月期间,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指导中国金融传媒,通过多平台同步开展宣传活动,主要包括:由中国金融传媒发起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知识答题团队竞赛第六季,开启“马”上防非之旅;聚焦典型案例,与人民网合作推出防非短剧《钱袋子保卫战》,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云听合作推出系列广播剧《钱袋子守护指南》、科普音频《防非知识50问》,与中国经济网合作推出系列短视频《明辨是“非”》;与抖音合作发起“#dou来守护钱袋子”话题挑战赛,邀请财经领域专家参与“金融百咖话防非”活动;与新浪财经微博合作发起“#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防范非法金融活动宣传月#”“#马上防非#”等微博话题标签。6月15日集中宣传日当天,还将推出更多精彩主题活动。敬请关注并积极参与!

2026-06-01 14:25:39 互动详情 102人气

普通人如何面对AI荐股工具?

AI技术本身没有原罪,它确实能帮我们处理海量信息、提高分析效率。但打着AI旗号的荐股课程,鱼龙混杂。
给你三个实用的建议:
✅ 查资质
在证监会官网(www.csrc.gov.cn)查询课程方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格。没有牌照的,说得再天花乱坠也不要信。
✅ 不迷信预测,多问为什么
任何向你展示“历史完美战绩”的课程,你可以反问一句:这个策略真的有效吗?风险点在哪里?
✅ 学逻辑,不学跟单
值得花钱的课程,应该教你怎么用AI工具分析数据、怎么理解财报、怎么判断行业周期——而不是只给你一个“买卖信号黑箱”。 普通人如何面对AI荐股工具?
2026-05-28 09:26:22 互动详情 1704人气

AI荐股课的风险

“AI选股,月赚50%!”
“躺平跟单,告别盯盘!”
最近,你是不是也在朋友圈、短视频里刷到过这样的AI荐股课程广告?配上几个学员“喜提豪车”的截图、几张炫酷的K线走势图,再加上一个“老师”在直播间里激情喊麦——很多人心动得差点就信了。先别急。
那些号称“比巴菲特还聪明”的AI荐股课,到底藏着哪些看不见、摸不着、但随时能让你血本无归的风险。“神预测”是真是假?小心踩了合规红线
有些AI课程一上来就甩出“精准捕捉涨停板”“AI提前三天预警大跌”之类的截图,仿佛模型能未卜先知。这听起来很爽,但在法律和金融合规面前,这恰恰是最危险的信号。 无证荐股=违法
在我国,从事证券投资咨询必须持有证监会颁发的牌照。很多AI荐课机构根本没有资质,却在公开场合给你“分析个股、预测涨跌、指导买卖”——这就是赤裸裸的非法荐股。一旦出了问题,你连维权对象都找不到。
承诺收益=骗局
《证券法》明确禁止对投资收益做保证性承诺。任何告诉你“稳赚不赔”“一个月翻倍”的课程,要么是骗子,要么是在试探法律的底线
记住: 市场永远有系统性风险和黑天鹅事件,连顶级量化基金都不敢说自己100%准确。
2026-05-28 09:23:16 互动详情 5283人气

一图读懂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

一图读懂综合整治非法跨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活动

2026-05-26 10:47:07 互动详情 134人气

证监会严肃查处老虎等机构非法跨境展业案件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Tiger Brokers (NZ) Limited(以下简称老虎)、富途证券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途)、长桥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桥)境内外相关主体在境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行为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老虎、富途、长桥境内外相关主体未经我会核准,未取得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许可、经营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许可,在境内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推广、处理交易指令等相关证券业务服务并获取相关收益,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此外,三家机构境内外相关主体还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七条、《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从事公募基金销售业务、非法从事期货经纪业务。 上述非法跨境展业行为,违反了我国证券基金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没收老虎、富途、长桥境内外相关主体全部违法所得,并依法严厉处罚。拟对当事人实施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我会将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坚决落实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要求,严厉打击境外机构在境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违法行为,全力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稳定。

2026-05-25 13:33:39 互动详情 84人气

关于警惕不法“代理维权”短视频及直播陷阱的风险提示

近期,社会上一些组织和个人通过短视频及直播等自媒体平台违规制作、散布涉及“全额退保”“债务清零”“债务优化”“债务协商”“债务置换”“征信洗白”“投顾退费”等不实短视频,甚至以直播形式传授“技巧”,诱导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委托其“代理维权”,从而收取高额咨询费、服务费,以“依法维权”之名行“非法牟利”之实。此类不法“代理维权”短视频、直播传播不实信息,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害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此,金融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发布风险提示,提醒广大群众警惕不法“代理维权”侵害,依法理性维权。 
 一、不法“代理维权”短视频、直播乱象主要特征 
 (一)谎称“监管部门出新政”。此类短视频、直播以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出台监管新规为名,以“全额退保”“债务回收清零”“债务置换”“免费代看征信”等为噱头,散布“退保新政”“债务回收试点政策”“全民清债清查五年规划”“洗白大额逾期”“证监会新政,X月退费通道开通”等不实信息混淆视听。部分短视频、直播错误引用甚至有意曲解金融管理部门相关政策规定,让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对所谓的“监管新规”深信不疑。还有些短视频将“代理维权”营销信息与监管部门和人员照片以及完全无关的监管政策、财经热点事件进行拼接,打擦边球吸引金融消费者、投资者。 
 (二)谎称“金融机构有活动”。此类短视频、直播宣称金融机构开展“全额退保”“延期还款”“全民清债”等活动,号称“退保通道已打开”“欠银行的钱可先不还,各大行已开通延迟还款通道”,同时配以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场景、企业标识等以渲染“真实性”。 
 (三)宣称“专业律师专业维权”。此类短视频、直播常冠以“专业法律咨询”“律师事务所”等名义,以“普及法律知识”为幌子,向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传递“保险业务员代签名即可获取全额退保”“信用卡协商分期有一个万能电话”“可以帮忙与银行协商减免债务”“征信申诉成功”“投顾退费,只需一招,乖乖全额退”等误导信息以及“6天时间拿回5000元机构退费!手把手指导退费全流程”等虚假案例,公开传授全额退保、反催收、征信逾期申诉“维权技巧”,伺机推介“代理维权”服务并收取高额费用。所谓的“律师事务所”,有的则为信息公司或咨询公司实际运作;所谓的“维权技巧”,实为通过缠访缠诉施压,或唆使、协助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四)其他煽动性话术。如宣称“股市下跌投顾骗钱”,此类短视频、直播通过“血本无归”“A股股灾”等唱空股市的话术以及投资者亏损的案例进行诱导营销宣传,通过煽动性文案吸引投资者主动联系“代理维权”机构。 
 二、风险提示 
 (一)勿听信谣言。“全额退保”“贷款/信用卡不用还”“债务协商”“债务置换”“征信洗白”“投顾费用全退”等均属不实信息,与《保险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金融法律法规不符,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应通过政策出台部门官方网站、金融机构全国统一客服热线等正规渠道获取信息,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正规渠道获取金融服务,勿轻信非官方渠道信息,警惕诱导性营销说辞,避免上当受骗。 
 (二)警惕“代理维权”骗局。不法组织或个人名为“代理维权”,实为伺机牟利。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如听信“代理维权”组织和个人的虚假宣传,不仅可能支付高额服务费,如欲中途退出,甚至可能因“违约”而陷入官司。此外,尤其需要关注的是,“代理维权”组织和个人伺机收集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手机卡、银行卡以及贷款、信用卡、保单、家庭住址、子女就读学校、身份信息等个人重要信息,此类信息一旦被非法买卖或利用,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或将面临电信网络诈骗、信用卡盗刷等风险。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如遇金融纠纷,可通过金融机构公布的官方渠道或向金融管理部门反映,也可通过专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 
 (三)共同守护清朗网络空间。“代理维权”组织和个人开展“全额退保”“反催收”“债务优化”“债务协商”“债务置换”“征信洗白”“投顾退费”等虚假宣传并从事代理维权活动,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金融消费者、投资者若发现短视频、直播存在上述违法违规问题,可向网站平台或金融监管、网信、公安部门举报,相关单位将依法依规处理。此外,“代理维权”组织和个人唆使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提供虚假材料、恶意逃废债务、发起不实投诉举报向金融机构施压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如发现“代理维权”组织或个人涉嫌利用自媒体平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投诉、控告、举报。

2026-05-25 10:12:16 互动详情 92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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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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