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惊现新型骗局,已经有人中招,少的被骗50多万,多的被骗4000多万!
在这个骗局出现之前,有一个帖子,在美股交易者的小圈子流传。 这个帖子讲述一位美股交易者,在三年半的时间里,在境外交易所交易了1.61亿美金美股,整体亏损了5万美元。 但他被税务人员告知,需要逐笔核查他的交易,如果单笔交易有盈利,就算境外收入所得,需要补缴所得税。 这名交易者初步估算,他1.61亿美金交易额,虽然整体亏损的,但逐笔核算,他补税金额高达几十万到上百万美金不等。
这篇帖子在公域平台和微信群里广为流传,一时之间,真假难辨。 补税消息疯传之后,骗子开始针对香港的证券公司的用户群发短信,包括富途牛牛、长桥证券等。 显然,某些证券公司的用户信息出现了泄露,到了骗子手中,骗子才能群发短信。 这样的短信其实有很多疑点,比如其用户名为“Futubull",而不是官方的电话号;短信中的网址采用的是.top域名,而不是传统的.com等域名,虽然不能证明其是一条诈骗短信,但起码能说明这是一条野鸡短信。
如果有些用户被之前那条补税的贴子种过草,或者没太仔细甄别这条短信,就会点开这个链接。 打开这个链接,进入的页面是一个钓鱼页面,这个页面仿照了官方的登录界面。 打开这个链接的人,如果用户输入了自己的证券账号和密码,那么,他的账户就泄露了。 炒股的人都知道,账号和密码即使泄露了出去,骗子可以登录证券账户,但不能把股票转走,更不可能把里面的钱转走。
那么,骗子如何才能骗到钱呢? 骗子非常狡猾,他们也非常懂证券市场,他们钻了香港证券市场的一个Bug。 香港的证券市场上,有大量股价低于1港元的股票,被称之为仙股。 很多仙股价格就在0.1港元左右,而且常年没有交易,股价一直趴着不动。 不像咱们A股,如果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跌破1元,就要被退市,香港股票的退市制度,不看股价。 由于这些仙股价格超低,且基本没有交易量,骗子们找到了一个狸猫换太子的骗钱方法。
骗子用一个证券账户,找到一个没有交易的仙股,用很少的钱,就买入这家公司大量股票。然后,他们以一个很高的价格,将这些股票挂单卖出。 由于卖价太高,根本就没有人买,无法成交,这个单就挂着。 骗子拿到受害人的账户和密码,就会登录交易软件,然后将账户内的股票持仓,全部按市价卖掉,换成可交易的资金。 然后,骗子用账户内的资金,按另外一个账户的卖价下单,将之前的挂单全部吃进。 就这样,骗子账户里原本不值钱的仙股,突然卖了一个高价。
骗子高价卖完股票,由于股价上涨,引发跟风卖盘,没有资金承接,股价马上暴跌,打回原形。 受害人持仓的仙股市值,跌得一塌糊涂。受害人证券账户里的钱,就这样通过对敲的方式,名正言顺地转到了骗子的账户里面。 骗子再将账户里面的钱出金,提到银行账户,然后再通过各种方式,把钱洗走。
这些证券诈骗的骗子,非常聪明,也非常狡猾,他们利用了香港证券市场仙股的两大特点。 一是仙股价格低,方便他们以低成本吸筹;二是仙股交易量极少,方便对敲,不会被其它持股者截胡。 他们绕过了股票交易软件的安全保护,即股票和资金,无法转给除账户持有人以外的第三方。
这样的骗局后面会越来越多,做境外投资的人,要如何避免被骗呢? 首先最重要的一点是,不要去点击陌生号码发来的网站链接,不要在除官方APP以外的任何网站,输入自己的用户名、密码以及交易密码。 另外,一定要开通证券公司的令牌,不要嫌麻烦,多一步输入密码,就多一份安全。 现在的骗子智商非常高,并且对各种规则研究得非常透,而且非常狡猾,非常善于隐藏和伪装,一旦被骗,就很难追回损失。
“对外开放是中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无论外部环境如何变化,始终坚持对外开放不动摇。”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李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2025全球投资者大会上表示,目前,各类境外投资者持有A股流通市值稳定在3万亿元左右,是A股市场的重要参与力量。我们相信,随着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成效的进一步彰显,随着改革开放活力的进一步释放,中国资本市场必将成为更多外资投资兴业的重要平台,为全球投资者共享中国发展红利提供更多机遇。
李明表示,首先,投资中国意味着更高的确定性。这种确定性来自于稳健的经济基本面,中国具有完整的产业体系、齐备的基础设施、超大的市场规模、不断积聚的发展动能、长治久安的社会环境,在世界经济增长放缓的背景下,中国坚持扩大内需与扩大开放并重,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一直是全球GDP增长的主要贡献者,今年一季度中国GDP同比增长5.4%,取得“开门红”,展现出强大的韧性。
此外,这种确定性来自于稳定的政策预期,在中央政府领导下,各部门各领域锚定科学制定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加强宏观政策取向的一致性,推进各方面政策协同发力、落地见效。近年来,在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扩大内需、保障民生、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等方面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效果显著。
“从资本市场自身看,去年以来新‘国九条’和‘1+N’政策体系逐步落地,监管执法和投资者保护力度不断加强,中长期资金入市、公募基金改革等关键举措深入推进,市场生态正加快完善,随着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持续深化,中国资本市场的内在稳定性将进一步增强。特别是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加强战略性力量储备和稳市机制建设,中央汇金公司在前发挥类‘平准基金’作用、人民银行在后有力支撑、其他方面协同发力的稳市模式,极大增强了复杂环境下资本市场应对各类风险挑战的底气和能力。”李明称。
第二,充满活力的上市公司群体是投资中国的价值源泉。上市公司是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微观基础,代表了中国最优质的企业群体。当前,A股市场超过5000家上市公司,覆盖国民经济各领域,是中国产业门类齐全、加快转型升级的生动写照。近年来,我们牢牢把握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基石的这一定位,着力强化产品和服务支持,规范活跃并购重组市场,督促完善治理结构,引导提升ESG信息披露质量,落实市值管理责任,加快优胜劣汰,大力推动上市公司提高自身质量和投资价值。目前A股估值水平仍处于相对低位,沪深300市盈率12.6,明显低于境外市场主要指数,配置价值进一步凸显。
李明表示,“接下来,我们将持续引导上市公司积极通过现金分红、回购增持、并购重组等方式提升投资价值,不断打造高质量、有活力的上市公司群体,为全球投资者提供更多优质的投资标的。”
第三,制度型开放将为投资中国创造更好的生态条件。近年来,中国证监会积极拓展跨境互联互通,全面取消行业机构外资股比限制,持续扩大外资机构可参与交易的期货和期权品种范围,一系列举措取得了积极成效。
李明表示,接下来,中国资本市场开放的步伐将始终坚定。我们将按照制度型开放的部署要求,加强对外开放顶层制度设计,着力推进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容相通,让制度在推进双向开放中更好发挥固根本、利长远的基础性作用。我们将着力增强制度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完善与国际投资者的沟通机制,进一步提高境外上市备案管理质效,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等机制安排,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申请新业务、设立新产品,不断健全跨境金融服务体系。我们将着力增强对外开放的系统性,加强股票、债券、期货市场开放的相互协同,加大期货期权国际化品种供给,丰富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等工具。我们将着力增强双边和多边跨境监管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规则制定,进一步加强内地与香港市场合作,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希望全球投资者提出宝贵意见、分享有益经验,与我们共同打造各类资金“愿意来、留得住、发展得好”的市场生态。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要求,进一步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建立重组股份对价分期支付机制。将申请一次注册、分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注册决定有效期延长至48个月。二是提高对财务状况变化、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监管的包容度。三是新设重组简易审核程序。明确适用简易审核程序的重组交易无需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委审议,中国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四是明确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的锁定期要求。对被吸并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设置6个月锁定期,构成收购的,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18个月的锁定期要求;对被吸并方其他股东不设锁定期。五是鼓励私募基金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对私募基金投资期限与重组取得股份的锁定期实施“反向挂钩”,明确私募基金投资期限满48个月的,第三方交易中的锁定期限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重组上市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人以外的股东的锁定期限由24个月缩短为12个月。此外,根据新《公司法》等规定,对《重组办法》的有关条文表述做了适应性调整。
《重组办法》修改发布后,《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并购六条”)的各项措施全面落地,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并购六条”发布以来,并购重组市场规模和活跃度大幅提升,上市公司累计披露资产重组超1400单,其中重大资产重组超160单。今年以来,上市公司筹划资产重组更加积极,已披露超600单,是去年同期的1.4倍;其中重大资产重组约90单,是去年同期的3.3倍;已实施完成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金额超2000亿元,是去年同期的11.6倍,资本市场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持续做好《重组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激发并购重组市场活力。
2025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引领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依法打击编传虚假信息、“维权黑产”。对于针对发行申请人、上市公司、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的恶意代理维权、“有偿删稿”、恶意制造诉讼案件阻断发行上市审核流程等行为,人民法院支持相关主体依法维护名誉权等合法权利,支持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追究治安管理、反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违法责任;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虚假诉讼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维权黑产作为一种以“代理维权”为幌子的非法产业链,其危害已渗透至金融、法律、社会信用等多个领域,对个人、金融机构及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
维权黑产对消费者的直接危害主要有三种:
一、经济损失
黑灰产通常以高额手续费(如退费金额的30%-60%或单笔数千元)骗取消费者钱财,甚至卷款失联。例如,有消费者支付5000元“咨询费”后,代理机构消失,最终仍需承担诉讼费用和债务。 部分黑灰产诱导消费者停止正常还款或伪造材料,导致逾期罚息、滞纳金增加,进一步加重债务负担。
二、个人信息泄露与滥用
黑灰产以“材料审核”为名获取身份证、银行卡、家庭住址等敏感信息,用于倒卖或实施精准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例如,某团伙通过非法获取信息办理网络借贷,导致受害者陷入更复杂的金融陷阱。 有案例显示,消费者个人信息被用于伪造证明、恶意投诉,甚至被冒名办理信用卡套现,引发连锁性信用危机。
三、信用记录受损
黑灰产教唆消费者恶意逃废债或伪造困难证明,导致个人征信被纳入黑名单,影响未来贷款、就业等社会活动。
点掌投教基地提醒大家,通过正当渠道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2025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引领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依法打击编传虚假信息、“维权黑产”。
对于针对发行申请人、上市公司、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的恶意代理维权、“有偿删稿”、恶意制造诉讼案件阻断发行上市审核流程等行为,人民法院支持相关主体依法维护名誉权等合法权利,支持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追究治安管理、反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违法责任;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虚假诉讼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维权黑产的四大套路:
一、虚假承诺与高额收费
虚假宣传:以“全额退费”“停息挂账”“修复征信”等夸张标题吸引受害者,如声称“不成功不收费”“100%追回损失”,实则利用受害者焦虑心理诱导其支付高额手续费(通常为退费金额的30%-60%)。
前期收费陷阱:要求支付定金或“咨询费”,后续以流程复杂为由不断追加费用,最终卷款跑路。
双重牟利:部分黑产组织在退保或退费后,诱导消费者购买新保单或借贷产品,从中赚取佣金或二次诈骗。
二、信息窃取与滥用
套取敏感信息:以“办理退费”为由,要求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社保账号等隐私信息,后续用于非法借贷、洗钱或倒卖牟利。
伪造材料:教唆消费者伪造公章、虚假证明(如伪造病历、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或恶意篡改录音,用于向金融机构或监管部门施压。
冒名投诉:利用消费者信息冒名投诉或批量制造虚假投诉,干扰正常维权渠道。
三、教唆非法手段与威胁
恶意投诉与闹访:指导消费者通过纠缠客服、反复投诉监管部门或聚众闹访等方式施压,甚至威胁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伪造证据链:通过伪造通话记录、聊天截图或“钓鱼取证”等方式虚构金融机构违规证据。
规避法律风险:设置呼叫转移或使用虚拟号码,逃避监管追踪,同时将责任转嫁给消费者。
四、隐蔽运作与组织化分工
包装成正规机构:以“法律咨询”“法务团队”名义注册公司,甚至租赁办公场所,表面合法实则从事非法活动。
层级化分成:发展下线成为“合伙人”,按退费金额或拉新人数抽成,形成传销式盈利模式。
跨区域作案:利用互联网平台跨地域招揽客户,并通过多地转移资金和证据逃避打击。
2025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依法打击“维权黑产”编传“小作文”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投资者如何防范“维权黑产”呢?点掌投教基地总结五招:
1、理性分析:面对投资损失,首先要保持冷静,不要轻信所谓的“快速退费”、“100%退费”承诺。
2、官方渠道:遇到维权需求时,直接联系投资平台或金融机构的官方客服,通过官方渠道了解并处理。
3、警惕信息泄露:切勿轻易向陌生人提供个人敏感信息,包括身份证、银行账户、密码等。
4、拒绝高额费用:对于任何要求先支付高额费用的维权服务,应保持高度警惕,避免落入诈骗陷阱。
5、增强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道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5月15日,证监会公布了2024年执法情况。2024年,证监会依法从严查办证券期货违法案件739件,作出处罚决定592件、同比增长10%,处罚责任主体1327人(家)次、同比增长24%,市场禁入118人、同比增长15%;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178件,同比增长51%。
过去一年,证监会突出强本强基、严监严管,聚焦“打大、打恶、打重点”,坚持“惩防治”并举,“行民刑”协同,坚决做到“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全力提升执法效能,努力实现严而有力、严而有度、严而有方、严而有效。
从查办的案件构成看,信息披露案件249件位居首位,占案件总数的34%;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件95件,连续3年增加,占案件总数的13%;内幕交易案件178件、操纵市场案件71件,分别占比24%、10%,数量与往年基本持平。
在发行上市、信息披露、并购重组、退市等重点领域,证监会加大执法力度,精准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投资者最关切、最痛恨、最不能容忍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抓重点、办大案、树导向”,引导市场主体诚实守信、合规经营,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在欺诈发行方面,证监会2024年对87家拟上市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或督导,严肃查办5起欺诈发行案件。在财务造假方面,2024年,证监会通过年报审阅、现场检查、舆情监测、投诉举报、大数据建模分析等多元化渠道发现财务造假线索,查办相关案件128件,重点打击虚构业务、滥用会计政策、第三方配合造假等违法行为。
5月15日,证监会在北京举办2025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吴清出席活动,证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陈华平,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高晓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苗生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付万军出席活动并致辞。
活动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将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司法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证监会及相关系统单位将集中发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相关自律组织业务规则等与投资者保护密切相关的制度规则,发布投资者保护重要举措、机制创新示范案例等。当天还将发布《中国证监会2024年执法情况综述》,对证监会2024年的执法情况作全面介绍。同时,证监会系统各单位将会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公安司法机关等,在全国各地同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投资者保护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宣传资本市场政策法规、投资者保护工作和投资知识,帮助投资者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中央金融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单位有关同志,证监会各部门、在京单位负责人及媒体代表现场参加主会场活动,京外系统单位负责同志在分会场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活动。
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司法保障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一部纲领性文件,有针对性地完善司法政策和裁判规则,创新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审判监管质效,是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有助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强化司法与行政协同,全方位助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证券虚假陈述、代表人诉讼等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九民会纪要”、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座谈会纪要、保障注册制改革指导意见等综合性司法文件。新时代新征程上,为更好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实践需求,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司法规则,《指导意见》全面总结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以及资本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实际,从总体要求、投资者保护、市场参与人规范、司法行政协同及组织实施保障等五个方面,提出了严格公正执法司法、保障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23条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聚焦投资者保护,站稳人民立场。依法打击欺诈发行和财务信息披露造假,完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常态化开展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便利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二是规范市场参与人行为,塑造良好市场生态。推动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回归本源、稳健经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司法规则,支持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履职,保障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净化资本市场生态,防范化解资本市场风险。三是强化司法行政协同,凝聚发展合力。推进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抓前端、治未病”走深走实。强化会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做好司法程序与行政监管程序的衔接,全面提升司法审判执行与行政监管处罚工作质效。四是完善组织保障,切实提升审判能力与监管能力。加强金融审判队伍建设,坚持政治引领,始终驰而不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优化金融案件管辖机制和审理机制,强化金融审判机制和双向交流培训机制,持续提高监管执法的规范化和法治化程度。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将共同做好《指导意见》的落实工作,不断夯实资本市场司法保障的制度基础,优化和完善司法与监管协同工作机制,持续提高监管执法的规范化和法治化程度,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和保障,服务金融强国建设和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对于优化投融资结构和资源配置,促进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服务金融强国建设和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强化司法与行政协同,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以及资本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金融和资本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经济思想,强化系统观念、底线思维,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不断完善资本市场相关司法政策和裁判规则、创新司法与行政协同工作机制、提升司法审判执行与监管执法质效、强化司法保障,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提供有力支撑,助力资本市场功能作用更好发挥,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2.目标任务。更好发挥司法审判与证券期货监管的协同作用,完善资本市场司法裁判规则体系,健全司法保护机制,提高审判监管能力水平,全面提升审判监管质效,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聚焦投资者权益保护,优化市场生态。进一步强化投资者保护意识,依法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参与公司治理、获取合理回报、公平参与市场交易等基本权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更好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作用,常态化开展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依法打击欺诈发行、财务信息披露造假行为,切实提高违法违规犯罪成本,便利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确保投资者受损权益得到快速救济。
——聚焦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依法规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的组织和行为,规范和约束监管套利,推动回归本源、稳健经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司法规则,支持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履职,保障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净化资本市场生态,防范化解资本市场风险。
——聚焦司法规则完善,持续提升资本市场法治化水平。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但也应当看到,市场形势不断变化,市场实践不断丰富,部分法律法规还比较原则,难以完全适应当前审判实践需要。要进一步发挥以高质量审判执行工作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职能作用,人民法院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原则规定的理解,可以参考适用证券期货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司法中需要借助经济金融、会计审计等其他学科专业知识的,应当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对现有司法解释理解适用存在实践分歧的,通过案例库、法答网、指导性案例进一步厘清;对民事领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赔偿责任等仅有法律原则规定、确需制定司法解释的,抓紧制定司法解释;依托“3+N”机制,尽快研究发布有关共同推进证券期货领域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的座谈会纪要。研究制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私募基金犯罪指导意见,严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背信犯罪,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员挪用侵占基金财产、为亲友非法牟利等犯罪行为。推动刑事打击、民事追责、行政处罚有机衔接,以“零容忍”态度切实震慑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犯罪行为。
——聚焦完善司法监管协同机制,不断提升制度效能。进一步健全司法保护机制,推进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便利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证券纠纷,推动“抓前端、治未病”走深走实。强化会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依法支持监督保障行政监管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提升司法和强制执行质效,加强队伍建设,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具有中国特色、适应资本市场一般规律、符合国家发展目标需要的资本市场司法保护制度进一步成熟,金融审判体系、管理体制和审理机制更为完善,忠诚、干净、担当的金融审判队伍和监管执法队伍茁壮成长,以高质量审判执行工作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凸显,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司法与监管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进一步提升投资者保护意识,持续优化投资者“愿意来、留得住、发展得好”的良好市场生态
3.切实全面保护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是资本市场之本,依法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司法和监管践行讲政治、讲法治、为人民的直接体现。严格落实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及销售机构的适当性管理责任,相关机构向投资者推介或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要在市场准入端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充分揭示风险,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未尽适当性管理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要依法保护耐心资本、长期资本参与公司治理和获取回报等合法权益,不断完善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投资司法环境,促进创投资本向新质生产力聚集,实现投资资金保值增值、资本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性循环。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既要依法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也要依法保护投资者获取公司分红、分享公司成长带来的资本增值等财产性收入的权利,还要依法保护投资者在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开披露信息和真实价格信号的基础上,公平参与市场交易的权利。
4.以案件审理促推上市公司质量提升。上市公司是市场之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依法打击资本违规隐形入股、违法违规“造富”行为,发行人关于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及陈述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对违法违规约定股权代持、利益输送等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并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配责任,同时将违法违规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依法支持股东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准确认定董事会审查股东临时提案的合理边界,促进规范公司治理。依法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上市公司章程中关于反收购的条款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上市公司退市,投资者因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依法稳妥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切实通过股权结构、经营业务、治理模式等调整,实质性改善公司经营能力,优化主营业务和资产结构,切实化解上市公司的债务和经营危机,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5.依法打击欺诈发行和持续信息披露造假。高质量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重要基础,为让投资者放心投资,推动资本形成,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财务造假违法犯罪。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欺诈发行和持续信息披露造假的日常监管与稽查处罚力度,从严从快查处各类造假行为,强化与司法机关在信息共享、案件办理等方面的协作,推动强化行政、民事、刑事立体追责。坚持“追首恶”、“打帮凶”并重原则,依法严格追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中介机构以及教唆、帮助财务信息披露造假的供应商等第三方的法律责任,对实际执行公司事务或者利用其控制地位组织指使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首恶”实施精准追责,依法提高造假者的违法成本。应当承担责任的发行人被民事追责后,向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追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法从严惩处财务信息披露造假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依法追究配合财务造假的第三方的刑事责任,形成对财务信息披露造假行为的全方位打击。
6.完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体系。准确理解与适用交易因果关系、重大性、故意与重大过失、损失因果关系等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交易因果关系的审查,要重点关注虚假陈述是否为投资决策的直接原因、最近原因,以理性投资者的标准判断被告关于不具有交易因果关系的举证是否充分。以行业的执业准则和业务规则为基本依据,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进一步统一“三日一价”认定、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计算指标选取等基本规则,提高损失测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对测算方法中关于市场风险因素、其他因素所致损失的计量、会计处理方法存在争议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
7.便利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大力开展证券审判信息化建设,积极应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平台,为投资者维权提供在线立案、举证、调解、庭审等服务,便利投资者诉讼维权。探索推广人民法院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的应用,便利投资者及时了解诉讼进程并行使相关诉讼权利。引导使用表格化、要素式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提高解纷质效。研究制定示范判决工作指引,提升“示范判决+平行案件处理”机制的规范化水平。依法支持相关市场机构与个人运用先行赔付、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等制度工具及时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优化代表人诉讼运行机制,便利投资者通过集约化方式解决证券纠纷矛盾。畅通先行赔付主体通过诉讼程序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渠道,提升相关主体先行赔付的意愿。
8.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作用。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代位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等诉讼案件,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在相关普通代表人诉讼中依法履行代表人职责。投资者保护机构在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程序中接受中小投资者委托代表中小投资者申报民事赔偿债权、参与表决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9.常态化开展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对于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和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加强沟通协作,推动构建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工作机制,确保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依法、稳慎、高效开展。对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条件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相关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受理、审理。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直接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并作为代表人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相关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案件中可以简化工作流程,提高诉讼效率。针对代表人诉讼当事人多、工作量大的特点,完善案件考核机制,激发制度活力。通过咨询热线、庭审直播、线上查询等方式,畅通投资者意见表达渠道,充分保障投资者各项权利。
10.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制度。在财务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的审判与执行程序中,注意行政罚没款和刑事罚金制度的衔接,避免双重处罚,一体予以执行。强化刑事、行政案件审理、执行与民事案件审理、执行程序的协同及信息通报,根据案件需要,统筹推进民事、行政、刑事审理程序。有效落实民法典、刑法、证券法等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制度,确保涉案财产优先用于民事赔偿,依法优先保障投资者权益。
三、依法规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等市场参与人的行为,全方位助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11.依法规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组织和行为。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的稳健运营,事关资本市场安全稳定。在办理与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有关的股东权利纠纷案件中,要认真审查公司股权结构和控制结构,查清案件当事人与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权益持有人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协议安排,发现有循环出资、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非自有资金入股,违规持有或管理公司股权等行为的,要及时将相关事实通报监管部门,必要时可中止审理,待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后再恢复审理。在办理与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有关的关联交易纠纷案件中,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规占用资金、转移资产等不当关联交易行为的,依法判令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客户与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之间因是否履行受托义务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客户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客户原则,依法规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的经营活动及交易行为。对多层嵌套、交易链条长、参与主体多的基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复杂金融产品,要在查明资金流向、合同安排、底层资产等案件事实基础上,准确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及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根据行为性质和监管强度,依法认定规避监管、输送利益、私募类产品公募化等违规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努力做到“看得清、判得准”。
12.依法规范私募基金市场发展。依法审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案件,在查明产品推介、合同签订、资金募集、登记备案、投资管理、信息披露、清算退出、损失确定等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准确认定管理人、托管人等受托人的忠实、勤勉义务内容及勤勉尽责情况,依法认定合同效力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全面保护投资者正当权益。私募基金管理人挪用基金财产导致募集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基金财产或基金所投资的底层资产已无变现可能,投资者请求提前解散基金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依法打击管理人背信失范行为,落实“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促进私募市场健康发展。
13.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司法规则。准确认识主板主要服务于大盘蓝筹企业,科创板、创业板分别聚焦“硬科技”企业和“三创四新”企业,北交所和新三板共同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区域性股权市场主要为所在省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融资提供服务平台的市场定位,根据不同市场上市(挂牌)公司的固有投资风险及投资者的成熟程度等实际情况,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司法裁判既公平公正,又符合市场实际、有利行业发展,适应不同类别、生命周期的企业发展需求,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有效保障多层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立足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等功能,准确界定市场相关参与者的主体身份及权利义务,尊重多种形式保证金的履约保障安排,保障交易和结算安全。
14.依法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履职。依法界定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诉讼案件类型,按照具体监管和履职行为区分涉诉性质,进一步提高适用法律统一性、审理结果规范性,依法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职责。引导投资者“用尽内部救济”,通过自律组织非诉解纷机制化解纠纷矛盾,通过听证、复核等程序表达诉求、寻求救济。
15.保障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以公平、公正、高效、透明、可预期的司法工作,持续优化境外机构在我国展业投资的良好法治环境,助力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研究制定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司法文件,为审理跨境证券期货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判决等领域开展司法协助,降低境内外投资者维权成本。
16.引领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依法打击编传虚假信息、“维权黑产”、发行上市环节不正当竞争等干扰市场正常运行、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形成风清气正的市场生态。对于通过编传“小作文”等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针对发行申请人、上市公司、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的恶意代理维权、“有偿删稿”、恶意制造诉讼案件阻断发行上市审核流程等行为,人民法院支持相关主体依法维护名誉权等合法权利,支持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追究治安管理、反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违法责任;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虚假诉讼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加强司法与行政协调配合,强化对资本市场“吹哨人”就业权利、公平待遇等方面的司法保护,维护资本市场“吹哨人”的合法权益。
17.防范化解资本市场风险。支持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风险处置工作,依法稳慎办理与上市公司风险化解、私募基金风险化解、债券违约、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清理整顿地方交易场所有关的案件,依照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供集中管辖、三中止等司法保障措施,支持地方政府履行属地责任,坚决防范、及时处置涉众风险。依法加大对财务造假等犯罪行为的追责力度,加强对地方人民法院的指导督办,严格规范财务造假案件审判尺度,严格把握缓刑适用条件。要提高审判效率,及时惩处违法犯罪行为,落地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强化震慑效应。落实“管合法更要管非法”要求,依法严厉打击证券发行领域非法金融活动,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在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破产清算、重整程序中,加强与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支持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在前期风险处置中依法对经营机构资产、业务等采取的处置措施,对负有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依法实施股权、债权减记或清零等措施。对私募基金领域等跨地域涉众型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公平清偿受损投资者,保障及时受理、高效审理、标准一致。
四、不断优化和完善司法与监管协同工作机制,提升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效能
18.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鼓励通过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证券纠纷,总结以保全促进调解等地方经验,优化诉调对接机制,加大立案后委托证券行业专业调解组织调解力度,完善“示范判决+批量调解”机制,推动“抓前端、治未病”走深走实。强化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沟通协调,提高违约债券法治化处置出清效率,共同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多元化债券违约风险处置长效机制。
19.支持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依法公正高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监督支持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强化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沟通交流,研究明确证券期货自律组织履行职责案件受案范围标准、违法行为个数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控制他人账户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下的违法所得计算、单位违法和共同违法的认定标准、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对监管执法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预防与实质化解证券期货领域行政争议。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查封、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对拒绝、阻碍执法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制止和处罚。当事人控制他人账户实施违法行为的,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依法将相关账户因违法行为所获收益认定为违法所得。进一步做好行刑衔接,在证券执法领域更好落实“刑事移送优先”原则。
20.强化会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线索通报、信息通报、案件移送、调查取证、数据共享、规则协调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合力提升风险预防、预警能力,对苗头性问题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健全具有硬性约束的风险早期纠正机制。建立“总对总”的信息查询共享合作机制,实现证券期货相关司法裁判文书信息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与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与证据调查收集协调配合机制,及时通报涉及各类经营主体的诉讼、处罚、执行及财产线索等。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与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依法按程序查阅复制基于同一违法事实的刑事、行政案卷笔录、证据材料等,提升审判和执法效能。强化与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沟通协调,积极稳妥处理涉及金融风险事件、舆论关注度高、复杂程度高、专业性强的证券期货诉讼案件,依法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定期联合发布资本市场指导案例及典型案例,通过案例传递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理念,震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
21.提升司法强制执行质效。严格规范证券执行工作,避免绕道减持、违规减持。对于采取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强制执行处于限售期或不得减持的股票,以及当事人已作出限售减持承诺的股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司法拍卖公告中提示受让方遵守证券监管规则关于股票转让的规定;强制执行相关股票后,受让方应继续遵守限售或减持规定。人民法院在上市公司和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股权拍卖公告中,应当提示受让人应当符合监管规则规定的股东条件,并提示股东资格存在不能获批的风险;对于恶意参拍,拍得后未获批股东资格的,相关保证金不予退还;因对法定股东条件把握不准确、不存在明显恶意的,可退还保证金。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建立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功能。建立和完善非诉执行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加大对行政罚没款的强制执行力度,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探索实行“同一案件、一次申请”,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应在该裁定生效后及时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立案手续,无须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另行提交立案材料。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在查处证券期货违法案件时要积极、及时查封、冻结涉案财产,做好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查封、冻结措施的有效衔接,防止当事人转移或者隐匿。在证券执行工作中充分尊重证券登记确权行为的效力,维护证券交易结算秩序稳定运行。
五、加强组织保障,多措并举提升审判能力与监管能力
22.加强金融审判与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确保资本市场审判执行与监管执法的正确政治方向,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金融审判和监管执法铁军。要始终驰而不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以清正廉洁保障执法司法公正。要坚持严格管理与热情关怀相结合,坚决支持法官、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办案,强化履职保障。把从优待警举措落到实处,为基层干警松绑减负,激励广大干警担当作为。
23.强化金融审判机制和双向交流培训机制。继续优化金融案件管辖机制和审理机制,提升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持续加强人民法院与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双向业务沟通交流平台建设。定期组织金融审判、监管执法专题研修培训。提升监管执法队伍对法律体系和司法机制的认识,加深法官对金融创新工具、风险控制手段及市场运行机制的理解,促进金融审判、监管执法人员专业能力不断提升,持续提高监管执法的规范化和法治化程度,提高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和质量。
5月15日,中国证监会举办2025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主题为“心系投资者 携手共行动”。证监会副主席陈华平在活动上表示,证监会将不断健全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增强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任和信心。
他详细阐述了资本市场下阶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工作。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监会最重要的工作和核心任务,是资本市场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的集中体现。”陈华平在活动上说,下一步,证监会将与有关各方社会各界进一步凝聚共识,协同推进投资者保护工作,不断健全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切实增强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任和信心。
一是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从根本上夯实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基础。
陈华平强调,证监会始终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全面启动实施新一轮资本市场改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抓紧出台深化科创板和创业板改革的一揽子政策措施,进一步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加力支持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会同各方打好稳市政策“组合拳”,切实推动提升中长期资金入市规模和比例,在稳的基础上不断释放新的发展活力,增强投资者信心。
“近期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收官,5400多家披露2024年年报的上市公司中,近七成宣布分红,合计分红金额2.39万亿元,再创历史新高。”陈华平说,证监会将继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上市公司积极主动运用现金分红、回购注销等方式回馈投资者,提升投资者获得感。
二是优化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机制,筑牢投资者保护的制度根基。
据陈华平介绍,证监会积极参与金融法起草工作,大力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推进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和证券公司监管条例制度修订,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研究制定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内幕交易刑事司法解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等司法文件,不断完善法律制度,筑牢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安全网。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将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司法与行政协同,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助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陈华平说。
他提出,为进一步提高证券期货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证监会建立了重大政策法规制定修改的中小投资者保护审查机制,明确在规则制定修改中充分听取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意见,提升制度规则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并建立资本市场基层立法联系点,常态化开展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等工作。
三是推动证券基金机构高质量发展,提升投资者服务水平。
“近日,证监会发布《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下一步要抓好落实,强化基金公司与投资者利益绑定,着力解决基金‘旱涝保收’等问题,丰富与中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配的产品,高质量服务居民财富管理的需要。”陈华平说。
他表示,要压实证券公司和销售机构等主体责任,督促提升治理水平和合规风控能力,持续优化投资者服务,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使投资者更加充分了解产品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倡导理性投资、长期投资。
四是依法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活动,为投资者营造安全的投资环境。
陈华平表示,证监会始终坚持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不断提升监管执法的规范化水平和打击惩戒违法行为的精准性。
具体而言,加快构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系,从严打击虚构业务、滥用会计政策等恶性造假行为;坚持“追首恶”,加大对造假公司大股东、实控人等直接责任人员的查处力度;从严从快惩治违规减持,特别是绕道减持、变相减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集中力量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严重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重拳整治非法荐股、非法代理维权等违法活动;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以案释法,实现“办理一案、震慑一方、治理一域”。
五是支持受侵害投资者依法维权,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
“去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支持下,金通灵、美尚生态两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启动,并取得新的进展。”陈华平说。
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深化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推动构建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工作机制,推动证券代表人诉讼依法稳慎高效开展,进一步发挥特别代表人诉讼、集约化解群体性纠纷的制度作用,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调解在纠纷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
他表示,在法律框架下,积极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经营主体,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进一步发挥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及时有效救济投资者功效,并充分发挥证券期货律师作用,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公益性法律援助,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市场和谐稳定。
“投资者保护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陈华平说,下一步,证监会将进一步凝聚各方合力,坚持不懈做好投资者保护各项工作,持续抓好投资者保护制度机制建设和典型案例突破,切实提升投资者保护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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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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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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