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道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道数字)虚假陈述相关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是北交所首单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案件,市场高度关注。深圳局在依法从严从快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积极做好政策宣导,推动五矿证券主动开展先行赔付。
最终,广道数字7,6804名投资者快速获赔 1.78 亿元,赔付人数占全部适格投资者的95.94%,赔付金额占全部适格投资者损失总额的99.58%,金额占比创历次先行赔付案例新高。
该案系新《证券法》后首单独立适用先行赔付制度的案例,是《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发布后首单由派出机构负责推动的先行赔付案例,也是北交所上市公司首单先行赔付案例。
推进过程中,深圳局积极加强宣传引导,五矿证券依法委托投保基金公司高效有序开展赔付工作,通过委托中国结算现有资金结算通道实现资金批量划付,及时有效维护了广道数字相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超4 万名投资者在 2026 年春节前拿到现金赔偿款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
金通灵连续多年造假,违法行为恶劣,被中国证监会江苏局作出行政处罚。因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受损的部分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2024 年 12 月中证投服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该案依法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并由南京中院受理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金通灵因债务危机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南通中院依申请于2025年 4 月对其启动预重整,于 2025 年12 月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期间,中证投服中心及时代表全体受损投资者就特别代表人诉讼案涉赔偿债权依法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进行申报。
2025 年 12 月,南京中院对金通灵案作出一审先行判决,判决上市公司向 4.33 万名投资者赔偿约7.75 亿元,其他被告责任另行判决。2026 年 2 月,南通中院裁定批准《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中证投服中心代表投资者申报的 7.75 亿元债权获全额确认,其中25 万元及以下部分债权全额现金偿付。为保障投资者尽快拿到赔偿款,南通中院委托中国结算协助执行,于2026 年2 月13 日(春节前)高效完成向投资者账户的现金划付,绝大部分应获赔投资者均已拿到全额现金赔偿。
该案深化府院联动,在江苏首例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中探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和破产重整的协同推进,实现了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和投资者权益保护双重目标。
12386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中国证监会设立的投资者服务公益平台,提供投资者诉求的接收和分转服务,依据投资者选择的诉求类别进行处理。 如您的诉求属于投诉事项范围,请按照本指南提出您的诉求。
一、明确诉求类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12386服务平台优化运行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22〕45号),您在买卖证券、基金、期货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时,和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发生民事纠纷(如客户服务问题、收费争议、系统问题、虚假或夸大宣传、沟通不畅等),希望经营机构解决您的问题、满足您的诉求,可以选择投诉类别进行反应,平台帮您转交对方协商解决。 您也可直接与相关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联系协商。
二、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投资者基本情况 1.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等。 2.投资者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供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理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等。 注意事项: a.投诉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受托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等。 b.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受托人的代理权限范围,如授权受托人全权处理本人与XX机构的投诉事项,或仅授权受托人代为提出投诉,但是否同意和解、调解等仍由本人决定。
(二)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明确的投诉对象及其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诉的经营机构名称及其所在地区;被投诉的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情况以及其所属经营机构名称。
(三)具体、详细、客观的投诉事实、理由和投诉请求 投资者应详实说明涉事行为时间、具体情形等,客观阐述投诉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易对账单、合同协议、聊天记录、录音录像、宣传材料、沟通凭证等),明确想解决的具体问题,避免模糊表述。您可参考以下简易表述模板,帮助您快速梳理: “我于X年X月X日在X经营机构X营业部,购买/交易X产品,因X原因发生纠纷,现要求X(履行合同义务/更正/退赔...)。”
三、向12386平台投诉的渠道
(一) 热线电话,全国直拨 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直接拨打12386热线电话,热线电话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
(二) 网络平台 12386网络平台全年无间断受理诉求反映,您可以通过12386网络平台(证监会网站—互动交流—12386服务平台)反映诉求。
四、投诉处理流程
(一) 接收处理环节 您通过12386热线以及网络平台提交的满足接收要件的投诉,平台接收后,按投诉对象类别分转相应经营机构办理。
(二) 进度查询 投资者可以通过平台(热线电话、网络平台)查询诉求处理信息,及时了解投诉处理进度。
(三) 结果反馈 平台收到投诉办理主体录入的答复口径,通过短信(通过热线电话提交的投诉)或网络平台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资者。
(四) 撤销投诉 投资者通过平台提交投诉后,在投诉办理结束之前,可选择通过平台撤销投诉。投诉撤销后再次就同一事项提出投诉的将不被受理。
五、相关注意事项
(一)守牢个人信息 1.不点不明链接 务必通过机构官方正式渠道下载交易软件,不点不明网址、不点击陌生链接、不扫陌生二维码、不随便填写表单,从源头防范信息泄露与诈骗风险。 2.严谨核验身份 遇到自称“监管人员”“12386工作人员”“机构人员”,您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官方公布的咨询号码等渠道核实身份。如发现不法分子假冒,尽快报警处理。 3.保护个人隐私 不向非正规渠道泄露身份证、银行卡、账户、验证码、交易流水等个人敏感信息,严防信息被非法利用。
(二)如实反映情况 1.如实描述事实,不夸大、不捏造,不诬告陷害有关机构或人员,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提供的聊天记录、合同、流水、截图等证明材料真实、完整,便于高效核查处置。
(三)理性维权,不挤占公益资源 12386服务平台是面向全体投资者的公益服务通道,为保障热线资源公平、高效服务每一位投资者,请您理性有序维权: 1.同一事项已由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行政部门受理、办结,或已由平台受理、办结的,请勿重复、频繁提交诉求,避免占用公共服务资源。 就已反映的投诉事由及诉求,仅仅改变要求赔偿金额后再次提出,或变更代理主体再次提出,视为同一事项。撤销投诉后,再就相同事由及诉求重复提出的,视为同一事项。 就已反映的投诉事由及诉求,补充提供了新的有效证据,不视为同一事项,平台将再次接收转办。 2.不恶意挤占平台资源、长时间占线、反复无效拨打热线或提交投诉。 3.尊重工作人员,不进行谩骂、侮辱诽谤、恐吓威胁,不发表过激或危害公共安全的言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将被固定相关证据,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远离“非法代维” 警惕社交平台、视频号上以“代理维权”“代办投诉”等为噱头招揽业务的相关主体,切勿向其提供个人信息、交易信息,避免陷入非法代维陷阱,造成信息泄露。 切勿轻信“投顾退费”“快速退费”“全额挽回损失”等虚假宣传,警惕被收取高额费用、截留依法维权应得甚至遭遇欺诈,给您造成不可逆的财产损失。 切勿委托任何非正规第三方机构代理所谓“退费、维权”业务,警惕向任何机构或个人签署、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切实防范自身权益遭受二次损害。
(五)主动配合处理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请您配合经营机构,及时提供所需材料,说明情况,积极商议,共同推进投诉事项得以妥善解决。
(六)充分了解维权渠道 向12386服务平台投诉,与经营机构协商不成,或协商达成但未实际履行的,仍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继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需要寻求调解支持的,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在线调解平台”申请,也可登录中国投资者网(www.investor.org.cn)查找其他正规调解组织提出申请。 如向中国证监会举报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线索,要求监管机关查处有关机构或人员、追究责任的,请按照《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通过公布的网络平台、邮寄地址等渠道,提供情况。
家住山东烟台的王先生是这起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被害者之一。他告诉记者,2017年底的时候,有一个自称是资深股民的陌生人,添加了自己的微信,然后拉自己进入了一个炒股、荐股的粉丝群。群主说为了回馈粉丝,带大家一起炒黄金。
王先生说,这个群的群主不同于那些只谈盈利的普通投资博主,而是把自己包装成“炒股技术精湛、有情怀、热心公益”的明星讲师,经常发布一些到处捐赠物资的图片来立人设,更有所谓的“老股民”晒盈利截图,这一系列的烘托造势,让他逐渐深陷其中。
王先生被群主层层洗脑,彻底放下戒备,并在对方的远程操控下,安装了一款名为“创利丰金业”的贵金属交易平台软件。殊不知,这是犯罪团伙为他量身定制的投资陷阱。

被害人 王先生:刚开始他说我们可以小赚一些。后期到了一个关键点,他号召我们大家要准备好足够资金,把资金量加大,靠这一波我们做完了就收手了。
正是这一次操作,王先生直接亏损了60多万元。起初,群里的讲师和助理还以“行情震荡、补仓就能回本”为由安抚王先生,王先生自己也认为这只是一次行情剧烈波动导致的正常投资亏损,准备观望一段时间之后再做决定是否继续补仓。但是后续随着投资软件再也无法打开、微信群突然解散、所谓的讲师和助理也全部失联,他才意识到自己是被骗了。
被害人 王先生:2019年到银行去打银行流水,看到这个钱资金并没有进入所谓国际炒金平台,而是进了私人的账户。这时候我们才醒悟过来,觉得上当受骗了,于是就到公安局去报了案。
警方对涉案网络线索展开分析,发现王先生的钱早已进入了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备付金账户,且每天出入金的次数高达400余次。但由于王先生报案时间较晚,涉案社交账号早已停用,群聊也都已经解散,专案组未能提取到其他有效信息。直到2022年,案件的侦办迎来了转机。
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反诈中心民警 郭鹏:湖北汉川公安侦破的一起案件与我们侦破的案件十分相似,同为“创利丰(金业)”平台实施诈骗。我们还找到一名香港“创利丰(金业)”公司的客服经理,已经服刑了。在监狱服刑人员的手机取证报告中,找到了诈骗团伙组织者的微信和境外通联软件。我们对聊天记录中出现的银行卡流水进行了调取,对主体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了大数据分析。我们发现了一个庞大的诈骗团伙。
通过并案侦查,专案组发现该案主犯余某波已于2019年因另一起诈骗案被四川警方抓获,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通过对余某波审讯,专案组掌握了该诈骗团伙的组织架构和诈骗手段。
这个诈骗团伙组织架构清晰、分工明确,分为老板、副总、总监、小组长、业务员5级人员架构。老板负责和诈骗平台对接,副总负责诈骗团伙人事管理,总监负责管理小组长假扮的讲师,小组长负责管理群聊中发话术的业务员。余某波正是这个团伙的老板,他纠集熊某钦、谢某等13人,在境外组建了这个诈骗团伙,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反诈中心民警 郭鹏:我们发现这个团伙以14人为首,他们首先会在网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然后利用微信加其好友,筛选出有真正炒股投资意愿的股民,然后推荐他们加入股票直播间进行直播、听课,逐渐给这些受害人洗脑,洗脑过后,逐渐把这些受害人引到虚假的贵金属平台,实施诈骗。
被害人投入的资金被收割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经多次流转后进入“创利丰金业”平台控制的账户。之后“创利丰金业”平台与余某波按照约定比例分赃。经查,余某波等人通过此类诈骗方式,造成1789名被害人损失超2.8亿元。
股民通过先行调解维权,核心路径有两种:一是直接向专业调解组织(主要是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申请调解,二是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选择先行调解程序。 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申请调解,是目前最主流、最便捷的先行调解方式,全程线上操作,不收取任何费用,适合绝大多数证券期货纠纷。
第一步:判断是否属于调解范围
以下纠纷可以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申请调解:
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纠纷(如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引发的赔偿纠纷)
投资者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间的纠纷(如与券商、基金公司的合同纠纷) 投资者与资本市场其他主体之间的纠纷
不适用调解的情形包括:举报违法违规要求查处的、已有生效判决或仲裁结果的、对方拒绝调解的等。
💡 特别提示:券商不得拒绝调解 依据《证券法》第九十四条,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时,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这意味着在面对券商时,股民的调解申请有强制力保障。
第二步:提交申请(全程线上,约5分钟)
有两种线上入口可选: 微信小程序:搜索"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在线调解平台" 官网:登录 https://lsc-tiaojie.investor.org.cn/
操作流程如下:
登录/注册:首次使用需完成实名认证(填写姓名、身份证号+人脸识别)
点击"调解申请" :进入申请页面,阅读调解须知(需等待20秒)
填写案件信息: 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系统会自动代入个人信息) 如委托律师或代理人,需上传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填写被申请人(即对方公司)的名称 填写索赔金额(仅填数字,不填单位)
提交申请:系统自动生成调解申请书,确认无误后提交
上传证据材料:提交成功后,可继续上传交易明细、合同协议等证据文件
第三步:等待受理通知
申请提交后,法律服务中心会在3日内征询被申请人(对方公司)是否同意调解。如果对方同意,纠纷予以受理;受理结果会在2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四步:开展调解
调解过程由专业调解员(通常是有法律或金融背景的专家)主持,通过沟通、疏导、协商,促成双方达成一致。
第五步:达成协议
如果调解成功,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为保障协议能被强制履行,建议在签订后30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效力等同于判决书。 如果调解不成功,调解组织会出具证明,股民可以再向法院起诉,调解过程中提供的材料不会对诉讼产生不利影响。
很多股民朋友可能对“先行调解”比较陌生,但如果你投资股票或基金时碰到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理财违约这类纠纷,它很可能就是你维权路上的第一站。
我用一个股民熟悉的场景来帮你理解: 想象一下,你重仓的某上市公司暴雷了(比如财务造假),导致股价暴跌,你亏了一大笔钱。你想起诉这家公司和它的会计师事务所。
这时候,法院(或者证监会下属的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会建议你们:先不要急着上法庭打官司,去试试先行调解。 “调解”就像请一位专业、中立的“金牌调解员”。他熟读法律和金融规则,会分别找你和公司谈话,把双方的诉求、证据、法律风险都摊在桌上。他的目标是:帮你们找到一个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比如,公司赔偿你30%的亏损,你拿钱撤诉。
你可以把先行调解理解为 “诉前的、强制建议的和解谈判”。
“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这句话是资本市场的“第一定律”,可以用四个层次来理解:
1、最核心的风险:亏损可能超过本金 买股票:公司可能破产、退市,股票变得一文不值,你的本金可能归零。 加杠杆(借钱投资):比如用10万本金借90万,总投100万。只要股票下跌10%,你的10万本金就亏完,甚至可能倒欠券商的钱(穿仓)。
2、普通人最忽视的风险:波动不等于风险,但扛不住波动就是风险 一只好股票长期会涨,但中间可能先跌30%再盘整两年。如果你急需用钱(比如买房、看病),只能在最低点割肉,浮亏就变成了真亏。 “谨慎”的核心:要用至少3-5年不用的闲钱投资,做好短期亏20%甚至更多的心理准备。
3、最大的陷阱:幸存者偏差与历史收益幻觉 你看到别人一年赚50%,但那可能是牛市普遍现象。当潮水退去,很多人会亏更多。 过去涨得好的行业(如某几年的医药、互联网),不代表未来还能涨。追着历史高收益买,往往买在高位。
本质认知:收益是对风险承担的补偿
银行存款利息低(约2%),因为基本无风险。 股票长期年化收益可能8-10%,因为它让你承担了波动、亏损、甚至归零的风险。“入市需谨慎”不是劝你别投资,而是提醒你:别只看潜在收益,要先问自己能否承受相应的风险。
投资可能赚,也可能亏,甚至亏光本金。 用闲钱、不加杠杆、不懂不投——才是对“谨慎”的真正实践。
近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年度投资者保护方面的典型案件评选结果,其中有两起案例均聚焦于“第三方企业因配合财务造假而被追究民事责任”。
在赛为智能案的虚假陈述支持诉讼中,法院判定参与造假的供应商需对投资者损失承担3%的连带赔偿责任;而在新三板市场首例打击第三方配合造假的行悦信息案里,法院则判决5家涉事第三方公司按照2%至90%不等的差异化比例,对投资者剩余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起典型案件充分彰显了监管部门和司法系统对财务造假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也描绘出资本市场重拳治理造假、全面加强投资者保护的全新轮廓:责任追究覆盖整个链条,投资者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明显上升。这既有利于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也让投资者的“安全网”更加密实。
第一,破除了“帮凶可以免责”的错误观念。 以往,财务造假的责任追究主要集中于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中介机构,而供应商、客户等第三方即便实际参与了造假,也极少被追责。
但从去年开始,配合造假方逐渐进入立体化追责的视野。在行政处罚上,证监会首次将配合造假的第三方认定为共同违法行为,在越博动力、高鸿股份两案中以共犯身份直接予以处罚;在民事赔偿上,配合华虹计通、赛为智能、行悦信息造假的第三方已被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刑事追责上,多起上市公司并购造假案件中,配合并购标的实施造假的第三方大多以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通过“行政+民事+刑事”的全方位追责,使得配合造假变成高风险行为,有力斩断了造假背后的利益链条和“圈子文化”。
第二,减少了对行政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的依赖。 过去,由于取证困难、事实认定门槛较高,投资者索赔往往需要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为前提条件。但在前述三起第三方被民事追责的案件中,法院将虽未受过行政处罚、但主观上明知且实际参与了造假活动的第三方也纳入民事追偿范围,强化了对配合造假方的责任追究,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和震慑力。
这一变化不仅显著降低了投资者维权的门槛,也有助于堵住原有追责机制中的漏洞。特别是行悦信息案中,法院首次提出了帮助造假行为中“明知”的认定标准,填补了司法实践中的空白,对配合造假行为形成强烈震慑。
第三,提升了投资者获得实际赔偿的概率。 过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曝光后,往往因资产转移、经营恶化、进入破产重整等原因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投资者即便胜诉也难以拿到赔款。在这种困境下,将配合造假方纳入索赔对象,构建起“发行人+中介机构+第三方”多方共同担责的机制,将大幅提高投资者实际获得赔偿的可能性。
以行悦信息案为例,投资者在起诉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并获得部分赔偿后,为了追索剩余损失,又对参与造假的供应商、客户等第三方提起诉讼,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极大地提高了获得全额赔偿的概率,真正实现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第四,责任比例的确定更加精细化。 从赛为智能案中配合造假方承担3%的连带赔偿责任,到行悦信息案中5名配合造假方分别承担2%至90%不等的差异化连带责任,法院逐步建立起一套按照“参与程度、原因力大小”来划分责任比例的量化标准,做到了惩罚力度与过错程度之间的精准匹配。
如今,配合造假已成为高风险、高代价的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监管层已将惩戒措施前置到资本市场的准入环节——对于协助造假的企业,其IPO申请将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它们将彻底失去登陆A股的机会。随着第三方配合造假被立体化追责的案例不断增多,追责制度体系日趋完善,资本市场的诚信根基将进一步夯实,“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市场生态正在加速形成。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部署要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是中国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行业首部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了衍生品市场的主要制度规则,对于规范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衍生品市场风险,促进衍生品市场稳步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衍生品交易在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办法》规定的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的交易。《期货和衍生品法》将衍生品交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并授权中国证监会对相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若干意见》提出稳慎有序发展期货和衍生品市场,要求完善对衍生品等重点业务的监管制度。制定本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推进《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落地实施的要求。
《办法》对衍生品交易和结算、衍生品交易者、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调整范围。
二是明确衍生品市场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定位。
三是明确参与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规范衍生品交易及其结算。
五是加强交易者保护,明确交易者适当性标准,对衍生品交易提出账户实名制要求。
六是加强衍生品经营机构监管,明确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规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申请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符合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等行政许可条件,同时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调整净资本最低限额,为根据监管需要对相关机构提出更高要求预留空间。
七是加强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监管。八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办法》将自2026年11月16日起施行。
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各相关主体开展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符合《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新增业务,存量业务到期了结;衍生品交易业务行政许可的具体实施安排,中国证监会将另行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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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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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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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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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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