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新形势,证监会在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有什么新的举措和考虑?
吴清表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把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要强化产业协同,推动未来产业同新兴产业、传统产业相得益彰”。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对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科技型企业,常态化实施上市融资、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机制,以科技金融支持创新创造。
近年来,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全球各主要资本市场都在主动进行改革,以适应创新发展趋势。从我国实际看,无论是培育壮大新兴产业、超前布局未来产业,还是传统产业的创新和绿色化、智能化转型,都需要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功能,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而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又必将支撑资本市场更高质量的发展,并为投资者带来更好的回报、持续的回报。证监会聚焦服务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新质生产力发展,近年先后推出了“科创板八条”“并购六条”、科创板“1+6”改革等举措,一批创新企业高效完成IPO和并购重组,A股市场的科技叙事逻辑更加清晰和具象化。
当然,在当前这样一个动荡的国际经贸环境下,我国资本市场不仅仅是科技叙事的逻辑,还有背后的经济高质量发展带来的机遇和经济贸易等方面的高度韧性。我们最近接触的一些国际投资界人士,不管是买方还是卖方,大家都非常关注两件事,一是国际产业链供应链风险,以及带来的国际市场波动。另一个是我国的“十五五”规划,从规划建议到规划纲要,他们都研究得非常透彻,这体现了大家对中国市场、中国发展的关注,也体现了我们东方大国现代化进程中带来的新的发展机遇,这给了资本市场足够的底气。下一步,我们将协同发挥好存量政策和增量改革的集成效应,更大力度多渠道促进资本形成,更大力度推动要素资源向新质生产力领域聚集,让资本市场服务产业变革和高质量发展跑出新的“加速度”。近期将推出的有两项新的措施。
第一项是深化创业板改革。
总的考虑是,进一步突出创业板功能定位,更好支持包括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在内的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是拓展制度的包容性和覆盖面。增设一套更加精准、更为包容的上市标准,加力支持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企业发展。积极支持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等优质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二是将科创板改革的有益经验复制推广到创业板。重点是在创业板推出对符合条件的优质创新企业,特别是在关键核心技术上有突破的企业实施IPO预先审阅、允许符合条件的在审企业面向老股东增资扩股、优化新股发行定价等改革举措。
三是全方位推动提升创业板上市公司质量。建立健全从推荐上市、遴选审核到全过程监管的制度机制,更好服务地方经济和民营经济发展。目前,深化创业板改革的总体方案已基本成型,将进一步完善后择机发布实施。
第二项是优化再融资机制。
再融资是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促进创新资本形成和创新动能培育的重要制度,也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功能。春节前,沪深北三家交易所已推出一批优化再融资的措施,我们将进一步在制度规则层面,优化再融资审核注册机制,着力提高便利度。
一是进一步提升制度规则的包容性、适应性。主要包括:优化战略投资者认定标准,便利社保、保险、公募基金等中长期资金参与;推出储架发行,引导理性融资、有效融资;完善锁价定增机制,推动股票定增价格向市场价格靠拢,更好平衡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进一步优化再融资简易程序,等等。
二是进一步突出“扶优、扶科”导向。对于治理和经营规范、市场认可度高的优质上市公司,大幅提升审核效率。将现行科创板、创业板“轻资产、高研发投入”认定标准进一步拓展至主板,实施好放宽再融资补流限额用于研发投入、缩短再融资间隔期等优化措施,更好支持优质科技创新企业再融资。
三是进一步加强再融资监管。强化从预案披露、申报受理、审核注册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惩“忽悠式”再融资、违规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 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将坚持循序渐进、质量优先,把好发行上市入口关,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严防“带病申报”“一哄而上”,更好统筹投资与融资协调发展,努力实现深化改革、提升功能与稳定市场的良性互动。应该看到,科技创新投入高、周期长、风险大,企业成功往往是厚积薄发、大浪淘沙的过程,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包容性改革同样是一个不断前行、逐步探索的过程,希望市场各方给予更多理解和包容,共同创造鼓励创新、激励成功、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谢谢!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2026年3月6日(星期五)下午3时,在梅地亚中心新闻发布厅举行记者会。
吴清表示: “十四五”时期,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我们会同各相关方面深入落实新“国九条”,积极应对内外部多重考验,一体推进资本市场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十四五”期间,交易所市场股债融资达到64万亿元,直接融资比重提高到31.97%,较“十三五”末提高3.2个百分点,社会融资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与此同时,股债融资也为广大投资者提供了重要的投资品、投资工具和财富管理工具。64万亿融资里有5.9万亿是股票融资,包括IPO和再融资。相对应的,在“十四五”期间,股票市场上的现金分红也达到了10.7万亿,从另一个方面也反映了投资功能的发展。目前,A股总市值超过110万亿元,5400多家上市公司年营收额超过GDP的一半,沪深300成分股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权重占到45%,向新向优发展的动能不断集聚。公募基金、社保、保险、年金等中长期资金持有A股流通市值增长超过50%,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市场功能不断健全。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财务造假等案件作出行政处罚的数量、金额较“十三五”分别增长82%和39%,公正透明的市场生态正在进一步完善。总的看,资本市场的规模、结构、质量都在实现新的跃升,市场韧性和抗风险能力也在明显增强,股市“风向标”的作用更加凸显,在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功能。
“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也是资本市场迈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十五五”规划对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等作出重要部署。证监会将会同有关方面不折不扣抓好落实,聚焦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和金融强国建设,统筹推进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着力推动资本市场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努力实现五个方面新提升。
一是市场更具韧性、更加稳健。稳是大局、是前提,是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将继续推动发挥好各方合力,健全“长钱长投”的市场机制和生态,完善中国特色稳市机制建设,丰富跨周期逆周期调节的手段和机制,进一步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
二是制度更加包容、更加适配。我们将围绕深化投融资综合改革,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积极发展多元股权融资,拓展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退出渠道,加强债券、REITs和资产证券化市场建设,不断丰富产品和工具,更加精准有效地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稳步发展期货和衍生品市场,更好满足企业和居民风险管理需求。
三是上市公司质量更高、结构更优。重点是在持续狠抓上市公司“真实性”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可投性”。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上市公司提升治理水平,加强分红回购,不断提升投资价值和投资者回报,活跃并购重组市场,促进资源高效配置,助力培育更多世界一流企业。
四是监管执法和投资者保护更加有力、更加有效。这是我们的核心职能,不能削弱,只能加强。我们将坚持依法治市,推动健全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体系,始终在法治化轨道上推进市场改革发展。继续落实好“五大监管”,加快推进监管数字化、智能化,精准有力打击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恶性违法行为。持续完善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体系,有效提升投资者获得感。
五是对外开放迈向更深层次、更高水平。当前,国际投资者资产配置多元化需求日益增强,“中国资产”吸引力明显提高。我们将以打造一流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抓手,以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度为方向,进一步推动市场、产品、服务、机构等方面的双向开放迈上新台阶,营造更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市场环境。同时,深入参与国际金融治理改革,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合作,持续提高开放条件下的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
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新春策马,不待加鞭,我们将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各项任务要求,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稳中求进,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充分遵循规律,充分结合国情市情,锐意改革攻坚,以点带面、稳扎稳打,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确保资本市场开好局、起好步,为“十五五”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谢谢!
为落实《证券法》规定的短线交易监管制度,便于中长期资金入市,证监会制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
《规定》在系统梳理境内外立法、司法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回应市场关切,进一步明确了大股东、董监高短线交易有关监管安排。《规定》共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适用主体和券种范围。规定买入卖出时均具备大股东、董监高身份和买入时不具备但卖出时具备的,需遵守短线交易制度。规定“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存托凭证、可交债、可转债等,细化明确监管要求。
二是明确持股和交易时点的认定计算标准。规定买卖时点为证券过户登记日,大股东持股比例按同一上市、挂牌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股份合并计算,境外投资者不同渠道持有的证券数量合并计算等,与有关规定做好衔接。
三是明确豁免适用情形。根据《证券法》授权并结合监管实践,明确优先股转股,ETF认购与申赎,股权激励有关授予、登记、行权,司法强制执行,做市交易,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等13种豁免情形,支持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同时规定相关情形如涉及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
四是对由专业机构管理、按照产品或组合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形,按产品或组合的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包括内外资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符合监管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以便利交易,促进对外开放和中长期资金入市。同时,明确如果上述产品或组合无法实现独立规范运作或者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将不予单独计算。 前期,证监会已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开展多轮座谈、调研,相关意见建议已充分吸收采纳或作解释说明。各方对《规定》出台表示支持,评价积极正面,认为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提升交易便利性。 下一步,证监会将组织证券交易场所等做好《规定》落地实施,持续优化短线交易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1970年代的石油危机依然是现代经济学中研究滞胀的“标本”,其形成原因非常典型,可以拆解为几个关键步骤: 1. 根源:供给侧的致命一击
这是最直接的原因。1973年第四次中东战争爆发,阿拉伯产油国为了报复支持以色列的西方国家,实施了石油禁运。这导致原油价格在短短几个月内从每桶3美元暴涨近4倍至13美元。1979年伊朗革命又引发了第二次石油危机,油价再次飙升至每桶41美元的历史高位。石油是现代工业的血液,价格暴涨意味着生产、运输、发电等所有环节的成本都急剧上升,直接推高了从汽油到塑料制品的一切商品价格,形成了“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
2. 传导:顽固的“工资-价格螺旋”
高通胀下,工人的实际购买力大幅下降。当时工会力量强大,他们通过谈判要求大幅提高工资,以追赶物价上涨的步伐。企业为了支付更高的人力成本,不得不进一步提高产品价格,导致物价再次被推高。这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物价上涨 → 要求涨工资 → 生产成本增加 → 物价再次上涨。这个“工资-价格螺旋”让高通胀变得根深蒂固,即使经济增长放缓,物价也降不下来。
3. 背景:政策与环境的累积
危机爆发前,美国在60年代由于越南战争和“伟大社会”计划,长期实行扩张性的财政和货币政策,市场上已经积累了大量的货币。同时,布雷顿森林体系在1971年解体,美元与黄金脱钩,也加剧了货币的贬值预期。此外,战后欧洲和日本的崛起,使得美国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下降,国内生产率增长也出现放缓。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滞胀滋生的温床。
4. 终结:强力的“沃尔克冲击”
直到1979年保罗·沃尔克出任美联储主席,情况才迎来转机。他采取了一次果敢且痛苦的政策转向:不惜一切代价遏制通胀。美联储将利率提高到前所未有的水平,联邦基金利率在1981年甚至达到了20% 左右。这种极端的货币紧缩政策虽然直接导致了1980-1982年的严重经济衰退,失业率一度超过10%,但也成功地打碎了通胀预期。最终,通胀被压制下来,为80年代的经济复苏奠定了基础。
滞胀,全称是停滞性通货膨胀,是一个经济学术语。它描述的是一种经济增长停滞、高失业率和高通货膨胀同时并存的奇怪且痛苦的经济现象。 可以把它拆解为两个字来理解:
• 滞: 指经济停滞。具体表现是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速缓慢甚至负增长,企业倒闭增多,失业率居高不下,普通人的收入停滞不前。
• 胀: 指通货膨胀。具体表现是物价持续上涨,货币购买力下降,同样的钱能买到的东西越来越少。
为什么说它奇怪且痛苦?
在主流的经济学理论(如凯恩斯主义)中,经济衰退和通货膨胀通常被认为是“跷跷板”的两端,不会同时发生:
• 经济萧条时,大家都没钱消费,需求减少,物价通常会下跌(通缩)或涨幅很小。
• 经济过热时,大家消费旺盛,需求推高物价,出现通货膨胀,但此时就业充分,经济增长也很快。
滞胀的可怕之处就在于,它把两者的“坏处”结合在了一起:你面临着找工作难(失业)、收入不涨(停滞),但生活中的柴米油盐、房租水电却样样都在涨价(通胀)的局面。这让政府也很难办,因为治理通胀需要加息、收紧财政(给经济降温),这会加重经济停滞和失业;而刺激经济需要降息、放水(给经济升温),这又会加剧通货膨胀。也就是陷入了左右为难的政策困境。
滞胀通常是怎么发生的?
历史上最著名的滞胀发生在1970年代的石油危机期间。当时的主要原因是供给侧的负面冲击:
1. 关键原材料价格暴涨: 比如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断供石油,导致原油价格飞涨。
2. 生产成本全面上升: 石油是现代工业的血液,油价暴涨导致生产、运输、发电等几乎所有环节的成本都大幅增加。
3. 物价上涨 + 生产萎缩: 企业为了不亏本,只能提高产品售价(导致通胀)。同时,由于成本太高、需求被高价抑制,企业只能减少生产,甚至裁员(导致经济停滞和失业)。
除了供给冲击,长期执行过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印了太多钱)又遇上监管不当、人口结构恶化等因素,也可能共同引发滞胀。
对普通人来说,滞胀意味着什么?
• 实际收入缩水: 工资不涨,但物价飞涨,能买得起的东西越来越少,生活水平下降。
• 储蓄贬值: 放在银行里的存款,其购买力被通货膨胀不断侵蚀。
• 失业风险增加: 企业经营困难,裁员现象普遍,保住工作的压力变大。
• 投资困难: 股票和债券通常同时表现不佳,保值变得非常困难。
今年1月,安徽滁州居民于某在某交友网站认识一好友,添加QQ后被拉入一个“投资交流群”。群里每天都有“管理员”发出盈利截图,不少“群友”也晒出自己的赚钱经历。在这样的氛围中,于某渐渐放松警惕。随后,对方让其点击链接下载了一款名为“高盛交易所”的APP,称该平台有特殊资源,回报率远超普通理财产品,且“稳赚不赔”。
于某投入一小笔钱试水,不久后收到盈利并成功提现。这次“试水成功”让他相信了这个平台。于是,他不断追加投资,前后共转入60万元。当他准备提现时,却发现APP余额无法取出。联系管理员和推荐人,对方先以“操作失误”“需补缴税费”等理由推诿,之后直接将他踢出群聊、拉黑所有联系方式。
于某的经历并非孤例。近日,成都居民李阿姨也有相似遭遇:她接到自称某正规理财公司客户经理的电话,对方以“春节专属理财活动”为名,承诺“低风险、高返利,投资1万元7天即可获得返利1000元”。李阿姨下载对方提供的APP并转入5万元后,7天期满发现APP无法登录,对方电话也无法接通。
这种将诈骗套路“节日化”“场景化”的手法,正是诈骗分子捕捉消费者在春节等节点对“闲钱增值”的迫切心理,以“保本高息”“短期返利”为诱饵精心设计的陷阱。
同样在近期,四川德阳警方成功拦截一起正在交易中的虚假投资理财诈骗案。广汉市民刘某在社交平台刷到一名自称“资深炒股专家”的博主,被其发布的“内部行情分析”和高额盈利截图吸引,加入“内部炒股群”后下载专属APP,投入3万元“试水”后,短短几天APP内“账户余额”竟飙升至15万元,“收益率”高达400%。被利益冲昏头脑的刘某当即取出18万元现金,塞进矿泉水包装纸箱准备交易,幸被警方及时拦截。
民警现场拆解骗局:“群里都是‘演员’,所谓的‘盈利’根本不存在,APP是专门搭建来‘钓鱼’的,金额可以由骗子在后台随意修改。”
阿牛智投提醒广大投资者朋友,投资理财不受骗,认清资质是关键。投资理财通过应用市场官方渠道下载正规App,切勿相信稳赚不赔的话术。
损失厌恶(Loss Aversion)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丹尼尔·卡尼曼和阿莫斯·特沃斯基在他们的“前景理论”中正式提出。它指的是,人们面对同样数量的收益和损失时,会认为损失更加难以忍受。对损失的厌恶程度,通常是对同等收益渴望程度的两倍左右。 换句话说,失去的痛感大约是得到快感的两倍。这就是为什么“不输”往往比“能赢”对我们有更强的驱动力。
为什么我们会对损失如此敏感?
这背后有深刻的进化论和神经生物学基础。
1. 进化论的视角:在资源匮乏的远古时代,一次重大的损失(如失去食物来源、失去领地)可能直接意味着生存机会的丧失,甚至死亡。而一次额外的获得,虽然美好,但未必对生存有决定性影响。因此,经过漫长的自然选择,对威胁和损失高度警觉的大脑回路被保留并强化了下来。对损失的规避,本质上是一种生存本能。
2. 神经生物学的证据:功能性核磁共振成像(fMRI)研究为我们提供了更直观的证据。当人们经历损失时,大脑中与恐惧、痛苦和负面情绪相关的区域——如杏仁核——会被显著激活。相反,当获得收益时,与愉悦感相关的区域(如腹侧纹状体)虽然也会激活,但强度往往不及前者。这种神经层面的不对称性,直接解释了损失厌恶的生理基础。
三、生活中的损失厌恶:无处不在的影响力 损失厌恶深刻地影响着我们日常的决策和行为,从琐碎小事到重大人生选择。
1、投资理财的“处置效应”:这是损失厌恶在金融领域最经典的表现。投资者往往会过早地卖出正在盈利的股票(急于锁定确定的收益,害怕利润回吐),却过长时间地持有正在亏损的股票(不愿接受损失已经发生的现实,寄希望于回本,从而避免“确定”的损失)。这种行为模式常常导致“截断利润,让亏损奔跑”,最终损害投资回报。
2、人际关系的“沉没成本”:在一段已经变质的感情或合作关系里,我们常因“已经投入了那么多时间、精力和感情”而难以放手。这种对“已投入成本”的眷恋,本质上也是一种损失厌恶。放手意味着承认这些投入全部“损失”了,这种痛苦如此巨大,以至于许多人宁愿在痛苦的关系中继续消耗,也不愿直面损失。
如何理性应对损失厌恶?
认识到损失厌恶的存在,是克服其负面影响的第一步。我们可以尝试以下策略,让自己决策更理性:
1. 拓宽视野,降低“心理账户”的影响:不要孤立地看待每一次得失。试着将决策放在更长远、更广阔的视角下考量。比如,一次股票投资的亏损,是整体投资生涯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将视野拉长,有助于平抑对单次损失的过度反应。
2. 建立并遵循规则,减少情绪干扰:在投资中,可以事先设定好止盈点和止损点,并严格执行。当情绪试图干扰你时,提醒自己规则的存在。这相当于用“理性”的防火墙,隔离开“感性”的冲动。
3. 练习“旁观者视角”:当你陷入是否要“止损”的纠结时,可以问问自己:“如果我现在没有持有这个东西(股票、物品、关系),我愿意用当前的成本去获得它吗?” 这个问题能帮助你跳出“已拥有”的框架,更客观地评估其当前价值。
4. 重新定义“损失”:有时,放弃一个错误的选择,并不是损失,而是为更好的选择腾出空间。停止在一个亏损项目上的投入,释放了你的资源(时间、金钱、精力),这本身就是一种“获得”。
损失厌恶是人类心智根深蒂固的一部分,它曾帮助我们的祖先在危险的世界中存活下来。但在现代复杂的社会里,这种本能常常让我们偏离理性的轨道。理解它、觉察它,并有意识地驾驭它,我们才能在充满得失的人生旅途中,做出更符合自身长远利益的选择,而不是仅仅被对失去的恐惧所支配。毕竟,真正的智慧,有时就在于敢于承认并接受那些不可避免的“失去”。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有关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十五五”规划编制实施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研究做好资本市场“十五五”规划工作,2月27日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吴清在北京召开座谈会,与8家在华外资证券基金期货机构代表深入交流,充分听取意见建议。
座谈中,参会机构一致认为,新“国九条”发布实施以来,中国资本市场在完善基础制度、健全市场功能、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扩大高水平开放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外资和外资机构参与中国资本市场的意愿和积极性明显提升。参会机构一致表示,对中国经济和中国资本市场长期向好发展充满信心。
会上,大家围绕“十五五”时期如何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稳步扩大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加快建设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等提出了具体意见建议。主要包括:持续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适配性和覆盖面,提高政策的连续性和可预期性;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强化投资者保护和公司治理;不断提高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加强与国际标准和监管规则对接;推动行业机构“引进来”和“走出去”双向开放,支持外资机构差异化、特色化发展,提升本土机构全球资源配置能力等等。
吴清表示,中国证监会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即将召开的全国“两会”有关部署,扎实开展资本市场“十五五”规划相关工作,研究谋划好未来五年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点举措。吴清强调,要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紧扣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主线,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以科创板、创业板“两创板”改革为抓手,持续深化投融资综合改革,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制度、产品和服务体系,提高制度包容性、适应性和吸引力、竞争力,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要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着力推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迈向更深层次、更高水平,积极参与和推进全球金融治理改革,持续营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市场环境。外资机构是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和见证者,希望大家进一步发挥在全球配置资源、国际视野和专业经验等方面的优势,为中国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积极建言献策、贡献力量。
据中国证监会消息,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监管的工作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私募条例》)有关规定,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信息披露责任,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行为,有利于提高私募基金运作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总则。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披露信息的原则要求。
二是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内容、渠道、方式、频率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信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愿信息披露要求。明确私募基金托管人履行与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职责,以及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务情况等信息复核审查的要求。明确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最大亏损、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等信息披露禁止性行为。
三是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清算报告。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期报告类型和具体内容。明确私募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临时报告,并向投资者披露。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清算公告、清算报告以及与清算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相关信息。
四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配合义务。明确加强未公开信息管理、资料保存等要求。
五是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活动及相关服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依照《私募条例》等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组织做好《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信息披露行为监管,督促市场参与各方归位尽责,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同时,中国证监会将持续落实《私募条例》,围绕私募基金运作重点环节出台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完善私募基金全流程监管规则,不断夯实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运作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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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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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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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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