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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是包装,虚假交易平台行骗2.8亿!

山东警方破获了这样一起利用虚假“交易平台”实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金额超2.8亿元。

家住山东烟台的王先生是这起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被害者之一。他告诉记者,2017年底的时候,有一个自称是资深股民的陌生人,添加了自己的微信,然后拉自己进入了一个炒股、荐股的粉丝群。群主说为了回馈粉丝,带大家一起炒黄金。

王先生说,这个群的群主不同于那些只谈盈利的普通投资博主,而是把自己包装成“炒股技术精湛、有情怀、热心公益”的明星讲师,经常发布一些到处捐赠物资的图片来立人设,更有所谓的“老股民”晒盈利截图,这一系列的烘托造势,让他逐渐深陷其中。

王先生被群主层层洗脑,彻底放下戒备,并在对方的远程操控下,安装了一款名为“创利丰金业”的贵金属交易平台软件。殊不知,这是犯罪团伙为他量身定制的投资陷阱。

全是包装,虚假交易平台行骗2.8亿!

被害人 王先生:刚开始他说我们可以小赚一些。后期到了一个关键点,他号召我们大家要准备好足够资金,把资金量加大,靠这一波我们做完了就收手了。

正是这一次操作,王先生直接亏损了60多万元。起初,群里的讲师和助理还以“行情震荡、补仓就能回本”为由安抚王先生,王先生自己也认为这只是一次行情剧烈波动导致的正常投资亏损,准备观望一段时间之后再做决定是否继续补仓。但是后续随着投资软件再也无法打开、微信群突然解散、所谓的讲师和助理也全部失联,他才意识到自己是被骗了。

被害人 王先生:2019年到银行去打银行流水,看到这个钱资金并没有进入所谓国际炒金平台,而是进了私人的账户。这时候我们才醒悟过来,觉得上当受骗了,于是就到公安局去报了案。

警方对涉案网络线索展开分析,发现王先生的钱早已进入了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备付金账户,且每天出入金的次数高达400余次。但由于王先生报案时间较晚,涉案社交账号早已停用,群聊也都已经解散,专案组未能提取到其他有效信息。直到2022年,案件的侦办迎来了转机。

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反诈中心民警 郭鹏:湖北汉川公安侦破的一起案件与我们侦破的案件十分相似,同为“创利丰(金业)”平台实施诈骗。我们还找到一名香港“创利丰(金业)”公司的客服经理,已经服刑了。在监狱服刑人员的手机取证报告中,找到了诈骗团伙组织者的微信和境外通联软件。我们对聊天记录中出现的银行卡流水进行了调取,对主体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了大数据分析。我们发现了一个庞大的诈骗团伙。

通过并案侦查,专案组发现该案主犯余某波已于2019年因另一起诈骗案被四川警方抓获,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通过对余某波审讯,专案组掌握了该诈骗团伙的组织架构和诈骗手段。

这个诈骗团伙组织架构清晰、分工明确,分为老板、副总、总监、小组长、业务员5级人员架构。老板负责和诈骗平台对接,副总负责诈骗团伙人事管理,总监负责管理小组长假扮的讲师,小组长负责管理群聊中发话术的业务员。余某波正是这个团伙的老板,他纠集熊某钦、谢某等13人,在境外组建了这个诈骗团伙,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反诈中心民警 郭鹏:我们发现这个团伙以14人为首,他们首先会在网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然后利用微信加其好友,筛选出有真正炒股投资意愿的股民,然后推荐他们加入股票直播间进行直播、听课,逐渐给这些受害人洗脑,洗脑过后,逐渐把这些受害人引到虚假的贵金属平台,实施诈骗。

被害人投入的资金被收割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经多次流转后进入“创利丰金业”平台控制的账户。之后“创利丰金业”平台与余某波按照约定比例分赃。经查,余某波等人通过此类诈骗方式,造成1789名被害人损失超2.8亿元。

2026-05-20 11:01:55 互动详情 5194人气

股民如何通过“先行调解”来维权?

股民通过先行调解维权,核心路径有两种:一是直接向专业调解组织(主要是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申请调解,二是在向法院起诉的同时选择先行调解程序。 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申请调解,是目前最主流、最便捷的先行调解方式,全程线上操作,不收取任何费用,适合绝大多数证券期货纠纷。

第一步:判断是否属于调解范围

以下纠纷可以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申请调解:

投资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纠纷(如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引发的赔偿纠纷)

投资者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之间的纠纷(如与券商、基金公司的合同纠纷) 投资者与资本市场其他主体之间的纠纷

不适用调解的情形包括:举报违法违规要求查处的、已有生效判决或仲裁结果的、对方拒绝调解的等。

💡 特别提示:券商不得拒绝调解 依据《证券法》第九十四条,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时,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这意味着在面对券商时,股民的调解申请有强制力保障。

第二步:提交申请(全程线上,约5分钟)

有两种线上入口可选: 微信小程序:搜索"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在线调解平台" 官网:登录 https://lsc-tiaojie.investor.org.cn/

操作流程如下:

登录/注册:首次使用需完成实名认证(填写姓名、身份证号+人脸识别)

点击"调解申请" :进入申请页面,阅读调解须知(需等待20秒)

填写案件信息: 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系统会自动代入个人信息) 如委托律师或代理人,需上传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填写被申请人(即对方公司)的名称 填写索赔金额(仅填数字,不填单位)

提交申请:系统自动生成调解申请书,确认无误后提交

上传证据材料:提交成功后,可继续上传交易明细、合同协议等证据文件

第三步:等待受理通知

申请提交后,法律服务中心会在3日内征询被申请人(对方公司)是否同意调解。如果对方同意,纠纷予以受理;受理结果会在2日内通知申请人。

第四步:开展调解

调解过程由专业调解员(通常是有法律或金融背景的专家)主持,通过沟通、疏导、协商,促成双方达成一致。

第五步:达成协议

如果调解成功,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为保障协议能被强制履行,建议在签订后30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效力等同于判决书。 如果调解不成功,调解组织会出具证明,股民可以再向法院起诉,调解过程中提供的材料不会对诉讼产生不利影响。​​​​

2026-05-20 09:12:42 互动详情 392人气

什么是先行调解?

很多股民朋友可能对“先行调解”比较陌生,但如果你投资股票或基金时碰到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理财违约这类纠纷,它很可能就是你维权路上的第一站。

我用一个股民熟悉的场景来帮你理解: 想象一下,你重仓的某上市公司暴雷了(比如财务造假),导致股价暴跌,你亏了一大笔钱。你想起诉这家公司和它的会计师事务所。

这时候,法院(或者证监会下属的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会建议你们:先不要急着上法庭打官司,去试试先行调解。 “调解”就像请一位专业、中立的“金牌调解员”。他熟读法律和金融规则,会分别找你和公司谈话,把双方的诉求、证据、法律风险都摊在桌上。他的目标是:帮你们找到一个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比如,公司赔偿你30%的亏损,你拿钱撤诉。

你可以把先行调解理解为 “诉前的、强制建议的和解谈判”。​​​​

2026-05-20 09:10:17 互动详情 4264人气

为什么说“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这句话是资本市场的“第一定律”,可以用四个层次来理解:

1、最核心的风险:亏损可能超过本金 买股票:公司可能破产、退市,股票变得一文不值,你的本金可能归零。 加杠杆(借钱投资):比如用10万本金借90万,总投100万。只要股票下跌10%,你的10万本金就亏完,甚至可能倒欠券商的钱(穿仓)。

2、普通人最忽视的风险:波动不等于风险,但扛不住波动就是风险 一只好股票长期会涨,但中间可能先跌30%再盘整两年。如果你急需用钱(比如买房、看病),只能在最低点割肉,浮亏就变成了真亏。 “谨慎”的核心:要用至少3-5年不用的闲钱投资,做好短期亏20%甚至更多的心理准备。

3、最大的陷阱:幸存者偏差与历史收益幻觉 你看到别人一年赚50%,但那可能是牛市普遍现象。当潮水退去,很多人会亏更多。 过去涨得好的行业(如某几年的医药、互联网),不代表未来还能涨。追着历史高收益买,往往买在高位。

本质认知:收益是对风险承担的补偿

银行存款利息低(约2%),因为基本无风险。 股票长期年化收益可能8-10%,因为它让你承担了波动、亏损、甚至归零的风险。“入市需谨慎”不是劝你别投资,而是提醒你:别只看潜在收益,要先问自己能否承受相应的风险。

投资可能赚,也可能亏,甚至亏光本金。 用闲钱、不加杠杆、不懂不投——才是对“谨慎”的真正实践。​​​​

2026-05-19 14:05:35 互动详情 1168人气

第三方配合造假不再“免责”!

近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年度投资者保护方面的典型案件评选结果,其中有两起案例均聚焦于“第三方企业因配合财务造假而被追究民事责任”。

在赛为智能案的虚假陈述支持诉讼中,法院判定参与造假的供应商需对投资者损失承担3%的连带赔偿责任;而在新三板市场首例打击第三方配合造假的行悦信息案里,法院则判决5家涉事第三方公司按照2%至90%不等的差异化比例,对投资者剩余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起典型案件充分彰显了监管部门和司法系统对财务造假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也描绘出资本市场重拳治理造假、全面加强投资者保护的全新轮廓:责任追究覆盖整个链条,投资者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明显上升。这既有利于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也让投资者的“安全网”更加密实。

第一,破除了“帮凶可以免责”的错误观念。 以往,财务造假的责任追究主要集中于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中介机构,而供应商、客户等第三方即便实际参与了造假,也极少被追责。

但从去年开始,配合造假方逐渐进入立体化追责的视野。在行政处罚上,证监会首次将配合造假的第三方认定为共同违法行为,在越博动力、高鸿股份两案中以共犯身份直接予以处罚;在民事赔偿上,配合华虹计通、赛为智能、行悦信息造假的第三方已被判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刑事追责上,多起上市公司并购造假案件中,配合并购标的实施造假的第三方大多以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通过“行政+民事+刑事”的全方位追责,使得配合造假变成高风险行为,有力斩断了造假背后的利益链条和“圈子文化”。

第二,减少了对行政或刑事处罚前置程序的依赖。 过去,由于取证困难、事实认定门槛较高,投资者索赔往往需要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为前提条件。但在前述三起第三方被民事追责的案件中,法院将虽未受过行政处罚、但主观上明知且实际参与了造假活动的第三方也纳入民事追偿范围,强化了对配合造假方的责任追究,具有重要的示范效应和震慑力。

这一变化不仅显著降低了投资者维权的门槛,也有助于堵住原有追责机制中的漏洞。特别是行悦信息案中,法院首次提出了帮助造假行为中“明知”的认定标准,填补了司法实践中的空白,对配合造假行为形成强烈震慑。

第三,提升了投资者获得实际赔偿的概率。 过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曝光后,往往因资产转移、经营恶化、进入破产重整等原因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投资者即便胜诉也难以拿到赔款。在这种困境下,将配合造假方纳入索赔对象,构建起“发行人+中介机构+第三方”多方共同担责的机制,将大幅提高投资者实际获得赔偿的可能性。

以行悦信息案为例,投资者在起诉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并获得部分赔偿后,为了追索剩余损失,又对参与造假的供应商、客户等第三方提起诉讼,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极大地提高了获得全额赔偿的概率,真正实现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第四,责任比例的确定更加精细化。 从赛为智能案中配合造假方承担3%的连带赔偿责任,到行悦信息案中5名配合造假方分别承担2%至90%不等的差异化连带责任,法院逐步建立起一套按照“参与程度、原因力大小”来划分责任比例的量化标准,做到了惩罚力度与过错程度之间的精准匹配。

如今,配合造假已成为高风险、高代价的违法行为。更重要的是,监管层已将惩戒措施前置到资本市场的准入环节——对于协助造假的企业,其IPO申请将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它们将彻底失去登陆A股的机会。随着第三方配合造假被立体化追责的案例不断增多,追责制度体系日趋完善,资本市场的诚信根基将进一步夯实,“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市场生态正在加速形成。

2026-05-19 10:28:36 互动详情 912人气

证监会发布《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4〕1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部署要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是中国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行业首部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了衍生品市场的主要制度规则,对于规范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衍生品市场风险,促进衍生品市场稳步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衍生品交易在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办法》规定的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的交易。《期货和衍生品法》将衍生品交易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并授权中国证监会对相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若干意见》提出稳慎有序发展期货和衍生品市场,要求完善对衍生品等重点业务的监管制度。制定本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是推进《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落地实施的要求。

《办法》对衍生品交易和结算、衍生品交易者、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调整范围。

二是明确衍生品市场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定位。

三是明确参与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违法违规行为。

四是规范衍生品交易及其结算。

五是加强交易者保护,明确交易者适当性标准,对衍生品交易提出账户实名制要求。

六是加强衍生品经营机构监管,明确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要求,规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申请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符合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等行政许可条件,同时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调整净资本最低限额,为根据监管需要对相关机构提出更高要求预留空间。

七是加强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监管。八是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办法》将自2026年11月16日起施行。

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各相关主体开展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符合《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新增业务,存量业务到期了结;衍生品交易业务行政许可的具体实施安排,中国证监会将另行予以明确。

2026-05-19 09:12:32 互动详情 2455人气

诉讼维权的三个好处

当遇到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而遭受的投资损失,该怎么办呢?诉讼维权了解一下。
根据新《证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对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法律责任。当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被查处时,投资者通过民事诉讼向其索赔,是实现损失救济最根本的法律途径。
相比其他方式,诉讼维权有几个显著的好处:
1、突破“追责难、获赔难”的困境: 过去索赔门槛较高,现在新规取消了行政处罚前置程序,投资者起诉不再以监管部门的正式处罚为绝对前提,只要有初步证据(如立案调查通知)就可以起诉。同时,举证责任对投资者更有利,法律推定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上市公司需要自行举证反驳。
2、大幅降低个人维权成本: 通过“代表人诉讼”或“集体诉讼”制度,由一名或数名代表人代表众多投资者出庭,投资者本人无需亲自到场,案件结果对所有登记投资者适用。而且,许多律师采用“风险代理”模式(胜诉取酬、败诉不收费),降低了投资者前期的经济压力。已有为上千名投资者挽回近亿元损失的实践案例。
形成对上市公司的强大威慑:胜诉案例的累积不仅为后续维权提供了“样板”,更重要的是,高额的民事赔偿能显著提高违法成本。这迫使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必须更加敬畏规则,否则将面临巨大的经济赔偿压力。即便公司后续退市,也不影响投资者依法索赔的权利。
3、多元化解机制灵活高效: 除了直接判决,司法实践中还发展了“示范判决+专业调解”的模式。法院先在典型案件中作出示范判决,明确法律标准,其余大量平行案件则通过调解快速解决。这种模式既保障了判决的权威性,又大大缩短了获赔周期
2026-05-18 11:00:51 互动详情 717人气

陈华平副主席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致辞

尊敬的贵祥专委、万军局长、学毅厅长,各位来宾、各位同事:

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迎来第八个“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在此,我谨代表中国证监会,向长期以来共同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立法和司法机关、有关部委、市场参与各方、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朋友,致以最衷心的感谢!

过去一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内外部环境,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各方共同努力,资本市场顶压前行、向新向优发展,投资者保护工作持续提质增效,为市场信心增强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了积极力量。

去年10月,证监会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印发《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证监会推动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总体思路。一年来,我们修改制定了《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等与投资者保护密切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30余件。

市场呈现回暖向好态势并不断巩固,社保、保险、年金等中长期资金入市净买入A股超8000亿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55万亿元,其中超四成回报中小股东。公募基金为投资者实现盈利2.6万亿元。

全年证监会作出行政监管措施近3000件,查办各类证券期货违法案件701件,罚没款金额154.7亿元,向公安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线索172件,交易所等自律组织作出纪律处分等自律监管措施1300余项。同时,一批投资者维权救济典型案例次第落地。如五矿证券委托投保基金公司先行赔付7680名投资者1.78亿元;金通灵特别代表人诉讼案法院先行判决公司向4.3万余名投资者赔偿7.7亿元,其中5.7亿余元现金赔付款春节前执行到账,相关受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今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证监会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深刻践行资本市场工作政治性、人民性,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会同有关各方,发挥共治合力,进一步集聚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动能,在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中全面推进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

一是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市场功能,筑牢投资者保护的市场内在长效机制。抓好“两创板”重点改革任务落地,深化新股发行定价机制改革,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严把发行上市入口关。深化再融资改革,优化审核注册机制,更好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和回报投资者。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全方位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升投资价值和投资者回报。完善中国特色稳市机制建设,健全完善中长期资金入市长周期考核机制,进一步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持续深化公募基金改革,扎实推进业绩比较基准监管,更好提升行业服务投资者的能力。

二是着力提升监管执法有效性和震慑力,强化投资者权益的外部监管保护。加强日常监管,围绕投资者开户、投资、交易中的身边事、“烦心事”,从细处着手,进一步规范发行上市和证券期货经营行为,优化投资者入市环境。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客户等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增强投资者入市投资安全感。持续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协作,扎实推动刑事追责,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发挥交易所、行业协会的一线自律监管优势作用,努力将各种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消弭于萌芽状态。

三是多措并举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协同推动投资者损害赔偿落实落地。压实上市公司、市场经营机构在处理与投资者民事纠纷中的主体责任,推动其更加积极主动化解纠纷。更好发挥先行赔付的制度作用,鼓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中介机构等依法自愿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损失。近日,广发证券等已公告拟对清越科技虚假陈述案先行赔付。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深化与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合力源头化解矛盾纠纷。积极支持配合司法机关证券期货民事损害赔偿审判工作,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专业优势,开展更多支持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等投资者维权工作,示范引领投资者依法维权,使投资者切实得到法律的救济与保护。

四是不断健全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规则,为投资者保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积极参与配合金融法制定工作,加快推进证券公司监管条例和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等重点法规、规章的制定修订,推动完善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刑事惩戒与民事救济相关司法解释和政策文件,进一步扎牢织密投资者权益保护“安全网”。严格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审查机制,在制度规则制定修订中,依托立法联系点等机制,充分听取中小投资者意见,提升制度公平性、适应性。

五是切实增强投资者教育针对性有效性,着力提高投资者维权保护服务水平。加强对新入市投资者、普通投资者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帮助投资者提升专业知识、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压实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服务教育投资者的主体责任,推动将向投资者讲解业务规则、提示投资风险嵌入营销、开户、服务和投诉处理的全过程。加强普法宣传和维权教育,规范投资,远离违法,依法维权。今天,证监会还将组织全行业统一发布《12386服务平台投诉指南》,细化对投资者利用12386服务平台等渠道反映投诉诉求的宣导指引,提升投资者服务水平。 投资者保护永远在路上。证监会将与大家共同努力,强化担当、真抓实干,持续完善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体系,推动落地更多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增强投资者和市场各方的信任和信心,夯实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根基。

谢谢大家!

2026-05-18 10:02:30 互动详情 144人气

证监会举办“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

5月15日,中国证监会在北京举办2026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吴清出席活动,证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陈华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付万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出席活动并致辞,上海证券交易所党委书记、理事长邱勇出席了活动。

活动当天,证监会及相关系统单位集中发布《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自律组织业务规则等与投资者保护密切相关的制度规则;发布投资者保护重要研究成果和一系列诉调维权、稽查执法、打非防非、为群众办实事等典型案例;发布“年度受欢迎的投教作品”,发布《12386服务平台投诉指南》,进一步提升投资者服务水平。同时,证监会系统各单位将会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公安司法机关等,在全国各地同步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投资者保护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宣传资本市场政策法规、倡导依法理性维权,帮助投资者提升专业知识水平、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中央金融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单位有关同志,证监会各部门、在京单位、上交所负责人及媒体代表现场参加主会场活动,京外系统单位负责同志在分会场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活动。

2026-05-18 09:48:13 互动详情 283人气

证监会召开资本市场支持现代服务业和新型消费企业发展座谈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指示和全国服务业大会精神,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更好助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5月14日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吴清在北京召开座谈会,与智能消费、国货“潮品”、现代物流、IP文创等现代服务业和新型消费领域的境内外上市公司和企业代表深入交流,充分听取意见建议。中国证监会党委委员、副主席李超参加座谈。

座谈中,大家一致认为,习近平总书记近期有关深入实施服务业扩能提质行动,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促进生活性服务业高品质多样化便利化发展,培育更多“中国服务”品牌,努力开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等重要指示要求,高屋建瓴,令人振奋,对于加快推动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和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也为下一步资本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指明了方向。随着新“国九条”及“1+N”政策体系持续落地见效,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和吸引力不断增强,特别是近期发布实施的深化创业板改革、优化再融资机制,为服务业和消费领域优质企业做优做强提供了政策机遇和发展支撑。同时,与会代表围绕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提出了具体建议,主要包括:改革完善发行上市制度规则,更好适配现代服务业和新型消费企业特点;持续优化再融资、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制度,助力优质企业快速发展和提高国际竞争力;推出更多服务和消费领域相关指数和基金产品;持续引导中长期资金入市;加强境外上市与境内上市相关规则的协同;等等。

吴清指出,服务和消费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支撑产业升级、满足民生需要、带动就业扩容等具有重要意义。支持相关企业优质高效发展,既是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应有之义,也有利于优化A股上市公司结构,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和投资者回报。中国证监会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紧扣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主线,在“十五五”时期进一步科学谋划、研究推出更多深化包容性改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更好支持包括服务和消费领域在内的各类实体经济企业发展壮大。吴清强调,现代服务业和新型消费发展前景广阔、大有可为,希望相关领域企业用好资本市场、用足相关政策,在实现自身高质量发展的同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努力打造更多“中国服务”“中国消费”品牌,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积极贡献力量。

2026-05-18 09:19:12 互动详情 3287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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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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