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主席 吴清:
对资本市场来说,过去五年也是极不寻常的五年。面对不确定、不稳定因素明显增多的复杂严峻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在中央金融办统筹协调下,证监会与各方面一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一体推进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合力稳市场、稳预期、稳信心,推动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态势持续形成并不断巩固。
第一,“四梁八柱”的法规制度体系建构成型。以新证券法实施为契机,对相关法规制度进行系统“立改废释”,期货和衍生品法、私募基金监管条例等一些历经“十年磨一剑”的法规发布实施,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法治体系进一步健全。去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新“国九条”,我们又会同相关方面相继出台了60余项配套规则,基础制度和监管底层逻辑得到全方位重构,为资本市场稳定发展打下制度基础。
第二,多层次、广覆盖的市场体系更加完备。纵深推进科创板、创业板改革,成功设立并高质量推进北交所建设,持续深化新三板改革,稳步发展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的多层次股权市场。今年8月,A股市场总市值首次突破100万亿元。交易所债券市场产品日趋丰富,公募REITs、科创债、资产证券化等创新品种加快发展。全市场期货期权品种达到157个,广泛覆盖国民经济主要产业领域,同时还设立广期所,更好促进绿色发展。
第三,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市场功能不断健全。近五年,交易所市场股债融资合计达到57.5万亿元,直接融资比重稳中有升,较“十三五”末提升2.8个百分点,达到31.6%。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跑出“加速度”,资本市场含“科”量进一步提升。近年来,新上市企业中九成以上都是科技企业或者科技含量比较高的企业。目前A股科技板块市值占比超过1/4,已明显高于银行、非银金融、房地产行业市值合计占比。市值前50名公司中科技企业从“十三五”末的18家提升至当前的24家。上市公司主动回报投资者的意识明显增强,这5年上市公司通过分红、回购派发“红包”合计达到10.6万亿元,比“十三五”增长超过8成,相当于同期股票IPO和再融资金额的2.07倍。与此同时,我们也在积极推进完善资本形成机制和中长期资金入市机制。
第四,协同发力的稳市机制逐步完善。面对多重超预期风险挑战,在党中央、国务院统筹部署下,我们协同各宏观管理、金融管理、国资部门和相关市场主体加强政策对冲、资金对冲、预期对冲,有效防范市场大幅波动和系统性风险。“十四五”期间,A股市场韧性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上证综指年化波动率15.9%,较“十三五”下降2.8个百分点。
第五,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形成。坚持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不断完善全链条监管体系,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十四五”期间,对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案件作出行政处罚2214份,罚没414亿元,较“十三五”分别增长58%和30%,执法震慑进一步增强,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市场生态进一步净化。
总的看,“十四五”期间,我国资本市场实现了量的稳步增长和质的有效提升,也为“十五五”高质量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这些成绩的取得,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也离不开各有关方面、各市场参与主体特别是广大投资者的共同努力和大力支持,借这个机会也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净网—2025”专项工作开展以来,按照公安部部署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网络违法犯罪,以“全链打击、类案打击、生态治理”为导向,持续加大打击整治力度,破获一批大要案件,坚决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取得阶段性成效。今日,公安部网安局公布10起打击整治网络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两起与金融行业有关,大家要注意防范。

安徽公安机关侦破郝某等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
2025年3月,安徽阜阳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成功破获一起利用AI仿冒银行APP并伪造交易凭证案件,查明郝某等人通过开发假冒银行APP,伪造银行交易流水、公积金流水账单、贷款结清证明等交易凭证,从中非法牟利。郝某等12人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湖北公安机关侦破徐某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4年9月,湖北宜昌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徐某某等人大量购买、注册短视频平台账号,在各类短视频平台上通过伪装炒股机构专业顾问、撰写投资理财文案、编造虚假股票走势图、剪辑金融股票视频等方式发展粉丝,并将粉丝信息推送至境外诈骗集团,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公安机关抓获徐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现场查获作案电脑5台、手机24部,查获各类社交账号200余个,查明非法获利金额180余万元。徐某某等4人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1. 准备阶段 (Before Application)
收集证据:这是最关键的一步。务必整理好所有相关材料,包括:
合同文件:开户协议、风险揭示书、产品合同等。
交易记录:对账单、成交明细、交割单等。
沟通记录:与客户经理、投资顾问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等。
宣传材料:对方提供的宣传册、网页截图、PPT等可能含有承诺或误导信息的证据。
其他证据:银行转账记录、对方公司的书面回复等。
明确诉求:想清楚你希望达到什么结果?是全额赔偿、部分赔偿、退还手续费,还是其他要求?诉求应合理有据。
2. 申请与受理 (Application & Acceptance)
选择调解组织:通常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 提出申请。这是我国唯一的全国性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免费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此外,也可以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调解中心申请。
提交申请:通过其官网、微信小程序或邮寄方式提交《调解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受理并征求对方意见:调解组织在收到申请后,会联系对方机构,询问其是否同意调解。只有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调解程序才会正式启动。
3. 调解会议 (Mediation Session)
选定调解员:通常可以从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名册中选择。这些调解员多是法律、金融领域的专家、退休法官、资深律师等,具有很高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进行调解:调解会议可以面对面进行,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调解员会先听取双方的陈述,了解争议焦点,然后会采用“背对背”或“面对面”的方式与双方沟通,厘清事实,解释法律,寻找共同利益点,提出建设性方案。
“背对背”调解:调解员分别与双方单独沟通,有助于更坦诚地交换意见和底牌。
“面对面”调解:双方直接对话,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进行协商。
4. 达成协议与履行 (Settlement & Performance)
签署协议:如果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履行协议:大多数机构会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为确保协议能得到强制执行,双方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 “司法确认” 。
司法确认: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其合法有效后出具民事裁定书。一旦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赋予了调解协议与法院判决同等的强制力。
调解失败:如果最终无法达成一致,调解程序终止,投资者仍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等途径继续解决纠纷。调解过程中的陈述和意见,不会影响后续的仲裁或诉讼。
理性投资的本质,是用一套系统性的规则和纪律,来对抗人类与生俱来的贪婪、恐惧、从众等非理性情绪。市场是由无数人组成的,而人性中的弱点(如FOMO-害怕错过、过度自信、损失厌恶等)会导致资产价格经常偏离其内在价值。理性投资者就是试图利用这种偏离,而不是被其吞噬。

以价值为基础,而非以价格为中心
非理性行为:看到股票大涨就追着买(追涨),看到大跌就恐慌性抛售(杀跌)。只关注价格走势图(K线)。
理性行为:关注投资标的的内在价值。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会看这个东西本身值不值这个价钱。投资也是如此,你会通过分析公司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行业前景等因素,估算出它大概值多少钱(内在价值),然后对比当前的市场价格。只有当价格低于你估算的价值时,才考虑买入。
风险收益匹配与资产配置
非理性行为:把所有钱都投入一个看似“稳赚不赔”的热点项目(All-in),幻想一夜暴富。
理性行为:深刻理解“高收益必然伴随高风险”的铁律。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能亏多少钱而不影响生活)、投资目标(买房、教育、养老)和投资期限(这笔钱能放多久),将资金分配到不同类别的资产中(如股票、债券、现金、房产等),即资产配置。不要把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明确的投资计划与纪律
非理性行为:凭感觉买卖,听小道消息操作,情绪波动直接决定交易行为。
理性行为:在投资前就制定好详细的计划,包括:
买什么:选择标的的标准。
何时买/卖:买入的价格区间,卖出的触发条件(如达到目标收益率、公司基本面变坏等)。
买多少/卖多少:仓位管理。
一旦计划制定,就严格执行,避免情绪干扰。这就像在战场上,计划是你的地图和指南针。
长期视角与复利思维
非理性行为:追求短期快速盈利,频繁交易,每天看盘,被短期市场波动折磨得焦虑不堪。
理性行为:相信长期主义和复利的力量。股市从长期看是称重机,总会反映经济的增长和企业的价值。理性投资者愿意像种树一样,耐心等待企业成长,让时间和复利为自己工作。沃伦·巴菲特说:“如果你不想持有一只股票十年,那就连十分钟也不要持有。”
自知之明与能力圈
非理性行为:投资自己完全不懂的复杂金融产品(如加密货币、期权期货),只是因为别人都在炒。
理性行为:坚守在自己的“能力圈”内。只投资自己能理解、能看懂的行业和公司。对于不懂的东西,坚决不碰。承认自己的无知比盲目自信要安全得多。
持续学习与独立研究
非理性行为:盲目相信“大神”推荐、媒体热点和“内幕消息”。
理性行为:投入时间和精力去学习财务知识、分析宏观经济、研究公司财报。形成自己独立的判断,并对自己的投资决策负全责。信息是进行分析的原料,而不是操作的指令。
本杰明·格雷厄姆(巴菲特的老师)有一个著名的“市场先生”比喻,能极好地诠释理性投资:
想象你在与一个叫“市场先生”的生意伙伴共同持有一家公司的股份。每天,“市场先生”都会跑来给你一个报价,要么把他手里的股份卖给你,要么想买你手里的股份。
但这个“市场先生”有个毛病:他情绪极不稳定。有时心情愉悦,只看到光明面,会报出非常高的价格;有时又心情抑郁,只看到困难,会报出非常低的价格。
理性投资者会怎么做?他不会被“市场先生”的情绪所左右。当“市场先生”报出高价时,如果他觉得划算,会乐意卖给他;当“市场先生”报出低价时,如果他觉得划算,会乐意从他那里买入。否则,他就忽略“市场先生”的报价,继续做自己的事。
非理性投资者则会被“市场先生”牵着鼻子走,在他乐观时过度兴奋而买入,在他悲观时过度恐慌而卖出,最终亏损。
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持续加大工作协同力度,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突出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积极成效。

案例林某某、马某某等人以“代理退保”名义实施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林某某、马某某为非法获利,以全额退保或高额退保为诱饵,发布违法广告,怂恿、诱导投保人委托其代理退保,杜撰、虚增、编造保险公司及业务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内容和证据,向监管部门邮寄信件、反复投诉,同时教唆投保人、离职保险业务员消极对抗后续调查、询问,导致保险公司及相关业务员向投保人支付保险现金价值,并被胁迫额外给予保费总额60%-100%的高额补偿款,林某某、马某某从中抽成保费总额的20%-30%据为己有。林某某、马某某合作一段时间后,各自发展业务,但仍相互介绍客户。2021年10月起,马某某还成立了法务公司,雇请何某某、吴某某等人从事代理退保业务。
经查,2020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马某某共为115名投保人恶意办理退保,造成保险公司经济损失217.6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48.96万元。
查处过程
2022年11月,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024年5月,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定林某某、马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林某某、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何某某、吴某某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认定吴某某、何某某等2人犯敲诈勒索罪,结合吴某某其他犯罪情况,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五千元。部分被告人上诉后,2025年4月9日,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以“代理维权”形式掩盖非法获利目的的犯罪分子。金融监管总局明确规定,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保险退保业务推介、咨询、代办等活动,诱导投保人退保,扰乱保险市场秩序。近年来,金融“黑灰产”组织、个人为谋求非法利益,假借法务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广泛发布“代理高额退保”不实信息,怂恿、诱导投保人委托其代理“维权”,胁迫保险公司支付超出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退保金,并从中收取高额佣金。此类行为挤占正常投诉维权渠道和资源,误导投保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应予以严厉打击。
依法划分权利行使与违法犯罪的边界。投保人有权投诉,但投诉内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业务员给予投保人合同约定以外利益,有关行为是否影响保险合同效力,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定。本案中行为人以业务员存在违规行为为由,虚构事实、恶意投诉,已经超出正常合法维权的范畴,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或要挟手段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依法严惩,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持续加大工作协同力度,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突出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积极成效。

案例一 宁某等人包装“职业背债人”实施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宁某伙同沈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全国范围内大肆招揽无还款能力且不具有某市购房资质的贷款人(另案处理),对其进行“包装”,伙同房东(另案处理)伪造首付款凭证,并大幅做高房屋成交价,通过虚构首付款已支付的假象,安排贷款人申请抵押贷款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贷款发放后,被告人宁某等人向房东支付包括首付款在内的卖房款后,剩余款项由被告人宁某等人瓜分。经查,被告人宁某等人通过张某某等11名贷款人(均另案处理)诈骗贷款共计738万余元(币种:人民币,下同)。
另查明,2019年起,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张某某等11人进行包装,并申领信用卡。前述信用卡由宁某实际控制并使用。截至案发,尚未归还本金合计575万余元。
查处过程
2023年6月,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2025年3月,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经法院审理,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宁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另案处理案件中,以贷款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沈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相关判决均已生效。
典型意义
坚持对信贷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近年来,以不法贷款中介为核心的犯罪团伙以伪造首付款凭证、签订价格虚高的房屋成交买卖合同等手段,骗取银行信贷资金,造成经济损失,不仅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还对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产生负面影响。此类案件中,非法贷款中介在组织、策划犯罪中发挥了重要联结作用,形成以其为枢纽的全链条违法犯罪。前端招揽无贷款资质人员,中端负责打包制作虚假证明材料,末端对接银行等金融机构实施诈骗行为,违法犯罪的“套路化”“链条化”“复制性”较强,往往短期内重复多次作案,社会危害严重,必须依法打击。
注重对涉案人员分层分类处置。办理该类案件,应甄别各涉案人员在犯罪环节中所起作用大小,提出罪责刑相一致的处理意见。对于参与程度高、起到主要撮合作用的中介人员,依法认定其为主犯,对其经手的所有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其他参与程度较低、主观恶性较小的涉案人员,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自愿认罪并积极退赃的情况下,依法从宽处理。
深圳毗邻香港,跨境投资活动相对活跃,近期发现部分投资者对跨境投资风险认识不足、参与不合法交易、陷入跨境投资新骗局造成投资损失,需高度警惕。从以下三个案例进行风险提示:
案例一:
基本案情:投资者在境外券商开设港股、美股融资融券账户,使用APP进行境外股票交易时,券商未经投资者同意合并账户、错误迁移股票数据、缺少日结对账单,导致投资者大额亏损。
风险提示:除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沪港通”、“深港通”等机制外,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证券交易不受境内法律法规保护,可能面临损失。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个人购汇应主要用于旅游、留学、就医等项目,若个人违规购汇用于境外证券投资,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面临罚款或限制购汇等处罚。
案例二:
基本案情:投资者通过朋友认识一名自称在香港公司工作的人员,该人员声称公司持有香港正规牌照,能提供场外期权投资服务,并承诺高额回报。投资者在深圳办公点签署协议并转账期权费至该人员账户,委托其下单。但该人员及其公司实际并无相应资质。投资者要求兑付时,对方以公司出现问题为由拒不兑付,并且办公点已人去楼空。
风险提示:不法分子利用熟人推介进行诈骗,流窜作案甚至藏身境外,涉案办公点可能空无一人或没有实体经营,被骗资金用途不明确、难以追回。投资者应保持理性,不盲从、不轻信高收益承诺,避免因虚假信息导致财产损失。
案例三:
基本案情:投资者通过朋友介绍,在某香港券商的深圳办公点开户,进行A股场外期权交易,并将期权费通过其香港账户汇向该券商的香港账户。盈利时,投资者要求平仓,但该券商未响应,并于数天后通知无法兑付收益。目前,该香港券商正申请破产。
风险提示:场外期权是定制化、高复杂性、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品,在非集中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目前境内个人投资者不能直接参与交易,且境内外机构不具备为境内个人投资者提供相关交易服务的资质。投资者参与香港场外期权交易不受境内法律保护,损失时维权困难。
跨境投资路,风险伴左右。在此提醒广大投资者,开展跨境投资前请全面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以QDII、“沪港通”、“深港通”等合规机制参与跨境投资,选择正规、权威的信息渠道及机构作出投资判断,谨防被骗!
很多投资者,希望自己的投资能够保本保息。在与金融机构合作中,也期待投顾机构能够承诺收益。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是投资咨询机构不可以承诺收益。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核心原因:
1. 法律与监管的明确禁止在中国,《证券法》 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中都明确规定了这一点。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明确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不得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类似的,在为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进行销售时,也有严格规定禁止宣传“保本保收益”。
任何违反此规定的机构都将受到监管机构的严厉处罚,包括罚款、吊销牌照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维护市场秩序的红线。
2. 投资的本质:风险与收益并存投资的根本特性就是不确定性。任何金融产品的未来收益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政策、公司经营、市场情绪乃至不可预见的“黑天鹅”事件(如疫情、战争)等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
没有“万能预言家”:没有任何人或任何机构能够100%准确预测未来的市场走势。承诺收益就等于声称自己可以预知未来,这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
风险是收益的来源:理论上,高收益必然对应高风险。如果有人承诺高收益且低风险(或保本),这本身就是违反经济规律的,极有可能是一个骗局。
3. 保护投资者,防止欺诈和误导这是立法的根本目的。
防止“诱饵”陷阱:承诺收益是非法机构最常用的“诱饵”,利用投资者追求稳定高回报的心理,将其引入骗局,如“杀猪盘”、非法集资、庞氏骗局等。禁止承诺收益,相当于拆掉了骗子的一个重要工具。
强调买者自负:监管规则要求机构必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强调“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和“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者必须明白,决策的后果最终需要自己承担。如果允许承诺收益,就会模糊和推卸这份责任。
促进理性决策:监管希望投资者是基于对投资策略、产品结构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解来做决策,而不是被一个虚幻的“承诺”所吸引。这有助于培养更健康、更成熟的市场环境。
4. 防范利益冲突,维持机构中立性如果咨询机构可以承诺收益,就会产生巨大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可能会铤而走险:为了兑现承诺,投资顾问或机构可能会采取极端高风险的投资策略,甚至进行违规操作(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将客户的资金置于巨大的危险之中。
可能会掩盖损失:如果投资出现亏损,为了维持“承诺”的假象,机构可能会用新的客户资金去弥补老的亏损,从而演变成庞氏骗局,最终导致全面崩盘。
| 正规、合法的投资咨询机构 | 可疑、非法的“承诺”机构(警惕!) |
|---|---|
| 揭示风险:详细说明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 承诺收益:保证“保本保息”、“稳赚不赔”、“年化XX%”。 |
| 提供分析:基于研究和数据,提供投资建议和策略。 | 虚假宣传:夸大过往业绩,用“话术”吸引客户。 |
| 投资者教育:帮助客户理解市场,匹配适合的产品。 | 催促交易:制造紧张气氛,催促您尽快打款。 |
| 收取服务费:通过咨询费、管理费等方式盈利。 | 利润分成:提出“收益分成”等模式(正规私募除外,但其也绝不承诺收益)。 |
投资咨询机构不可以承诺收益,根本上是出于对投资者的保护和对市场规律的尊重。 这是一个强制性的“冷却剂”,旨在:
打击欺诈,让骗子的“诱饵”失效。
教育投资者,让其理解并接受投资的风险本质。
维护行业信誉,确保专业的咨询机构专注于提供分析和建议,而不是成为不负责任的“预言家”。
因此,当您遇到任何声称能承诺收益的“投资顾问”或“理财专家”时,最正确的做法是:立即远离,并可以向证监会等监管机构举报。 这几乎可以肯定是骗局的开始。
证监会日前宣布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业内人士认为,新规聚焦降低投资者综合成本,推动销售机构从重规模向重投资者回报转型,引导投资者长期持有,有助于形成投资者长期受益、行业健康发展的双赢局面。
300亿元真金白银让利投资者
本轮费率改革的突出特点是进一步降低投资者的综合成本,实实在在让利投资者。
《规定》降低认申购费率,将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的认申购费率上限分别调降至0.8%、0.5%、0.3%。同时,鼓励销售机构在覆盖成本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认申购费打折力度。《规定》规范销售服务费,将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指数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上限分别调降至0.4%/年、0.2%/年、0.15%/年。《规定》还明确代销机构清算账户沉淀资金应当按照活期存款利息划归基金财产所有、基金投顾业务不得双重收费。根据业内测算,按照近三年平均数据,本轮基金销售费用改革将整体降费约300亿元,降幅约为34%。
本次销售费用改革也是公募基金行业费率改革的第三阶段。2023年7月,证监会制定印发《公募基金行业费率改革工作方案》,提出按照“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的实施路径分阶段推进公募基金费率改革工作。第一阶段主要降低主动权益类公募基金产品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第二阶段主要调降基金股票交易佣金费率,降低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佣金分配比例上限,第三阶段则主要调降认申购费等销售环节费率。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此次费率改革是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一步。三阶段费率改革累计每年向投资者让利超500亿元,意味着行业从“规模导向”向“价值导向”转变。《规定》将推动销售机构从流量思维转向服务思维,引导行业回归以投资者利益为中心的本质。同时,通过优化费用结构、降低投资者综合成本,将吸引更多长期资金入市,促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为行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鼓励从短期交易转向长期持有
在降低销售费用的同时,《规定》还积极引导投资者践行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念。
《规定》优化赎回费安排,将赎回费全部计入基金财产,并将四档赎回费率安排简化成三档,降低收费机制复杂性。同时,优化7日、30日、6个月持有期限的赎回费安排,引导投资者长期投资。对持有期超过1年的基金份额(货币市场基金除外),不再继续收取销售服务费。
田利辉表示,上述安排直接降低投资者长期持有成本,有效抑制“赎旧买新”等非理性行为,将引导投资者从短期交易转向长期持有,提升投资体验和收益水平,促进投资理念从“博短差”向长期价值转变,真正实现投资者长期受益、行业健康发展的双赢局面。他表示,《规定》鼓励长期持有,与浮动费率机制改革二者形成“双轨协同”的机制设计。浮动费率机制将管理费与业绩挂钩,解决“旱涝保收”问题;销售费用改革通过免收超一年持有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引导投资者长期持有。这种“前端降费、后端激励”的组合,共同构建了“投资者长期持有、机构持续服务、基金业绩提升”的良性循环。
华福证券认为,赎回费机制改革和对持有满一年的份额免除销售服务费的规定,与5月7日证监会发布的《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中“鼓励长期持有”的理念一脉相承,有助于减少投资者频繁申赎带来的交易损耗和行为偏差,《规定》从约束短期行为与奖励长期持有双向发力,构建了正向激励循环,从制度层面引导投资行为长期化。
实现行业从重规模向重投资者回报转型
对于公募基金行业而言,本轮改革将起到进一步正本清源的作用,重构行业价值链条,精准打击“重首发、轻持营”的行业痼疾,实现行业生态的重塑。
《规定》聚焦个人客户服务,对个人客户的销售保有量,维持现行50%的客户维护费比例不变,对机构投资者销售权益类基金的保有量维持现行30%的比例不变,鼓励销售机构提升个人客户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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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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