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关于暂免收取部分2026年度费用的通知》,推出2026年系列降费让利措施,免收沪市上市公司上市费,减免交易单元使用费,免收可转债以外的债券交易经手费等。同时,上交所下属子公司减免交易网关流速费、上证e服务、上证e投票、上证云等费用。预计2026年降费让利金额约11.13亿元。
上交所始终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持续挖掘降费空间,提升让利力度,聚焦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十四五”期间,上交所研究调降股票、债券、基金、REITs等的交易经手费收费标准,持续免收上市公司及基金、REITs上市费,减免会员等市场主体的交易单元使用费;上交所下属子公司持续减免上市公司、行业机构相关服务费用,通过系列降费措施提振市场信心、稳定发展预期,助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
下一步,上交所将持续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持续发挥资本市场功能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为中国式现代化和金融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5)》。
在推动上市公司投资价值持续提升专栏中,《报告》指出,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市值管理制度,大力引导上市公司在提升公司质量的基础上开展市值管理,上市公司投资价值日益彰显。下一步,将开展上市公司常态化走访,推动解决实际困难。主动了解上市公司在市值管理、经营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多措并举推动上市公司质量提升。压实上市公司市值管理主体责任,发挥市场主体积极性。加大监管力度,防范市场风险。
在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专栏中,《报告》指出,中国证监会会同有关方面大力引导中长期资金入市,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下一步,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将立足大局,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中央金融办统筹协调下,进一步提升工作的前瞻性、主动性和针对性,着力健全有利于“长钱长投”的制度政策环境,显著提高各类中长期资金实际投资A股的规模和比例,努力实现中长期资金保值增值、资本市场平稳健康运行与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性循环。
为持续了解广大中小投资者对资本市场发展及投资者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提升投资者服务工作的精准度,中证投服中心聚焦投资理念、投资回报和上市公司质量提升等方面内容设计了调查问卷,现诚邀广大投资者参与调查。
问卷调查时间为2025年12月23日18:00至12月31日12:00。 本次问卷调查不收集及泄露投资者的个人信息,问卷产生的数据仅用于统计分析。
以下两种方式均可参与,欢迎投资者积极参与作答,感谢大力支持!
1.问卷电子链接 https://www.investor.org.cn/wj/s/Tvs7rSNk
2.问卷二维码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2025年12月23日
2025年中国公募基金市场迎来历史性突破,ETF规模冲上5.78万亿元,FOF年内发行规模超800亿元,双双刷新纪录。
数据显示,截至12月19日,全市场ETF规模达5.78万亿元,年内增长超2万亿元,增速超过53%。增长节奏也很惊人,ETF规模今年短短4个月就从4万亿跃升至5万亿,而此前从0到1万亿用了整整14年。
细分品类同样亮眼,2025年7月和9月两批科创债ETF先后上市,市场热度持续攀升。截至目前,24只科创债ETF合计规模已达2576.64亿元,相较697.73亿元的发行规模大增269%,其中16只产品跻身百亿级梯队。
与此同时,FOF也迎来“爆发年”。截至12月17日,全年新成立79只FOF基金,合计募集规模达803.54亿元,超过此前三年发行总和。单只产品平均发行规模达10.49亿元,是2024年的3倍以上。
什么是ETF和FOF?
ETF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本质是一篮子资产的组合,比如投资者买了“沪深300ETF”,就相当于一次性买下了沪深300指数里包含的300家公司的股票。
FOF更简单,它本身不直接买股票、债券,而是由专业的基金经理挑选一篮子不同的基金来组合投资。以养老目标FOF为例,基金经理可能配置40%股票型基金、40%债券型基金、20%货币市场基金。
近期,国家网信办会同中国证监会深入整治涉资本市场网上不实信息,依法处置一批炮制谣言、非法荐股的账号。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八姐无敌”等账号散布涉资本市场监管政策谣言。微信公众号“八姐无敌”“投行那些事儿”、新浪微博账号“投行小兵”等编造虚假IPO政策,炮制所谓“独家爆料”“内幕信息”等无事实依据内容。新浪微博账号“天津股侠”捏造股指期货虚假信息,误导公众认知。涉及的账号已被依法依约采取处置措施。
2.“财报风云”等账号集纳炒作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不实信息。微信公众号“财报风云”“伟海精英”恶意集纳上市公司、金融机构负面信息,歪曲解读企业股权结构、财务报表等涉企公开信息,诋毁企业形象声誉,唱衰企业发展前景。微信公众号“大力如山”“中证金镕”长期以“爆料”等方式散布金融机构小道消息,发布无事实依据的内容。涉及的账号已被依法依约采取处置措施。
3.“财经周末老师”等账号利用AI编造资本市场虚假信息。百度百家号“财经周末老师”“小宋老师说财经”“财经岑老师”“龙哥霸气的老巢”等利用AI技术批量生成资本市场虚假不实信息,恶意攻击市场监管政策,采用“标题党”“小作文”等方式煽动负面情绪,干扰投资者决策。涉及的账号已被依法依约关闭。
4.“爱在深秋-郑老师”等账号炒作股市走势,随意预测涨跌,博取流量。抖音账号“爱在深秋-郑老师”长期、频繁地通过煽动性或暗示性话语随意预测股市涨跌,博取流量。抖音账号“老实人老王”“晴天(超短裙战法)”等为博眼球、吸流量,长期恶意蹭炒股市波动等热点话题,挑动网民情绪。涉及的账号已被依法依约关闭。
5.“热点牛股王”等账号非法推荐股票,谋取利益。微信公众号“热点牛股王”、快手账号“五年万倍收益”等非法荐股,通过晒群聊信息、收益截图等方式,暗示能够预测个股走势,渲染购买某股票稳赚不赔,煽动投资者跟风买入。涉及的账号已被依法依约关闭。
资本市场具有很强的信息敏感性,编造、传播资本市场虚假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言论,扰乱信息传播秩序,影响市场稳定运行,将受到法律惩处。网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网民,树立正确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金融信息辨别,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近日,深圳证监局发布提示。市场上以“代理投诉”“全额退费”为幌子的非法代理维权陷阱频发,有不法组织利用投资者急于解决问题的心理,通过教唆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非法手段进行恶意投诉,使投资者不仅难以实现维权目的,还可能面临个人信息泄露、经济损失甚至法律风险。

【案例】
某投资者收到自称“法律维权工作人员”的陌生电话,对方声称可以代理向投资咨询机构索要退费,诱导投资者与其合作。后该“维权人员”在未获得投诉者授权的情况下,冒用其个人信息到监管部门提交投诉,试图胁迫金融机构退费。
投资咨询机构接收后核查发现,投诉所留联系方式并非客户本人信息。机构工作人员主动联系投资者,判断投资者可能遭遇非法代理维权,向其详细揭示了非法代理维权涉及的“高额收费”“信息倒卖”“威胁敲诈”等风险,同时明确告知官方维权渠道和合规处理流程。
经沟通,投资者意识到风险,表示将收集证据报警,且后续通过正规渠道反馈诉求。
【提示】
1.金融机构应主动加强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提示,帮助投资者识别非法陷阱,引导依法理性维权。
2.若需办理退款、咨询服务等事宜,建议投资者通过金融机构官方公布的投诉渠道反映诉求,切勿轻信“全额退费”“代理投诉”等不实承诺,此类机构通常无法律执业资格,可能存在套取信息、收取高额“维权费”等风险。
3.建议投资者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轻易添加陌生“法务”“维权律师”为好友,不向第三方泄露身份证号、手机号、订单信息等个人隐私,避免被用于非法活动,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4.投资者若发现非本人发起的虚假投诉,或收到非法代维教唆信息,建议第一时间与机构核实,保留聊天记录、合同等证据,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倡导财经领域创作者在发布财经专业内容前,完成平台财经专业资质认证,禁止未经平台资质认证的账号发布财经专业内容、推荐财经专业服务 / 产品。”
抖音最新发布的《抖音社区财经行业公约(试行)》(下称《公约》),从账号资质、内容管理、营销行为、违规处置等方面,对财经类内容创作提出系统性规范。
在具体规则中,账号资质被前置为核心门槛。同时,《公约》还对虚假和误导性财经信息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要求严禁发布违背常理、难以核实真实性的内容,杜绝渲染炒作、造谣传谣和编造虚假信息等行为。针对金融机构的产品经营行为,也做了明确的约束。
与以往多次针对非法荐股、虚假宣传等问题开展的专项整治不同,此次《公约》并非围绕单一违规类型进行“点状治理”,而是试图搭建一套相对完整、可预期的财经内容生产与传播规则体系,从源头降低风险内容扩散的可能性。
不过,随着公约发布,部分公众也提出疑问:抖音是否在推行“无资质不能说”的管理逻辑?
对此,抖音集团副总裁李亮在社交媒体平台回应称,推出该公约,重点在于打击不具备专业资质却讲解金融市场等高专业性内容、推荐金融产品的行为。平台在治理过程中发现,有账号通过仿冒、包装专家或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身份发布财经内容,误导性较强,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希望通过更严格的资质要求将此类账号清理出平台。
李亮同时强调,平台鼓励真正从事深度、专业内容分享的创作者前置完成资质认证,提升用户信任度;而普通用户基于自身经历进行客观、合规的财经经验分享,并不在限制之列。
“有资质也不代表可以随便说,”李亮称,近年来,平台针对医疗健康、法律、财经等专业门槛高、社会影响大的内容垂类,均单独设立了社区规范,并配套建设专门的内容审核能力,引入具备专业背景的审核人员,以提升内容把控的严谨性,最终目标仍是为用户提供更专业、更优质的信息内容。
从更大的监管背景看,此次公约出台亦与近期网信部门对财经类内容治理的持续强化密切相关。
11月26日,中央网信办在北京召开优化营商网络环境工作经验总结交流会。会议要求,网站平台要坚持问题导向,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提升对明显涉企侵权信息的发现力、处置力,强化对财经类“自媒体”和MCN机构账号管理,不断提升对不法信息、账号处理精准度。要提升规范化水平,优化举报受理处置机制,规范涉企网络侵权信息受理处置工作流程,细化涉企侵权账号处置标准。要提高治理效能,网信部门要勇于担当作为,积极开拓创新,擦亮“优化营商网络环境”专项行动品牌,总结推广一批可复制的好经验好做法。
此外,金融监管总局、公安部、证监会等监管部门也长期持续在打击违规网络金融行为。今年“3·15”期间,据央视新闻报道,证监会会同公安、网信等部门,通过监测、甄别、处置、警示、投教等全链条联动,针对编造、传播股市谣言的行为做了严厉打击。
今年9月,金融监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第一批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典型案例,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金融领域“黑灰产”突出违法犯罪行为,取得积极成效。
近年来,股市黑嘴、非法违规荐股、小作文造谣传谣等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在各网络平台高发,随着监管、平台等各方齐力,金融内容生态已逐渐向规范化良性发展。
事实上,在《公约》发布前,抖音已多次披露针对财经内容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进展。
2024年10月11日,抖音发布针对“非法荐股”等非法证券活动的处罚公告。公告显示,仅最近一个月,平台累计治理股市相关违规账号3600余个、违规内容15000余条。
今年3月10日,抖音发布关于打击“非法荐股”等违法证券活动的公告(二),明确鼓励具备资质的财经和证券专业人士发布权威、真实的信息,分享专业知识,同时持续治理“无相关资质提供有偿荐股服务”“编造、传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影响证券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今年10月,抖音针对平台3种典型金融骗局做官方提示,明确平台坚决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严禁破坏经济和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并公布数据称:2025年第3季度,平台共处置非法荐股等金融违规内容超10万条。
结合此次《公约》,可以看出抖音逐步抓严财经内容规范管理,形成了财经治理“四部曲”,直至完全系统性对财经违规内容做详细规范。
中央财经大学数字经济融合创新发展中心主任陈端表示,过去一段时间,平台对财经内容的治理更多采取“专项整治”方式,属于典型的反应式、运动式治理,能够在短期内遏制非法荐股、虚假宣传等乱象,但治标有余、治本不足。《抖音社区财经行业公约》的发布,标志着平台治理思路的系统性升级——从事后处置转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与事后追溯相结合的全链条治理。
在陈端看来,公约通过账号资质、内容管理、营销行为三大板块,构建起财经内容生态的基本框架,将治理关口前移到人和行为层面,显著抬高“伪专家”“假导师”的违规成本。同时,通过清晰的负面清单划定内容与营销红线,有助于消除长期存在的规则模糊地带,稳定创作者和用户预期,推动良币驱逐劣币。
“从更长周期看,这类行业公约有望演化为事实上的行业参考标准,重塑财经内容生产的专业主义导向,加速创作者分层与职业化进程,并成为连接金融监管与网络内容治理的重要接口。”陈端进一步说到,“当然,其实际效能仍取决于执行的刚性、技术识别能力以及跨平台协同程度,尤其是在资质认证公信力、隐蔽诱导行为界定等方面,仍有待持续观察和完善。”
据证监会官网,近日,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吴清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全国金融系统工作会议要求,研究部署证监会系统贯彻落实举措。
会议强调,这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资本市场工作作出重要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资本市场的高度重视和殷切期望。证监会系统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全国金融系统工作会议安排,坚持稳中求进、提质增效,紧扣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主线,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更好助力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十五五”良好开局积极贡献力量。
一是坚持战略引领,认真做好“十五五”规划编制和实施。积极配合编制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科学制定资本市场“十五五”规划体系,系统谋划未来五年资本市场发展主要目标、任务和重要举措,以钉钉子精神抓好落实。
二是坚持固本强基,持续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积极培育高质量上市公司群体,开展新一轮公司治理专项行动,引导优质公司持续加大分红回购力度。全面推动落实中长期资金长周期考核机制,大力发展权益类公募基金,推动指数化投资高质量发展。加强跨市场跨行业跨境风险监测监控,强化逆周期跨周期调节,健全长效化稳市机制。强化政策解读和预期引导,及时回应市场关注关切,压实行业机构、上市公司的声誉管理责任,持续讲好“股市叙事”。
三是坚持改革攻坚,不断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吸引力。启动实施深化创业板改革,加快科创板“1+6”改革举措落地。推动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尽快落地商业不动产REITs试点,研究推出新的重点期货品种。坚持扶优限劣,加快打造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优化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和互联互通机制,提高境外上市备案质效。
四是坚持严监严管,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强化科技赋能监管,继续重拳惩治财务造假、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挪用侵占私募基金财产等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出台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积极配合修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重点领域法律法规。
五是坚持全面从严,纵深推进证监会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坚决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落实党对资本市场的全面领导,扎实推进中央巡视整改和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全力支持配合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强化重点领域公权力监督制约。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加快打造“三个过硬”的监管铁军。 会议要求,要全力做好岁末年初工作,加紧推进“十四五”资本市场各项工作顺利收官,坚决守牢防风险、保稳定的底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体系,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中国证监会立足监管实践,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研究起草了《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条例》起草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守监管的政治性、人民性,紧扣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工作主线,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夯实监管执法及投资者保护基础为主要内容,依法规范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行为,努力夯实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条例》共八章、七十四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上市公司治理要求,规范治理架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等关键少数的行为,促进提升治理的有效性,夯实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根基。二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监管。特别是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财务造假”,通过健全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约、追责追偿机制,禁止第三方配合造假等方式,多维度予以重点打击和防范。三是规范并购重组行为。细化完善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规定,进一步明确财务顾问的职责定位和独立性要求,支持产业整合升级和企业转型。四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对市值管理、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作出明确要求,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回报投资者意识。明确主动退市中投资者保护安排,防范上市公司规避退市、利用破产重整损害投资者利益。五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细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可以采取的措施,对占用担保、配合造假等行为设置专门罚则。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基本要求,认真研究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条文。
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行为,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强化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绑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制定并下发《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强调,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包括基金净值增长率、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基金利润率、盈利投资者占比等量化指标。
《指引》要求,在高管考核方面,基金投资收益指标权重应当不低于50%;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的考核方面,基金产品业绩指标考核权重应当不低于80%;对负责销售的高管及核心销售业务人员,投资者盈亏情况指标考核权重应当不低于50%。
《指引》表示,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过去三年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基金利润率的不同情形建立阶梯化的绩效薪酬调整机制。如过去三年产品业绩低于业绩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其绩效薪酬应当较上一年明显下降,降幅不得少于30%;显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且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其绩效薪酬可以合理适度提高。
《指引》提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应当纳入递延支付人员范围,递延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40%。
薪酬总额与产品业绩、投资者盈亏挂钩
《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薪酬总额决定机制,加强薪酬总额管理,根据基金投资收益、经营绩效、财务状况、市场水平、风险管理、发展战略和人员情况等因素,按照规范的程序,合理确定薪酬总额及不同业务岗位、不同职级的薪酬标准和水平。
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加强薪酬总额预算管理,鼓励适当延长管理周期,周期内薪酬总额变动应与基金投资收益、公司效益联动。
关于长效激励约束,《指引》指出,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性质的激励和现金激励等。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采用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分红权等与公司长期发展、基金份额持有人长期利益相绑定的中长期激励,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优化薪酬分配结构,平衡不同岗位、不同职级人员之间的薪酬标准和水平,加强极值管控和级差管理,及时调整过大、不合理的薪酬分配差距,加大向一线员工、基层员工的倾斜力度。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审慎控制中高级管理人员平均薪酬增幅,中高级管理人员平均薪酬增幅原则上不得高于公司人均薪酬增幅。
《指引》强调,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绩效考核体系,并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绩效考核指标,并保持考核指标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定量指标应当包括基金产品业绩、投资者盈亏情况等基金投资收益指标。其中基金产品业绩指标应当包括基金净值增长率、业绩比较基准对比等,投资者盈亏情况指标应当包括基金利润率、盈利投资者占比等。基金投资收益指标中三年以上中长期指标权重不得低于10%;定性指标包括专业能力建设、合规风控、社会责任等指标。
业绩指标考核权重应当不低于80%
对于公募基金高管考核方面,《指引》要求,基金投资收益指标权重应当不低于50%。应当根据产品类型、职责范围、履职实际设置差异化的考核指标和权重。对负责主动权益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投资人员,应当以基金产品业绩考核为主。
对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的考核方面,基金产品业绩指标考核权重应当不低于80%,其中业绩比较基准对比指标考核权重不得低于30%。对负责指数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投资人员,应当强化跟踪偏离、投资专业能力建设的考核。
对负责固定收益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投资人员,应当强化信用风险控制、流动性管理的考核。
对负责销售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销售业务人员,投资者盈亏情况指标考核权重应当不低于50%。
对督察长及合规管理人员考核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对管理多只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基金规模、管理时间,对其管理基金的业绩等指标进行加权计算,基金经理管理不满一年的公募基金不纳入考核范围。
递延支付人员范围扩大
《指引》还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明确适用人员范围、标准、期限和比例等。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比例应当与基金投资收益、薪酬水平、业务开展、风险变化等情况相匹配,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三年,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
其中,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应当纳入递延支付人员范围,递延支付比例原则上不少于40%。
《指引》指出,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应当将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购买本公司或者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且持有期限不得少于一年。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30%购买该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60%,但是公司无权益类基金等情形除外。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全部绩效薪酬的40%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但是由于其管理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等原因无法购买的除外。
建立阶梯化绩效薪酬调整机制,最高降幅不得少于30%
《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主动权益类基金经理过去三年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基金利润率的不同情形建立阶梯化的绩效薪酬调整机制。
《指引》明确的奖惩机制,如过去三年产品业绩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其绩效薪酬应当较上一年明显下降,降幅不得少于30%;低于业绩比较基准超过十个百分点但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其绩效薪酬应当下降;低于业绩比较基准不足十个百分点且基金利润率为负的,其绩效薪酬不得提高;显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且基金利润率为正的,其绩效薪酬可以合理适度提高。
《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严格制定内控制度并做好自律工作。比如董事会应当对薪酬管理负主体责任,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董事会相关决议。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薪酬管理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明确制度实施的监督部门或机构。
《指引》对分红也进行了约束。比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股东分红机制,在加强资本积累、强化投资研究、风险防范、信息科技、投资者教育与社会责任等方面投入的前提下,根据基金产品中长期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审慎确定分红频率与分红比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对于过去三年基金产品业绩不佳、投资者亏损较大的,应当适当降低分红频率与分红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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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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