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河北证监局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旭光电,已退市)及其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旭集团,债券发行人)等相关主体证券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同日,深圳证监局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旭蓝天)等相关主体证券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经查,一是2017年东旭光电不符合股票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75.65亿元;2018年东旭集团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35亿元。二是2015至2019年期间,东旭集团虚增收入累计478.25亿元,虚增利润累计130.01亿元,虚增货币资金447.9亿元(最高);东旭光电虚增收入累计167.6亿元,虚增利润累计56.27亿元。三是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非经营性占用东旭光电、东旭蓝天货币资金,截至目前披露的尚未归还金额合计169.59亿元。四是东旭光电和东旭蓝天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报。河北、深圳证监局拟对李兆廷等43名责任主体合计罚款17亿元,对其中19名主要责任人员采取五年以上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河北、深圳证监局将在依法履行监管执法程序后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目前,相关中介机构违法执业行为正在同步调查中。河北、深圳证监局将继续督促东旭光电、东旭蓝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追回被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非法占用的资金。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证券犯罪问题线索,也将按程序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强化对部分重点事项的监管。
一是增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外包”行为的监管要求。为了防范可能出现的保密风险,明确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上市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二是优化重大事项披露时点。将披露时点由“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修改完善为“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三是完善履行披露义务的公开承诺主体范围。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新增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为公开承诺主体。
彼得·林奇(Peter Lynch)作为全球知名的投资大师,其投资理念以务实、理性著称。以下是他十大经典投资金句,涵盖了他对选股、市场波动、风险控制等核心观点的精辟阐述:
“每支股票背后都是一家公司,去了解这家公司在干什么。”
林奇强调投资需基于对公司基本面的深入研究,包括业务模式、财务状况和管理层能力,而非仅关注股价波动。
“当你持有好公司的股票时,时间站在你这一边。”
短期股价可能与公司业绩无关,但长期来看,优质企业的增长终将反映在股价上。耐心是盈利的关键。
“股市下跌如科罗拉多州的暴风雪一样寻常,如果你有所准备,反而是买入廉价股票的大好机会。”
恐慌性抛售中,投资者可低价买入被错杀的优质标的。
“避开热门行业的热门股票。低迷产业中的好公司,往往是未来的赢家。”
被市场忽视的行业可能隐藏价值,而热门股常因高估值透支未来收益。
“永远不要投资于你不了解其财务状况的公司。最大的亏损往往来自财务不佳的企业。”
投资者需仔细分析资产负债表,确保公司具备偿债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投资你熟悉的行业或企业,才能发挥自身优势。”
普通人可通过日常观察(如消费习惯、产品体验)发现潜力股,例如沃尔玛早期的投资机会。
“业余投资者应集中持有5家以内深入研究的企业,而非盲目分散。”
过度分散会削弱收益,而专注少数优质标的更易捕捉超额回报。
“没有人能预测利率、经济或股市走向,关注公司本身而非宏观猜测。”
经济预测常误导决策,投资者应专注于企业基本面。
“每个人都有足够的智力在股市赚钱,但并非每个人都有必要的耐力。”
恐慌中抛售是多数人亏损的主因,坚持既定策略比频繁操作更重要。
“华尔街专家的意见无法带来优势,你的投资利器就在自己身上。”
投资者需独立判断,避免被市场情绪和短期波动干扰。
林奇的理念强调基本面研究、长期视角、逆向思维和纪律性。他认为普通投资者通过观察生活、深入研究企业,完全可能战胜市场。其金句不仅适用于股票投资,也对个人财富管理具有普适启发。
据公安部消息,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党委部署要求,按照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的意见》,会同相关单位不断健全完善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体制机制,从严从快依法严厉打击上市公司犯罪,侦破了一批财务造假大要案件,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作出积极贡献。今日,公安部公布5起上市公司犯罪典型案例。
1、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及相关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2022年1月,北京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经查,北京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该公司筹备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亿元,为满足债券发行业绩要求,时任公司董事长宋某和其他高管人员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提前确认收入、虚构回款掩盖亏损、虚增商誉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在2018年年报中对外发布,共计虚增商誉2.14亿余元,虚增收入4.67亿余元,虚增资产6.48亿余元,虚增利润6.58亿余元。另经侦查发现,审计会计师朱某军、刘某军在上述年报审计过程中发现明显异常现象,仍指导该上市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并销毁询证函掩盖合同造假事实,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2024年10月,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宋某等作出有罪判决;11月,以犯提供虚假证明罪对朱某军、刘某军作出有罪判决。
2、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及相关人员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
2022年2月,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B公司及实控人陈某荣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和陈某荣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经查,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和B公司分别为A集团控股的上市公司和新三板公司,2017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A集团公司董事长陈某荣指使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某列、财务总监李某龙,通过A集团实际控制的多个公司和个人账户,将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23亿余元资金转至A集团及其关联方;指使B公司高管屈某采用同样方式,占用B公司1.7亿余元资金,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均构成关联交易。此外,自2017年底开始,陈某荣指使陈某列和李某龙在未经董事会审议的情况下,擅自以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为A集团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11亿余元。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和B公司均未依法履行上述关联交易和担保信息披露义务。至案发,A集团对两家公司尚有总计20亿余元未归还。
2024年7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对陈某荣、陈某列、李某龙作出有罪判决,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屈某作出有罪判决。
3、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2024年3月,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经查,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2015年至2018年期间,该公司通过虚增银行存款、虚减对外借款和融资费用等方式进行财务造假,并存在虚增利润、违规不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信息、担保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其中,2015年年报虚增利润达到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75%;2016年年报虚增利润达到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38.8%,并将亏损披露为盈利;2017年年报中未依法披露的诉讼、仲裁、担保信息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227.6%;2018年年报中未依法披露的诉讼、仲裁、担保信息占最近一期披露净资产的805.6%。
2024年3月,德州市中级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程某某作出有罪判决。
4、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2021年3月,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原实控人、董事长赵某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经查,东方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为完成业绩指标,赵某等人策划、组织、指使实施财务造假,通过虚构的翡翠原石销售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中,该公司2017年年报虚增利润1.84亿元,2018年半年报虚增利润7900万元。
2024年8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赵某等作出有罪判决。
5、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2022年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公安局依法立案侦办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实控人黄某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经查,新疆某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伙同其他高管,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的公司半年报和年报中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多次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其中,2016年、2017年未依法披露的关联方占用资金和担保金额累计达6.12亿元、3.55亿元;2018年、2019年虚增利润总额129万元、7924万元。另经侦查发现,黄某等人还涉嫌挪用资金、虚假诉讼等其他经济犯罪,涉案金额巨大。
2024年1月,塔城地区人民法院以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对黄某等作出有罪判决。
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向全体会员券商下发专项通知,要求切实做好*ST东方(东方集团)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提示工作。通知要求券商建立多维风险提示体系,特别聚焦持续异常交易群体,从严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投资者保护工作。
根据上交所要求,各券商须通过“跑马灯”、交易客户端信息推送等方式,向投资者提示*ST东方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风险和交易风险;关注重点客户情况,对现阶段仍大量、频繁买入*ST东方的投资者,重点评估其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了解买入动机,并对其做出专门风险提示;加强对客户交易*ST东方的监测监控,及时识别和处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开展投资者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向客户解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规则和实施流程,引导客户审慎识别退市风险,理性投资。
杰西·利弗莫尔(Jesse Livermore)是20世纪最传奇的股票交易员之一,他的投资哲学至今仍被广泛传颂。以下是他的十大经典金句,结合其著作《股票作手回忆录》和《股票大作手操盘术》整理而成:
1. 市场永远不会错,只有你的想法会错。
核心思想:敬畏市场,不要固执己见。当市场趋势与你的预期相反时,及时调整策略才是生存之道。
2. 不要向下摊平亏损的头寸。
核心思想:亏损时加仓试图摊低成本是危险的,可能放大损失。承认错误并止损比盲目补仓更重要。
3. 利润总是能自己照顾自己,而亏损永远不会自动了结。
核心思想:盈利时要耐心持有,亏损时要果断止损。市场不会因你的期望而改变方向。
4. 华尔街没有新鲜事,因为人性永不改变。 核心思想:市场波动背后是人性(贪婪与恐惧)的重复,历史会重演,但形式不同。
5. 关键不是买在最低点或卖在最高点,而是在正确的时机进场和离场。 核心思想:追求模糊的正确,而非精确的错误。趋势确认后的跟随比猜测顶底更实际。
6. 耐心等待市场真正完美的趋势,不要先入为主或过度交易。
核心思想:交易的质量远胜于频率。频繁操作往往源于情绪而非理性判断。
7. 永远不要用“希望”来交易,市场只认事实。
核心思想:交易需理性分析,而非情感驱动。希望股价反弹或恐惧下跌都会导致错误决策。
8. 大钱是靠“坐”赚来的,而不是靠“交易”赚来的。
核心思想:趋势形成后,坚定持仓才能捕捉主要利润,频繁进出反而容易错失机会。
9. 远离内幕消息,独立判断才是你的武器。
核心思想:市场信息真假难辨,依赖他人建议不如建立自己的交易系统。
10. 在市场中,你的成功取决于你能否控制情绪,而非智力。
核心思想:纪律和心态是长期盈利的关键,贪婪、恐惧和自负是交易者的天敌。
总结:利弗莫尔的交易哲学精髓
顺势而为:永远跟随市场趋势,而非对抗它。
严格风控:止损是生存的第一法则。
独立判断:拒绝噪音,坚持自己的交易系统。
情绪管理:冷静与耐心胜过所有技术分析。
利弗莫尔的智慧至今仍适用,尤其在市场剧烈波动时,这些原则能帮助投资者保持清醒。他的失败(最终破产自杀)也警示后人:即使天才交易员,若违背自己的原则也会付出代价。
3月26日晚间,玉龙股份公告称,因公司拟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撤回A股股票在上交所的上市交易,并申请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板块继续交易(以下简称本次终止上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自3月27日开市起停牌。
公告显示,4月7日,玉龙股份计划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以审议玉龙股份终止上市事项。3月26日为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玉龙股份将从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3月27日)开市起停牌,直至上交所公告玉龙股份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的5个交易日内,对玉龙股份的股票予以摘牌。
玉龙股份公告称,如果本次终止上市事项未获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向上交所申请自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日(4月8日)起复牌。
如果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玉龙股份终止上市的议案,除玉龙股份控股股东济高(济南)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外,在现金选择权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玉龙股份A股股东(限售或存在权利限制的股份等情形除外),均享有现金选择权。
现金选择权的股权登记日,不同于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属于上市公司确定有权参与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范围日期。玉龙股份公告称,根据本次终止上市方案,公司本次现金选择权的股权登记日拟定为4月16日。
3月2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提醒信息指出,近期,协会陆续收到消费者声称因“免密支付”功能导致账户资金被盗刷的投诉。为切实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提升风险防范意识,中国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网络购物谨慎使用手机“免密支付”功能,避免因账户权限过度开放而引发资金损失。
一、为何“免密支付”易成盗刷漏洞?
“免密支付”(即“无需密码确认支付”)是部分支付平台或应用为提升支付便捷性推出的功能,用户开通后,单笔交易金额在一定限额内可直接扣款。然而,这一功能若被不法分子利用,可能带来严重安全隐患。一是手机丢失或账号泄露(苹果手机用户)时风险激增。若他人获取您的账号或设备,可通过“免密支付”直接消费或购买虚拟服务,且无需二次验证。二是小额免密累积大额损失。部分平台免密额度虽设单笔上限(如1000元以下),但短时间内高频次小额盗刷仍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三是隐蔽性强,难以及时察觉。盗刷交易通常通过绑定支付平台的虚拟服务(如游戏充值、App订阅)完成,或者在机主凌晨熟睡时段完成,消费者发现时往往已产生多笔扣款。
二、支付风险的主动防范措施有哪些?
为降低盗刷风险,建议消费者采取以下措施:
(一)非必要不开启“免密支付”
优先关闭免密功能,检查是否绑定支付宝、微信或银行卡,并关闭“免密支付”权限。若需保留部分免密服务,建议单独设置。另外定期检查授权应用,移除不常用或不信任的第三方应用支付授权。
(二)强化账户安全保护
一是设置高强度密码并注意更换。避免使用生日、连续数字等简单密码,并开启双重认证功能,防止账号被恶意登录。二是关闭非必要支付权限,尤其是苹果手机用户如无需通过账户进行应用购买,可禁用相关功能。三是谨慎使用公共Wi-Fi,避免在公共网络环境下进行支付操作,防止网络钓鱼或数据截取。
(三)养成定期对账习惯
及时查看账单通知,关注支付宝、微信或银行发送的扣款短信,发现不明消费立即核查。定期检查订阅服务,取消不再需要的自动续费项目。
三、遭遇盗刷后如何快速应对?
若发现账户存在异常交易,首先,应立即冻结支付渠道,通过银行客服、支付宝或微信平台紧急冻结关联账户,阻止后续扣款。其次,留存证据并投诉:保留盗刷记录截图、交易时间等信息,向支付平台投诉。若损失金额较大,需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点掌投教基地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移动支付的便捷性不应以牺牲安全性为代价。请务必提高警惕,主动管理支付权限,切勿因图方便而忽视潜在风险。如遇消费纠纷,可拨打热线电话或通过“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进行维权。
3月23日晚间,香雪制药公告称,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自3月24日(星期一)开市起停牌1天,将于3月25日(星期二)开市起复牌。
同日晚间,朗源股份也公告称,深交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自3月24日开市起停牌1天,将于3月25日开市起复牌。
另外,3月21日晚间,联创股份公告称,公司股票将自3月24日停牌一天,3月25日复牌并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那么,上述几家上市公司,为何会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呢?
香雪制药将被实施ST
香雪制药23日晚间公告称,公司于3月21日收到证监会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香雪制药股票自3月24日(星期一)开市起停牌1天,将于3月25日(星期二)开市起复牌,公司股票自3月25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香雪制药”变更为“ST香雪”。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香雪制药、王永辉(香雪制药实际控制人)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广东证监局调查完毕,广东证监局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香雪制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香雪制药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香雪制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6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考虑到该案尚有部分占用资金未偿还,相关当事人能够配合调查,上市公司在调查过程中对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通过发布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方式对应确认在建工程拆除损失情况及2016年至2021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进行补充披露,并会同控股股东筹划、实施偿还方案,广东证监局拟决定:一、对香雪制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二、对王永辉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700万元罚款;三、对卢锋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四、对黄滨、徐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五、对郝世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此外,鉴于王永辉违法情节严重,广东证监局拟决定对王永辉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香雪制药表示,公司高度重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提出的问题,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深刻反思吸取教训,将对此前历史违规事项进行深入剖析和积极整改,后续公司将不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提升财务核算水平,持续完善内控运行程序,强化资金使用、内部审计、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工作,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朗源股份将被实施ST
朗源股份23日晚间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和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第10.5.2条、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朗源股份股票自3月24日开市起停牌1天,将于3月25日开市起复牌,股票简称由“朗源股份”变更为“ST朗源”,股票代码仍为“300175”,日涨跌幅限制仍为20%。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朗源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18年12月,朗源股份收购广东优世51%股权,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9年,为了完成业绩承诺,广东优世通过签订无商业实质的采购销售合同、虚构与第三方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导致朗源股份2019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分别虚增5250.69万元、3494.31万元和1816.60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对应项目绝对值的9.03%、7.94%和43.02%。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9月25日,朗源股份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调减了广东优世虚增的部分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但调整后朗源股份2019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仍分别虚增3788.09万元、2723.27万元和1125.04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对应项目绝对值的6.68%、6.17%和26.91%。朗源股份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山东证监局认为,朗源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和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山东证监局拟决定:一、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二、对张涛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三、对戚永楙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四、对张丽娜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五、对李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此外,山东证监局拟决定对张涛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戚永楙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联创股份也将被ST
联创股份的股票也将于3月24日停牌一天,3月25日复牌并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变更为“ST联创”,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不变,仍为20%。
联创股份于3月21日晚间披露公告称,公司于3月19日收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2018年8月17日,联创股份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上海鏊投49.90%股权。其后,联创股份先后5次披露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后续5次修订稿以下统称《交易报告书》),并于2018年12月15日披露重组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2018年12月19日,联创股份完成上海鏊投49.90%股权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上海鏊投成为联创股份全资子公司。
经查明,联创股份收购上海鏊投股权涉嫌违法,一是联创股份《交易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上海鏊投通过借用体外资金、购买虚假业绩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导致联创股份《交易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二是,2017年11月至2019年6月,上海鏊投通过借用体外资金、购买虚假业绩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导致联创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山东证监局拟决定:一、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高胜宁、李洪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三、对王蔚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四、对齐海莹、胡安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五、对邵秀英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六、对郝志健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此外,山东证监局拟决定对高胜宁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李洪国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月21日,证监会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海南普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普利,300630)依法从严作出行政处罚。*ST普利2021、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虚假记载,连续两年虚增利润总额合计5亿元以上且占比超过50%,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今日,深交所将对*ST普利依规启动股票终止上市程序。
对于存在严重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行政处罚、强制退市并非终点,证监会还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实施全方位、立体化追责。对于可能涉及的犯罪线索,也将坚持应移尽移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于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承受损失的适格投资者,中证投服中心将积极发挥专业作用,综合运用支持诉讼、示范判决、专业调解、代表人诉讼等方式依法帮助投资者维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证监会也将对相关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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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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