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凭感觉、听消息(决定过于轻率,缺乏主见)感觉往往是一刹那的意识,受情绪而非理性主导,也许有一丝逻辑和经验的影响,对大多数人而言,这些许逻辑和经验可以忽略不计。消息除了传递和表达本身附带的文字含义,并没有更多的指导意义,有时甚至会将真实的信息掩盖遮藏。首先我们要认清自己,所有的直觉几乎都是市场给你的心理暗示,并不是理性逻辑后分析的反馈;其次我们没有市场第一手消息的获取渠道,等消息到了我们手里,早不知道被人咀嚼过多少遍,市场要么提前消化,要么布好诱人的陷阱等着听消息操作者入网。凭感觉、听消息投资股票的大多数人,几乎都处在资本市场食物链的末端,建议这些人还是玩指数基金定投吧。第二、追涨、杀跌(当接盘侠,交出带血的筹码)投资股票的过程,是一个与成千上万的投资者同时参与的股票即时定价游戏。在A股市场的每个交易日都有4个小时的交易时间,折算后为4*3600=14400秒。如果按数学的方法统计,假设一只股票的单日参与交易账户数为N,每个市场参与者出价1-2次,则理论上单日可能出现的价格数量可能有14400*N~28800*N(A股买入T+1制度,卖出T+0制度)。由于存在成交量和成交价的因素,实际不可能出现这么多个价位,股票价格大多数时候都围绕一定的价位上下或者单向波动,超过了会有人卖出,低了会被人买入。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了一个残酷的现实,多数人都不具备定价的能力或实力,只能被动跟随市场价格做买入或卖出的决定,或者等待市场的价格落入自己预设的价格区间。选择等待的投资者,往往是少数,即使如一些大户、机构在这上面做的也不够好,因为这既需要具有判断标的合理价格区间的能力,还要具备很好的耐心,抵抗市场诱惑,不受外力干扰。多数投资者都在股价涨到阶段高点的时候,按捺不住买入的欲望,因为在此刻看来,市场遍地都是赚钱发大财的机会,于是乎借钱炒股上杠杆。又或者是在股价跌到阶段低点的时候,抵御不住卖出的冲动,似乎卖的晚了一点,拿着的股票会一文不值,财富就此蒸发,结果急急忙忙的斩仓离场,一割到底。2014-2016年才经历过一轮追涨杀跌,教训深刻啊。市场上股票的价格受多方面影响,很难给出一个准确价格,但是由于其本身的资产属性,能产生红利收入,存在真实的价值,具有一个合理的价格区间,而这个价格区间往往是由资金来报价,最后由筹码持有者来确认。把股票定价过程看成一个游戏的话,有资格坐在主桌台面上的,一个是手握资金的买方,一个是手持股票筹码的卖方。大多数时候,买方和卖方的身份是重叠的,市场上有一个普遍的现象,筹码的价格随集中度增大而上升,随集中度减小而下降,这很“市场”。没听说过吗?“只有垄断了它,才能有暴利。”股价虽然不可预测,但是可以度量,在你没搞懂它价值之前,学会怎么搞懂它,不然永远不知道何时该出手,何时该等待。第三、不总结、无逻辑(投资行为表现为过度的随意性)市场的实质是一个定价游戏,A、B、C多方互博最后形成一个市场价格,用金钱和筹码来定价和议价,游戏再怎么玩,也都要按套路出牌,玩的久了,有些套路会变个花样玩,不过本质不变,无非是怎么养肥了园子里的韭菜,再怎么收割的问题,如此重复循环。虽然股票市场虽然具备正和市场的条件,但大多数时候表现的是一个零和甚至负和市场的特征。做过无数笔买卖操作,只看得见每笔操作的盈亏,却不思考每次操作得失背后的缘由,从不做总结。所有的得失仅仅留存在纷繁错乱的记忆中,模糊且不够精确,很难在实际操作中起到作用。在买卖股票的过程中,捋顺逻辑应当成为我们最终决策的前提。不具备逻辑的决策行为,往往偏离有利于自己的方向。每个人都可以建立适合自己操作习惯的投资逻辑,在总结投资得失的基础上,结合一些价值判断的方式方法,培养出良好的交易习惯。我们在投资上不断尝试,要勤于总结过去,每一段经历都是宝贵的资源,正视自己过往的得失,凝练出价值,才能找到未来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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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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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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