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最近实在有点忙,早晚收评有点耽误,请大家见谅。不过,好在,似乎每天都有直播节目,笔者个人观点也还是能及时表达。
今开三点高。但这三点高,貌似水分不少,不值得高兴。首先,量缩,暗示虽高开,但追价的意愿并不。毕竟连续反弹,市场获利丰厚,又面临3000的整数和前方密集套牢区压力,出现谨慎情绪实属正常。大家都在观望和等待突破方向。当下,还在构筑第二个5f中枢中。故并不排除中枢完成再上去有个小新高,摸一下3000点的可能。但笔者个人观点,若主力真还想继续向上突破扩展空间,就必须放量和有权重板块表态(如券商)。不然,即便新高,也是强弩之末。这点心里有数就行了。建议,可与19年一季度的2/25的那根K线后的走势作为比较参考。策略上,笔者已经建议暂以先保住丰厚的获利为主要目的。手里留有现金,无论往上还是往下突破,都能有足够的主动权。放心,一般投资者,最大的优势,就是灵活机动,根本没有踏空一说。午后,向上关注2986和2995。从小级别走势结构来说,理应还有一个上下上的过程。关键这个“上”,上到哪里的问题而已。下方关注2960的支撑。若这个“上”不给力,2960跌破,向下第一目标就将去考验2917——2925一线缺口。这意味着什么,不言而喻。故,请大家勿盲目乐观,保持谨慎,手中留现金,等待市场选择!!!!请检视手中持股,不追高,完成高低位切换。
各位,这两天非常时期,比较忙。我这超级板凳队员,一直在点掌顶班,没能及时发布早评,请大家见谅!
关键还是并未出现大的变化:即便它不断新新高,但其实并未改变2685上来的1f次级别走势进入尾声,随时会出现同级别回踩的判断。既然走势没变,当然也就无需改变自己的判断。还是那句话,上周我力劝大家不要以跌为悲·,大胆做多。本周,我也奉劝大家不要以·涨为喜,轻骨头,调整该来的总会来的。无非是这调整的力度有·多大的问题。故,今天午后,请注意下方2890——2892一线的支撑。跌破,调整开始。请检视手里的个股,短期涨幅过快的,请适当减仓,拉回再接。个股没有跌破关键支撑的,可无视。请注意操作节奏。
合格的操作,不悲不喜,人弃我取,人要我给!!!
今天指数反弹再创新高,但不可忽略的是,2685开始的第一波情绪修复行情目的已经达到,也就是说,第一个1f次级别的走势已经完成,本周我们要等待的是同级别的回踩。
结论:明后天的主要思维,不盲目乱追,把握操作节奏。本周的操作,获利了结上周快速上涨的第一批反弹。布局,第二批补缺反弹个股。储备第三批还未补缺反弹个股。
明天看盘重点:
上证,5分钟图上,1f次级别走势已经进入顶背循环,2685起来的K线力度满足,短线热点资金获利丰厚。请务必注意获利了结,且笔者之前就说过,大多数个股,最后都会“哪里来,回到哪里去”,故注意把握板块轮动节奏。明天上方注意2897目标位的压力,下方关注2863和2851的支撑。一旦低开跌破2880,大概率会去考验2863。盘中反弹无力再过2880,则同级别回踩确认。耐心等待其回踩结束,再次介入。
操作上,目前风险不大,可继续做多。当然,前提是你会把握板块、个股的轮动。本周主要对象,就是第二批反弹的个股。并密切注意第三批反弹个股机会。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笔者本周都将有直播节目(板凳队员),欢迎大家来直播积极互动。上周,我们利用第一波反弹,获得了不错的收益。但鲍鱼还远远没有吃完,至少还有二周时间可以玩。机不可失,欢迎大家一起来把握机会。
加入笔者实战课,点击下方链接即可直达:http://njdx.aniu.tv/ugclive/ugcpack/id/46893.shtml
各位,今开两点低,量缩。上周初跳空大跌,但笔者反复提醒不要割肉,会有情绪修复。结果,连续反弹一周。周末,笔者再次提醒,情绪修复第一波反弹接近尾声。其后,就是玩技术修复行情了。也就是说吗,当下2685起来的第一个1f次级别走势接近尾声,要注意同级别回踩。而这回踩的结束点,又是你做技术修复行情的介入点。今天上方关注2888——2897的压力。不要追涨节前和上周快速反弹和拉高的标的。等待其回踩后的介入点。或关注反弹还未回到平台的相关标的。下方关注2838,跌破,同级别反向开始。2685,暂时不会破。故,若有拉回,反而是你的介入点。注意操作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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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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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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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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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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