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少川
十月份最后两个交易日,此时月K线的影响正在发挥,在明显而且绝对有效锁控大盘权值权重股的情况下,多方会如何积极的再度拔高单一板块及单一个股的股价,试图将盘面强势的拉高?这是未来两天非常重要的观察。必须比较沪深300指数的演变,一再创新高后形成的演变特征模式,究竟最终结果会如何?这是关键阶段时刻,务必关注。
有没有可能经过有效锁定筹码后可以如此放肆的拉抬,不顾一切的拉抬呢?我的观点是不可能,因为政策的投入主要目的在稳定股市,并非要炒股票,更不可能依靠炒股票赚钱盈利,所以不可能一而再的炒高股价,将未来可能的市场危机一再的拉高延后,所以必须注意“适可而止”的政策操作影响,维持年度稳定拔高即可,不会暴炒。
【10月30日星期一】盘面特征解读:
经过两天休息后的市场操作心理行为与情绪究竟会出现哪些微妙变化?这关系到今天盘面的演变,也会影响到本周的行情演绎,必须关注以下几个演变:
1、本周周K线跨月,前两天受到月K线牵引影响,后三天会回归周K线演变,所以前面两天力守,后三天一样要回测。即使前两天稍微回测,后三天还是要压低,即周K线的压低动作会直接影响本周的行情;
2、不可能才有单一板块及个股强势拉高一路加速踩油门干到底,这样的操作手法与模式反而会断送后面的稳定,所以周一必须格外注意;
3、不在乎持续的拉高,必须在意高位瞬间的杀跌。不在乎是否真会回跌,必须在意风险的控管。
【10月30日星期一】麦氏理论量潮技术面分析:
“量不足就没有价格上涨的强度与高度”,这是麦氏理论针对量潮分析开宗明义的解读,因为以量潮为主导的特征分析就应如此。“量先价而行”的判断在于均量线趋势,当均量线趋势偏跌就必须接受下跌的事实,一旦确认量潮下跌趋向时,就必须事先做好预防措施与防范的准备,不能与“量潮趋势”对抗。
股民会认为,事先提示风险但持续一段时间并未出现,是否应该要松懈呢?例如10月9日强势拔高而涨,横向时间超过10天后还在延续上涨,是否根本就不会下跌看错了呢?本栏要强调的是,风险控管时时刻刻都有必要,就算没有出现预期的风险,对操作本身来说没有损失,可是一旦出现下跌就会造成巨大损失,没有人输得起。
【10月30日星期一】三点一项推导判断:
开盘后形成绝对偏向下跌的倾向,这个特征告诉我们只有偏向下跌选择,此时必须选择避开风险,不可以跟下跌风险对抗。人气倾向完全绝对偏跌,在没有明显买盘板块支撑下,又有大面积杀跌板块,说重挫下跌的演变正式开始,请不要预测跌多少?一路下杀、追杀到尾盘,即使不收在最低点也会以近低点作收。
结论是:“多空平衡确认改变,避开下跌规避风险”。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绑定手机号码,进行实名认证。
请输入手机号码,您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请放心
请输入右侧图形验证码
请输入接收的短信验证码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前往个人中心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