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大家来聊一聊三个字:看不懂。6月24日下午我提示买入之后到今天一直是上涨的。这和3月初上涨有些类似但我认为上涨幅度比那次要大。回到话题看不懂,如果我们打开上证日线走势图自右向左看会发现左边的那些高点位置是有压力存在的,说有压力其实在上涨趋势当中也不过就是个心理压力。因为那些压力位置对多头来说既是压力也是吸引。当指数攻击到那些位置时总是显得犹豫不决。盘中出现一些回调甚至跳水现象。有时候即使跳水也很快被拉起。我们再看个股,强势个股累积上涨的位置恰恰就是指数在底部盘整时缓慢上涨的。而当我们太在乎指数会怎么样时,上当概率就在增加。这里面究竟出了什么问题吗?是的,我在前面讲到:指数运行在上升通道里面的时候,个股会借用指数某些迹象甚至不理睬指数走势。之前下跌时和指数同步的个股现在变成不同步了。所以我们就看不懂了,其实只要指数运行在上升通道这一基础之中,个股就不会顺从指数的走势。弄明白这一点对于做强势股来讲要好得多。
我来点掌财经初期谈到,要把复杂的东西尽量简单化。我们今天再来聊一聊这个话题。从历史上任何一个波段来看,中线持股是很重要的一环。目前指数运行在上升通道中,对于个股波段持有时部分投资者在指数曲折上涨过程中患得患失。在持有过程中参考大量数据信息和多种技术指标。人为复杂了持有股票上涨波段的重要性。最后结果是导致不断上涨过程中筹码流失。虽然必要的手段不可缺失但我认为对于多数个股在上涨过程中要多观察后确定买卖点再动手并不迟。在操作过程中,利用自己盈利的少数手段进行操作可以避免患得患失的概率,无疑提高了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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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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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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