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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投资者保护】ST中安证券虚假陈述二审落锤,投资者仍

2021年5月21日,ST中安公告了二审终审判决,招商证券应对ST中安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为首例证券虚假陈述中介机构按比例连带承担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

2014年2月14日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中安)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及关联交易议案,决定向中恒汇志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

2014年12月27日
ST中安重大资产重组获得证监会核准。
【5.15投资者保护】ST中安证券虚假陈述二审落锤,投资者仍
2016年12月23日
ST中安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

2019年5月31日
ST中安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通报显示,ST中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中安消技术将“班班通”项目计入2014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在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信息,导致提供给ST中安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存在误导性陈述,致使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ST中安据此虚增评估值发行股份;二、中安消技术“智慧石拐”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未按公允价值计量以BT方式(建设-移交,BOT模式的变换形式)承接的工程项目收入,虚增2013年度营业收入5,515万元,201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招商证券为ST中安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中安消技术的审计机构。

2020年11月9日
ST中安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被判支付给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
2、被告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15投资者保护】ST中安证券虚假陈述二审落锤,投资者仍
2021年5月20日
上海高院二审审理认定:
(1)案涉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招商证券未能举证证明其按照独立财务顾问的职业要求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招商证券在财务顾问报告中的专业意见,显然与事实情况不符,其在审核涉“班班通”项目相关材料并出具专业意见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内容存在误导性陈述。对由此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招商证券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案涉重大资产重组交易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未能举证证明其按照审计业务准则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导致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中部分内容存在虚假陈述。对由此导致的投资者损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海高院维持了一审对ST中安和中安消技术的判决,改判招商证券承担 25%的连带责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15%的连带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同时,由于新《证券法》取消了证券欺诈相关诉讼的行政前置程序,所以该案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和招商证券虽未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书,也被一并列为被告。

在此,点掌投教基地联合至合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提醒广大投资者,ST中安(600654)的索赔条件为:2014年6月11日(含当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间买入,并在2016年12月24日(含当日)以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留言与我们联系,办理相关的索赔事宜。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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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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