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掌财经PC首页顶部banner
股票财经直播行情分析网-阿牛直播

股票直播视频行情分析

学习炒股票、牛股预测、短线炒股技巧、股票学习视频教程、最新股市消息、股票行情分析

【财经知识圈】基础设施公募REITs项目底层资产有哪些?

人气

       一、城镇供排水项目现金流支付主体的甄别

  城镇污水项目中,地方水务公司、水务类城投,或社会资本方设立的项目公司(以下合称“项目公司”)的现金流取得方式往往体现为政府财政支付的资金,而非586号文明确的“收入来源以使用者付费为主”。但事实上,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等文件的规定,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实践中,自来水费用的构成包含了供水费、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税/费等细分科目,因此排污企业和个人通常以缴纳自来水费用的方式承担污水处理费用。该等自来水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模式专项用于城镇供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营,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中,项目公司的现金流来源形式上虽然会体现为地方政府通过基金预算开展的财政支出或补贴,但穿透后实质来源于排污者支付的使用者付费,符合586号文的规定。

  城镇供水项目中,部分项目与污水项目相同,其现金流来源于使用者支付至“收支两条线”模式下的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自来水费,并由政府通过该预算资金以补贴款、购买服务款等形式支付至相应运营主体。但较多项目为根据地方政府授予的经营权或收费权而向辖区内居民或企业提供自来水供应服务,并向居民或企业收取自来水费用后,将水费按比例留存为自身收益,其余部分继续上缴地方国库,此模式下项目公司的收益来源无论从形式亦或实质上,则均体现为使用者付费。

  二、城镇供排水项目现金流稳定但难以达到较高分派率的原因甄别

  实践中,城镇供排水项目的投资、运营可主要分为单独开展水厂投资的项目(以下简称“单独水厂项目”)和附带管网的水厂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厂网一体化项目”)。二者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在投资供水或污水处理厂的同时,一并投资、建设、运营相关配套管网。

  就单独水厂项目而言,项目公司获取的经营性现金流是以水厂投资成本为基数,按照项目运营年限、预计处理量规模、维修成本及运营成本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倒算出的每吨水处理单价(以下简称“吨水价格”),并由政府方按照该吨水价格及运营期的实际处理量支付费用。因此单独水厂项目的投资成本相对较低,且运营成本及收益通常可由“收支两条线”模式下的政府性基金预算予以覆盖,现金流收益率通常较好,适合作为基础设施公募REITs的基础资产。

  尽管如此,由于“财建〔2015〕29号文”等文件为改进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由政府单一供给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并承担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城市供水、污水处理项目应实行厂网一体、站网一体、收集处理一体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因此实践中较多水厂在投资、运营阶段不仅包含水厂本身,更包含了一定量的配套进出水管网资产。而由于管网仅为水厂运营所需的辅助性配套资产,自身不具备产生独立现金流的条件,因此厂网一体化项目往往体现为项目整体投资额大幅上升,导致折算后的吨水价格同样大幅提高,而由于居民或企业支付的自来水费用并未随着管网资产投资额的提升而上涨,因此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资金规模无法覆盖全部厂网一体化项目的现金流需求,此类项目则将较大程度上依赖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口径支付的补贴或可行性缺口补助费用实现平衡,难以通过使用者付费覆盖投资成本。如果拟通过该类资产发行基础设施公募REITs,则需要将管网资产进行适度剥离或开展资产重组等操作,在保障分派率达标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向基础资产中匹配管网资产。

  此外,和前述厂网一体化水厂类似,本次958号文新增的“探索类”试点行业项下具有供水功能的水库项目,因其投资体量大但使用者付费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比例较低而存在同样的困境。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推荐

    点击输入您的评论(文明发言、理性评论,勿发恶意评论,禁止人身攻击)   请勿发任何形式的广告、勿私自建群、发布群号、QQ号或其他联系方式! 请勿向他人索要联系方式。请所有用户小心非官方QQ号,谨防上当受骗!
    

    精品说说更多

      推荐课程

        风险提示:观点仅供参考学习,不构成投资建议,操作风险自担。

        友情链接: 股市大盘 股票投资
        版权所有: 上海点掌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2022)
        互联网ICP备案 沪ICP备13044908号-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沪)字第0428号 沪ICP证:沪B2-20150089 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号:201708210015
        沪公网安备 31010702001519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热线:021-31268888 网站安全值班QQ:800800981 举报邮箱: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绑定手机号码,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绑定

        X

        您修改的价格将提交至后台审核审核时间为1个工作日,请耐心等待

        确定 取消
        X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请前往个人中心进行实名认证

        立即前往
        请选择打赏数
        • 10牛
        • 30牛
        • 50牛
        • 其它
        砖家也不容易,有你打赏更精彩

        该文章您还未购买,确定要打赏吗?

        付100牛即可查看有谁在踩

        您还未绑定手机号

        请输入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进行手机绑定。

        获取验证码

        您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请放心填写

        赠人玫瑰 手有余香
        感谢您的鼓励,点赞之余再留个言吧!
        换一组 换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