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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球系列】什么是雪球产品?

【雪球系列】什么是雪球产品?

什么是雪球产品?

雪球产品,其本质上类似为带障碍条款的奇异期权,设置有敲入、敲出价格。投资者购买雪球结构本质类似卖出奇异看跌期权、并获取期权费,标的可挂钩指数、个股、商品等,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产品。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约定高额票息,但是要满足特定条件才能获得约定的票息,同时投资者需要承担可能与标的跌幅同比例亏损的风险。

了解雪球产品,首先要了解以下几个基本概念:

一是挂钩标的。目前市场上常见的挂钩标的为中证500指数,投资者最后的损益情况完全取决于产品持有期内中证500指数的表现情况。

二是敲出价格和敲入价格。敲出价格和敲入价格是投资者和证券公司约定的一个价格,该价格的设定直接的影响到投资者能否获得约定收益的概率。

三是观察日。观察日即为观察挂钩标的与敲出价格和敲入价格相比较情况的日子。例如:某雪球产品挂钩标的为中证500指数,敲出价格为6000点。在敲出观察日时,中证500指数为6020点,高于敲出价格6000点,那么即触发敲出事件。同理,敲入观察日那天,如果中证500指数低于约定的敲入价格,则触发敲入事件。敲入和敲出事件的触发,是决定投资者最终损益的关键事件。敲入和敲出观察日在设定上往往有所不同,通常敲出观察日为每月观察一次,而敲入观察日则是每个交易日观察一次。

雪球产品的损益情形

某雪球产品

挂钩标的

中证500指数

产品期限

12个月

年化收益率

20%

敲出价格

6000点

敲入价格

5000点

敲出观察日

每月观察一次

敲入观察日

每个交易日

以上图产品为例,雪球产品主要有以下四种损益情况:

一、只触发敲出事件。假设在第3个月的敲出观察日,中证500指数为6020点,超过6000点的敲出价格,触发敲出事件,产品提前结束。投资者共持有产品3个月,投资者获得5%的绝对收益。

二、先触发敲入事件,后触发敲出事件。假设在第3个月某个交易日,中证500指数下跌至4950点,低于5000点的敲入价格,触发敲入事件。之后中证500指数不断震荡上涨,在第6个月的观察日时,中证500指数涨至6010点,超过6000点的敲出价格,触发敲出事件,此时产品提前结束。投资者共持有产品6个月,投资者获得10%的绝对收益。

三、未触发敲入和敲出事件。假设在产品持有期的12个月内,中证500指数在5000点的敲入价格和6000点的敲出价格之间震荡,没有触发敲入事件和敲出事件,那么产品满12月后到期结束。投资者共持有产品12个月,获得20%的绝对收益。

四、触发敲入事件未触发敲出事件。假设中证500指数在第3个月某个观察日下跌至4980点,低于敲入价格,触发了敲入事件。此后直至12个月产品期满都没有触发敲出事件,那么到产品持有期结束后,投资者需要承担股指下跌的绝对跌幅。如果产品到期时中证5000指数为5400点,股指相较6000点下跌了10%,投资者需要承担10%的本金损失;如果股市进入熊市,中证500指数一路下跌至4200点,相较6000点下跌了30%,那么投资者则需要承担30%的本金损失。

风险提示

(一)千万不能将雪球产品与固定收益产品画上等号,更不能理解为是“稳赚不赔”的金融产品。雪球产品是有一定概率产生较大本金损失的一种产品。

(二)不要盲目相信网络、媒体等宣传口号,认真了解雪球产品收益结构和相关条款,研究清楚敲出和敲出事件触发的条件,真正做到了解自己购买的产品。同时,切实理清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是否真的有能力面对购买雪球产品所可能承担的本金损失。

(三)投资者必须对雪球挂钩的标的具有一定的了解并对其未来价格趋势有一定的判断。如果标的价格未来大幅上涨,投资雪球产品可能会导致错失标的价格上涨带来的高额收益;如果标的未来持续下跌,那么投资雪球产品可能会导致投资者最终承担标的下跌所带来的本金损失。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用于投资者教育之目的,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当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本文信息力求准确可靠,但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证,亦不对因使用该等信息而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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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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