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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掌今日大“V”观点荟萃

房光明 来源:房光明 21-11-17 18:45

大“V”观点:

       钱启敏:现在看好周期!现在这个时点,周期我是看好的,第一煤炭期货八百多,形态基本稳定,并且油价坚挺。第二就是经济复苏,全球经济复苏对于能源的需求增大。对于周期股,现在是一轮暴跌的尾声,然后慢慢企稳之后就会起来。能源跟气候有关,大宗跟经济复苏有关,这种情况下,未来的周期股看好。

       宋正皓:指数没有风险,个股机会可以抓。指数前面震荡探底完成,现在就是震荡回升,但短线回升到这个位置又有阻力。这里反复震荡完之后还能往上走一走,向下的风险相对比较小,所以这个点上选股可以稍微大胆一些。近阶段指数大的风险没有,个股活跃的机会,到年底这个时间窗口,会有较多中短线的机会出来。

       奕彤(珊珊):明年三月份电大概率有补库存行情。现在电的状态:锂电池厂、隔膜、铜箔方向仍然最为紧缺,近期电有一个问题,就是价格上涨幅度太大,下游厂商不愿再去买,现在只愿意消耗库存,用原先的材料生产,库存大概在3月份左右消耗完,所以把一季度定义为矿需求淡季,淡季会在2022年3月份有所改变,因为二季度就会迎来需求旺季,到时候会有补库存行情。现在锂电池缺口太大,只能通过涨价填补,所以矿价格跌不下去。电目前涨价无法超预期,就进入滞涨阶段,大概率在三月份会有补库存行情。

       千鹤:未来储能的需求在此,盯着电太狭隘!如果真的要做投资,对未来的有些行业要花一些时间做研究的。华为的逆变器是很厉害的,华为一开始是将电源部分卖掉,卖掉以后有个八年的静默期,回来之后杀回光伏,华为直接切入分布式,拓展出这一块后,把全球最大的逆变器厂商之一的市场给抢了。当光变成电的时候是直流电,它需要变成交流电,所以逆变器是必不可少的,这其中还包括抑制电压的波动,这一整套都是华为能做的。总结下来这叫做电源管理方案,这个一定比储能更加的重要。未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电源管理才符合储能未来的需求。

       魏建华:四季度机会由上游到中游转移。前段时间新能源上游有回调,四季度可以看到机会在从上游到中游切换。黑色金属在政策的体制下有所反弹,钢铁板块主要和基建和房地产有关,房地产企稳之后钢铁品种也就迎来了盘整走稳。反弹中最强的一定是新能源中上游的材料,国家也是发布了新能源相关的补贴政策,所以最近相关品种走势较好。

       金昭:均衡市下,两端皆有机会。今天市场的轮动和昨天又形成了反差,做成长股,在享受高景气的同时也要承担它的高波动率,因为估值比较贵,但是也会偶尔受到消息的利好。另外一块低位的价值类的消费板块,涨完了之后也要歇一口气,不可能一直涨。市场现在是均衡市,两边都有机会,要选择行业中的头部公司,等到板块切回来之后,可能会有一定的机会。比如近期云计算的股票,再怎么炒内容,硬件设备端的机会我还是看好的,并且它们头部公司的估值都不贵,相较于高位的新能源,吸引力还是比较大的。

       刘彬:风电依旧是热点,估值偏高需谨慎!风电的设备现在还在热点当中,但如果现在刚刚参与就要小心,要有一个自身的止损计划,要有两手准备不能说进去了一定会赚钱,所以要有退出机制,做错的时候可以及时退出。不管是风电还是光伏是未来成长性比较明显的行业,是对传统石化能源的替代。但由于对行业预期过高,导致相关品种的股价透支,就是业绩还没释放出来,但是股价已经超过估值范围,所以要注意短期的价值回归,要想一想自己是否可以承担。

阿牛智投投顾观点:

       季梦杰:没有跌涨都看好的信念,就不要谈投资。市场很动荡,每个人都容易被市场带着走,就是看你以什么心态去看这个市场了。要是你是投机,那就在市场里天天追涨杀跌。要是你看好一个板块或者行业,要以中周期看好一个行业。比如我看好新能源方向,就是它涨也好,跌也好,我都看好。要有涨跌都看好的信念,如果没有这个信念,就不要谈自己是来投资。

       王雨厚:电打响第一枪,接下来继续期待!今天市场的特点,下跌的家数大于5%的只有19家,意味着没有亏钱效应,两市大部分的个股今天是偏上涨的,只是上涨的结构中,昨天是大票涨小票跌,今天是小票涨大票也没跌,具体到板块方面看到超跌板块的电开始反弹。最近一个月在演绎困境反转或者超跌反弹的的行情,比如白马、医药、猪周期等。那么跌多的有色、化工会不会迎来反弹,今天电打响了第一枪,所以接下来这个点可以关注。

      余兆荣:次新+方向,短线投机首选。次新+具备双重属性,因为市场现在量能是不够的,所以只能部分活跃。部分活跃就找换手率比较大的,给个标准,5天换手率超过50%,这些才是短线投机最好的选择。短线操作看中弹性,弹性不足收益就会有影响。

       喜欢大“V”观点的朋友欢迎点赞评论转发,让更多股民有一个学习交流的舞台。您还想看到谁的观点呢?欢迎文末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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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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