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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一、宜华生活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本案是一起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2016年至2019年,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宜华生活)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指使上市公司通过虚构销售业务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71亿元,累计虚增利润28亿元。本案表明,监管部门持续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等信披违法行为,依法严肃追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

       二、广州浪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本案是一起系统性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虚增存货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129亿元,虚增资产20亿元。本案警示,上市公司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向投资者如实披露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弄虚作假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三、年富供应链、宁波东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本案是一起虚构供应链业务实施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2017年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东力)完成对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简称年富供应链)的收购。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通过虚增出口代理服务费、虚构境外代理采购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35亿元,虚增利润4亿元。本案表明,对于利用新业务、新模式实施财务造假,违反重大资产重组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始终是监管部门打击的重点。

       四、龙力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直接删改会计资料实施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2015年至2017年,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力生物)通过删改财务数据、伪造会计凭证等方式,导致2015年度虚增资产近5亿元,虚减负债17亿余元,虚增利润近1.4亿元;2016年度虚增资产近1.3亿元,虚减负债28亿余元,虚增利润近2.5亿元;2017半年度虚减负债29亿余元,虚增利润近2亿元。本案提示,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准则、《证券法》要求,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亚太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子公司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2016年至2018年,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亚太药业)收购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虚构业务往来,累计虚增收入4亿余元,虚增利润近2亿元。本案提示,子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是上市公司整体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基础,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对子公司的规范管理,督促其守法合规经营。

       六、蓝山科技欺诈发行及相关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本案是一起新三板公司欺诈发行的典型案件。2017年至2019年,北京蓝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蓝山科技)通过虚构购销业务、研发业务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8亿余元,虚增研发支出2亿余元,虚增利润8000余万元,导致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蓝山科技提供相关证券服务,未按业务规则审慎核查,出具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本案警示,新三板公司应敬畏市场规则,切勿“带病闯关”,相关中介机构应勤勉履职,共同维护新三板市场健康发展。

       七、科迪乳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侵占公司利益的典型案件。2016年至2019年,河南科迪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迪乳业)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在未经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的情况下,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分别为8亿元、25亿元、34亿元、68亿元,控制上市公司为其违规提供担保累计5亿元。本案表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监管部门必将予以严肃查处。

       八、正中珠江未勤勉尽责案。本案是一起审计机构未充分执行审计程序的典型案件。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简称正中珠江)在为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中,风险识别与评估阶段部分认定结论错误,未严格执行舞弊风险应对措施等审计计划,并存在其他未勤勉尽责行为,甚至出现内部人员配合上市公司拦截询证函、将伪造的走访记录作为审计证据的行为,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本案警示,审计机构应当保持职业怀疑,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程序,不得进行“走过场”式的审计。

       九、瑞华所未勤勉尽责案。本案是中介机构屡查屡犯的典型案件。2021年,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简称瑞华所)在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等年报审计项目中,因存在风险评估程序、内部控制测试程序、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先后多次被行政处罚,合计罚没1600余万元。本案表明,监管部门始终紧盯履职尽责不到位、屡次涉案违法的中介机构,依法从严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海通证券未勤勉尽责案。本案是一起财务顾问未有效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典型案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通证券)在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未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民间借贷等事项保持充分关注,未对相关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出具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本案提示,财务顾问应当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十一、华晨集团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本案是一起债券市场欺诈发行的典型案件。2017年至2018年,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华晨集团)通过提前确认股权转让收益等方式虚增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近26亿元,并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报材料中记载了上述虚假财务数据。本案表明,债券发行人通过编造虚假财务数据骗取债券发行资格,严重破坏债券市场信用基础,必须严肃查处。

       十二、永煤控股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本案是一起债券发行人虚假陈述的典型案件。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永煤控股)未如实披露资金归集控股股东情况,累计虚增货币资金861亿元。本案提示,债券发行人应当如实披露重要信息,不得掩饰实际偿债能力,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

       十三、胜通集团债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本案是一起债券发行人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2013年至2017年,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胜通集团)通过虚构购销业务、编制虚假财务账套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615亿元,虚增利润119亿元。本案表明,监管部门依托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工作机制,坚决维护债券市场公平和秩序,对于实施系统性财务造假、披露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将依法彻查严惩。

       十四、陈某等人操纵中昌数据股票价格案。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内外勾结操纵公司股价的典型案件。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昌数据)实际控制人陈某指使总经理谢某、市场操盘手胡某控制使用101个证券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手法操纵中昌数据股价,非法获利1147万元。本案警示,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合规提升企业价值,坚守不从事内幕交易、不披露虚假信息、不操纵股票价格、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四条底线”。

       十五、李某等人操纵“金逸影视”股票价格案。本案是一起证券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办的操纵市场违法犯罪典型案件。2019年,李某等人动用约9亿元资金操纵“金逸影视”股价,非法获利1亿余元。2021年,操盘手、配资中介等35名涉案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表明,证券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始终坚持“零容忍”方针,切实加强执法协作,持续保持对操纵市场全链条、全方位、立体式追责力度。

       十六、黄某等人操纵“纤维板1910合约”价格案。本案是一起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期货合约价格的典型案件。2019年9月至10月,某期货交易所纤维板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专员黄某利用提前获悉“纤维板1910合约”可交割仓单的关键信息,伙同他人共同操纵“纤维板1910合约”价格,非法获利231万元。本案警示,期货市场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职业操守,切勿利用信息优势非法谋取不当利益。

       十七、中程租赁内幕交易*ST新海股票案。本案是一起利用内幕信息规避投资损失的典型案件。2019年4月,中程租赁有限公司(简称中程租赁)时任董事长在获悉上市公司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新海)2018年度将大幅亏损的内幕信息后,将中程租赁持有的1536万股*ST新海股票卖出,规避损失6797万元。本案表明,内幕交易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公平交易秩序,损害投资者信心,监管部门坚决依法从严查处。

       十八、杨某等人内幕交易鲁商置业股票案。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环节的内幕交易窝案。2018年9月至12月,鲁商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鲁商置业)策划收购山东福瑞达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股权。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并购重组参与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同事、客户、亲友、邻居等内幕交易鲁商置业股票,导致10人被行政处罚。本案提示,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并购重组环节的内幕信息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要增强自律意识,防范和杜绝内幕交易。

       十九、广州基岩违法违规案。本案是一起私募基金管理人严重违反信义义务的典型案件。2017年至2020年,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基岩)违规实施虚增基金资产、挪用基金财产、承诺最低收益等多项违法行为。本案警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依法合规运作,不得实施欺诈客户等违法行为。

       二十、朱某拒绝、阻碍调查案。本案是一起当事人对抗证券执法的典型案件。2020年6月,时任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某采取多次拒绝接听电话、拒不接收法律文书等方式对抗证监会执法人员调查,最终被罚款20万元。本案表明,依法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是监管部门的法定职权,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来源: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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