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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警惕虚假投资理财诈骗

中性

今天,是以“心系投资者 携手共行动”为主题的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点掌投教基地,首先祝所有投资者节日快乐!

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警惕虚假投资理财诈骗

当前,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点多面广,不法分子从事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手法不断翻新,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近日公安部公布,刷单返利、虚假投资理财、虚假网络贷款、冒充客服、冒充公检法5种诈骗类型发案占比近80%,成为最为突出的5大高发类案。虚假投资理财类诈骗涉案金额最大,占全部涉案资金的三分之一左右。
虚假投资理财类诈骗
虚假投资理财类诈骗的受害人多为具有一定收入、资产的单身群体或热衷投资、理财、炒股的人群。诈骗分子主要犯罪手法为:首先,诈骗分子通过多种渠道锁定受害人并骗取其信任。锁定受害人的方式包括通过社交软件寻找受害人并建立联系、发布股票外汇等投资理财信息网罗目标人群、通过婚恋交友平台确定婚恋关系骗取信任等。
在获得受害人信任后,诈骗分子采用冒充投资导师、金融理财顾问,或谎称有特殊资源可获得高额理财回报等方式,引诱受害人加入“投资”群聊、听取“投资专家”直播课、接受“股票大神”投资指导。随后,诈骗分子将诱导受害人在其提供的虚假网站或APP上投资,前期小额投资试水可获得返利,一旦受害人加大资金投入后,就会发现无法提现或全部亏损,并被诈骗分子拉黑,且虚假网站、APP无法登录。
2022年4月,北京于某在某直播平台上观看炒股知识直播时,与一个自称该主播的账号私聊后添加为微信好友。对方自称“甄军”,在微信上让于某扫码进入炒股交流群。随后,该群管理员向于某发送APP安装包,让其下载安装并注册账号。一周时间里,于某按照“甄军”和该群管理员要求,先后向对方账户分10笔转账347万元,期间按照对方的“投资指导”,在APP内进行买入、卖出股票操作,并成功提现37.3万元。于某感觉这样炒股获利丰厚,便继续在APP内加大资金投入。直至4月底,于某发现APP内307万元余额已无法提现。在其询问下,“甄军”及该群管理员称平台出问题被突击检查,要求于某缴纳120余万元罚款后才能使其账户内余额提现。于某不愿交纳罚款,继续向对方索要投资本金后被对方拉黑,同时发现APP无法登录,从而发现被骗。

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警惕虚假投资理财诈骗

在投资者保护日这个特别的日子里,点掌投教基地提醒广大投资者警惕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选择合法主体,远离非法机构,坚持理性投资,做到“四个辨识”,谨防上当受骗。
警惕非法证券活动的“四个辨识”
一是辨识主体资格。按照规定,开展证券期货业务,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相应业务资格。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而开展证券期货业务的机构,属于非法机构,请您不要与这样的机构打交道。您可以通过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www.sac.net.cn)、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查询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息,或者向当地证监局核实相关机构和人员信息。
二是辨识营销方式。不法分子往往自称“老师”、“股神”,以知道“内幕信息”、能够挑选“黑马股”,只要跟着他做,就能赚大钱的说法吸引投资者,而合法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不能这么做的。对于这样做的人,请您不要相信。证券期货交易是有风险的,不可能稳赚不赔。
三是辨识互联网址。非法证券期货网站的网址往往采用无特殊意义的字母和数字构成,或在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网址的基础上变换或增加字母和数字。您可通过证监会网站或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查看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网址,识别非法证券期货网站。请您不要登录非法证券期货网站,以免误入陷阱,上当受骗。
四是辨识收款账号。合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只能以公司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也只能以公司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而非法机构往往以个人的名义开立收款账户。如果有人要求您把钱打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请您果断拒绝。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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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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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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