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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L3级是什么体验 无人驾驶板块投资精选为上

乐观
房光明 来源:房光明 22-06-17 11:20

       6月14日,工信部新消息,将出台自动驾驶、信息安全等标准,适时开展准入试点,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无人驾驶技术是传感器、计算机、人工智能、通信、导航定位、模式识别、机器视觉、智能控制等多门前沿学科的综合体。自动驾驶是汽车领域未来发展的明确方向,目前全球都在持续推进,而法律支持是自动驾驶应用的基本条件。

无人驾驶提速 深圳先行

       2021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发布征求意见稿,其中清晰界定了智能网联汽车定义、适用范围、产品准入等内容。

       2022年5月31日,深圳市将《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列在2022年度立法首位,加速推进自动驾驶落地应用。条例中智能网联汽车,是实现车与车、路、人、云端等进行智能信息的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操作的新一代汽车。

无人驾驶L3级是什么体验 无人驾驶板块投资精选为上

无人驾驶板块业绩良莠不齐 智能座舱中科创达高增长

       从阿牛智投板块中,今年一季度无人驾驶板块平均净利润0.39亿,同比下降55.56%;对比智能座舱中科创达公司净利润1.56亿,同比上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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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创达无人驾驶平均净利润

来源:点掌财经

       智能座舱使汽车座舱可以与人、路、车进行智能交互,预计国内市场在2021-2025年复合增长率可达15%,于2025年突破1000亿元。中科创达是智能操作系统产品和技术提供商。自2008年成立以来,公司致力于提供智能操作系统产品、技术及解决方案。

无人驾驶平均预收账款大幅增长 行业景气度上升

       阿牛智投板块中,无人驾驶板块有85家成分股,2022年一季度平均预收账款6.03亿,同比上升50.57%;平均资产负债率53.41%,同比下降0.91%。无人驾驶L3级是什么体验 无人驾驶板块投资精选为上

无人驾驶板块预收账款

来源:点掌财经

无人驾驶板块投资精选为上

       我国对自动驾驶划分为L0-L5共6个级别,L3是跨入自动驾驶的关键门槛,随着国内通过立法推动自动驾驶级别应用的提升,汽车智能化产业将有望受益。不过要做好无人驾驶的投资并不容易,无人驾驶涉及到传感器、高精地图、智能座舱车联网等方方面面,非专业人士较难入手。

       业绩参差不齐,预收账款又大幅增长,无人驾驶景气度越来越高,该如何投资呢?笔者借助阿牛智投的量化大师产品制定无人驾驶精选策略,按照一个月调仓一次,一年的周期回测结果如下:

无人驾驶L3级是什么体验 无人驾驶板块投资精选为上

无人驾驶精选策略一年周期回测

来源:阿牛智投

       有上图可见,无人驾驶精选策略一年净值表现超过1倍,同期无人驾驶板块涨幅9个多点,中盘指数下跌5个多点,更重要的是通过量化大师的周期择时有效规避了今年一季度市场和板块的深度回撤调整,减小波动,控制住了回撤空间。

       笔者是如何做到精选为上的呢?具体选股条件和筛选条件如下:

       1、板块:无人驾驶;

       2、一周涨跌幅≥3%;

       3、一周主力关注度(持平, 大幅上升, 温和上升);

       4、预收账款同比变化≥50%;

       筛选条件:剔除黑名单、涨跌停,按照流通市值从小到大,选择3-5家公司形成一个投资组合。

      最后,笔者根据以上条件,用量化大师的选股回测平台选出最新满足以上条件的5家公司名单,在点掌财经凭38361即可领取哦!

       免责声明:本文涉及到的股票、行业、市场及其他证券,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买卖建议,不承诺任何投资收益,投资风险自负!本人及公司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及责任!特此声明!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房光明 执业证书编号:A0460619080001,阿牛智投业务许可证:91370100724977116F 。

内容如涉及个股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风险自负。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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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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