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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上兄弟搞“老鼠仓”,获利2355万!知名基金经理获刑11年

基金经理不得逾越法律底线的警钟长鸣,又有离任基金经理老鼠仓遭到曝光。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邹凡,邹翔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前基金经理邹翔在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利用担任诺安基金投资部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管理操作账户的职务便利,将基金账户投资股票的品种等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其弟弟被告人邹凡,进而指使邹凡利用二人实际控制的“邹凡”、“田某”两个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非法获利共计2355万元。

被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为谋取撤销案件或较轻处理的不正当利益,他曾先后向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退休人员唐某2以及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五支队支队长王某行贿,合计金额超600万元。

最终,邹翔被判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行贿罪,两项罪名合计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445万元。邹凡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

国内基金行业自1998年起步,公开资料显示,邹翔在1999年就出任基金兴和的基金经理,掌管过国内较早的传统封基,称得上是国内最早的一批基金经理,是中国基金行业的“老兵”。他先后在华夏证券、华夏基金、大通证券中金公司、诺德基金、诺安基金等多家知名券商、基金公司任职,也出任过华夏基金总经理助理、中金公司资管部副总、诺德基金投资总监、诺安基金投资部执行总监等核心职务,最终在50多岁之际,人生的知天命之年“锒铛入狱”,大起大落的职业生涯值得所有基金从业人员警示。

联手兄弟进行“老鼠仓”交易

非法获利2355万元

又有基金从业人员经不住利益的诱惑,“以身犯险”从事“老鼠仓”行为,最终遭到法律制裁。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邹凡,邹翔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前诺安基金投资部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邹翔的违法行为得以曝光。

2010年3月至2015年1月期间,邹翔在担任诺安公司投资部执行总监兼基金经理期间,利用其管理操作“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职务便利,将该基金账户投资股票的品种、动向等未公开信息,泄露给其兄弟邹凡,进而指使邹凡利用实际控制的“邹凡”、“田某”两个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非法获利共计23550356.84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出具的涉案私人账户与“诺安先锋”基金趋同汇总表,证明涉案私人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43支,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20支,占比46.51%,趋同交易额21822.3万元。“邹凡”的私人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7支,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3支,占比42.86%,趋同交易额19.87万元;“田某”的私人账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共53支,与“诺安先锋”基金股票交易趋同交易的股票数34支,占比64.15%,趋同交易额19879万元。

根据被告人邹翔自己的供述,证明其与被告人邹凡系兄弟关系,二人会通过电话、微信、聚会等多种方式,就股票投资进行交流。邹翔会就其掌握分析的股票情况、业务进展等向邹凡进行股票推荐,并建议其买入或卖出相应股票。而邹凡基于对其信任及长期的默契,会听从邹翔的建议进行证券交易。邹凡买卖股票盈利后会分给邹翔部分。

邹凡本人也供述,其与邹翔曾一起操作“邹凡”的股票账户,后因担心对邹翔有影响,故于2007年安排其亲属田某开设股票账户,供邹凡使用。邹翔会通过见面或电话的方式,指示邹凡买卖某支股票。二人还要就股票、仓位、价位等进行沟通,方便邹翔掌握私人账户的情况及交易股票交易的指示。

贿赂时任国家工作人员、已退休公职人员

合计金额超600万元

在明知自己犯法之后,邹翔还曾通过贿赂国家工作人员的方式,希望减轻自己的罪名,这一违法行径最终也未能得逞。

据上述文书披露,邹翔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于2017年2月被重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为谋取撤销案件或较轻处理的不正当利益,请托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退休人员唐某2提供帮助,唐某2利用自己曾担任该总队法制科科长形成的便利条件,介绍邹翔与该总队五支队支队长王某结识,并希望王某予以关照。为此,邹翔于2017年5月初在重庆市渝北区两江幸福广场附近送给唐某280万元。

为了请托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五支队支队长王某提供帮助。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邹翔先后13次单独或委托唐某2送给王某共计350万元。

裁判文书也详细记载了他多次受贿的经过。

邹翔通过唐某2(已判决)请托该案承办人,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五支队支队长王某(已判决)予以关照和提供帮助。王某接受请托后,多次与邹翔商量如何降低涉案金额、泄露案件资料及案件办理情况。为此,邹翔于2017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先后13次单独或委托唐某2送给王某共计35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5月中旬,邹翔在北京市民族饭店附近一咖啡厅内送给王某20万元;

2.2017年5月下旬,邹翔在重庆市渝北区嘉州附近一茶楼内送给王某30万元,王某给了邹翔一张光盘,上面记载了邹翔在诺安公司期间的交易记录;

3.2017年6月,邹翔在北京市金融街洲际酒店王某入住的房间内送给王某20万元;

4.2017年8月,邹翔在北京市民族饭店王某入住的房间内送给王某20万元;

5.2017年9月,邹翔在北京市金融街洲际酒店王某入住的房间内送给王某20万元;

6.2017年10月,邹翔在北京市金融街洲际酒店王某入住的房间内送给王某20万元;

7.2017年11月,邹翔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彩电中心如家酒店附近送给王某20万元;

8.2017年11月,唐某2受邹翔委托在重庆市渝北区××道××号××内送给王某100万元;当时,唐某2的妻子——周某发现其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道××号的家中有一个黑色拉杆箱,内有100万元左右的现金。唐某2让其不要管,称是别人的钱。

9.2017年12月左右,邹翔在北京市民族饭店王某入住的房间内送给王某20万元;

10.2018年1月左右,邹翔在北京市金融街威斯丁酒店王某入住的房间内送给王某20万元;

11.2018年3、4月份,邹翔在北京市民族饭店楼层过道里送给王某20万元;

12.2018年10月,邹翔在北京市金融街威斯丁酒店王某入住的房间内送给王某20万元;

13.2019年4月,邹翔在北京市民族饭店王某入住的房间内送给王某20万元。

收到贿赂后,王某多次帮助邹翔分析案情,完善数据分析报告,并交给邹翔一份载有其在诺安公司任职期间管理数据的光盘,让邹翔尽快分析数据,降低涉案的获利金额。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1445万

在审理期间,邹翔对行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罪名和金额没有异议;但对于送钱的原因和性质提出异议,其认为系王某和唐某2索贿与勒索;其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罪名和事实基本无异议,但对指控的关于海虹控股、长城信息、胜利精密三支股票的犯罪金额提出异议。这些都被法院一一驳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翔身为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利用其管理并操作机构基金账户的职务便利,获取该账户的投资信息等未公开信息并泄露给他人,他人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非法获利达23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为谋取违规撤销案件及从宽处理的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35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为谋取违规撤销案件及从宽处理的不正当利益,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8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邹翔犯数罪,依法予以并罚。

被告人邹凡明知其兄邹翔的职务,及提供的信息系与邹翔职权相关,应予保密的投资信息,仍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非法获利达23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共同犯罪中,邹翔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邹凡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案,均如实供述二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主要犯罪事实,该罪名系自首,分别对二人从轻处罚。邹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行贿及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的犯罪事实,该二罪名系坦白,对其从轻处罚;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邹翔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四百四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9日起至2030年5月18日止。)

二、被告人邹凡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

三、对被告人邹翔、邹凡违法所得人民币23550356.84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1999年“掌舵”传统封基

是国内最早一批基金经理

作为国内最早一批基金经理,邹翔的职业生涯如此收场,值得所有从业人员引以为戒。

Wind公开资料显示,邹翔是经济学硕士,毕业于武汉大学数学系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国际金融专业。1993年6月至2002年3月,先后任华夏证券基金投资部高级经理、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总经理助理。先后从事基金研究与设计、证券分析、证券投资等工作。

1999年,华夏基金发行了基金兴和,基金兴和也是国内较早的一批传统封基,邹翔出任该基金的首任基金经理,2000年7月,他又出任华夏另一只封基——基金兴安的基金经理。

2002年3月至2003年2月,他转任大通证券,担任证券投资部总经理;2003年4月至2006年4月,他又前往中金公司,出任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2006年4月,他重回基金行业,先是在诺德基金担任投资总监、诺德价值优势基金经理;2010年3月加入诺安基金,担任诺安基金投资部执行总监,同年10月出任诺安先锋基金经理。

诺安先锋也是他担任基金经理时间最长的一只基金,他在担任基金经理4年多时间里,任职期回报10.92%、年化回报2.42%,经历了2011、2013年熊市,在同类基金中表现尚可。

2015年1月15日,邹翔申请从诺安基金离职,并于同年2月14日完成审批、离职。

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邹翔于2017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24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9月7日被逮捕。

(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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