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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协会关于防范互联网金融领域违法违规代理维权风险提示

       近年来,“专业反催收”“逾期铲单”“代理免除债务”“追讨证券期货投资损失或咨询服务费用”“提前全额退保”“征信修复、洗白”等信息通过网络平台广为传播。这些信息的发布方诱导金融消费者(含投资者,以下均简称消费者)委托其代理维权,通过各种违法违规手段恐吓、要挟金融机构进行非法获利。代理维权方从中收取高额代理费用,并常伴有骗取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诈骗金融消费者资金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此类违法违规代理维权行为不仅严重扰乱金融市场正常秩序和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还可能滋生出其他相关违法犯罪,危害社会稳定。

       互联网金融领域的违法违规代理维权的具体特征表现包括:

       1、误导性营销宣传。信息发布方通过网站、论坛、视频直播、社交平台、电子商务等各种网络途径发布误导性的金融代理维权信息,维权内容明显超出金融服务协议赋予消费者的经济补偿权利。这些维权信息内容的典型关键词通常有:“专业反催收”“逾期铲单”“代理免除债务”“追讨证券期货投资损失或咨询服务费用”“全额免息”“提前全额退保”“征信修复、洗白”等。

       2、虚构、隐瞒或不如实披露代理维权相关信息。如:冒充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不提供或提供虚假的身份、注册地、住址等信息,无代理权限、未明确具体的代理权限或代理权限不清晰等。

       3、虚构或夸张宣传代理维权成功案例。信息发布方以“维权不成功不收费”“成功处理众多案件”等宣传为噱头,重复使用或虚构多个情节高度雷同的代理维权成功案例,欺骗或诱导消费者签署代理维权协议等。

       4、维权手段涉嫌违法违规。代理维权方利用政府信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等提供的维权途径,教唆消费者无视金融服务合同约定的相关争端解决措施,采用涉嫌违法违规的维权手段,提出超出金融服务合同约定的补偿要求;教唆消费者提供夸大或虚假的证据;阻断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相关监管部门直接进行沟通协商的路径等。

       5、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代理维权方违规或在未获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收集消费者身份、金融账户、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记录、家庭住址等个人敏感信息,并擅自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办理相关金融业务,甚至将这些信息转卖牟利等。

       6、违规高额收费。代理维权方向消费者收取高比例的代理费用,强行搭售或诱导消费者购买与其自身需求并不符合的金融产品,甚至非法截留、侵占消费者的维权退还资金等。

       对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郑重提示广大金融消费者:

       1、理性购买金融产品。金融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金融消费理念,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应当通过正规渠道了解贷款利率、融资成本、还款期、逾期罚息、抵押、担保、保险责任、现金价值、征信异议申请等金融相关概念,详细阅读合同文本、协议条款、产品说明书等资料,确保自己完全理解金融产品或服务内容并能够承担相应的风险时再购买。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金融服务协议的约定通过正规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购买的金融产品或服务有疑问或不满意的,可直接向金融机构提出合理诉求、协商解决;对金融机构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或认为金融机构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依法依规向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反映或通过正规司法途径解决。

       3、金融消费者要增强相关风险防范意识,警惕并自觉远离违法违规代理维权陷阱,任何时候都要妥善保护好个人信息。金融消费者正在参与违法违规代理维权或曾受到违法违规代理维权伤害的,应立即终止与代理维权方的合作,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金融消费者切勿加入由代理维权方组织的违法违规活动,如:提供虚假信息、捏造歪曲事实、伪造或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为非法活动提供场地或资金支持等,避免触碰法律底线。

       同时,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要求:各相关金融会员单位切实做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畅通客户维权渠道,及时响应客户诉求;各相关网络平台会员单位切实履行信息发布审核的主体责任,坚决遏制违法违规代理维权信息蔓延的势头,快速发现、快速处理。

      下一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将在有关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研究建立共同打击违法违规代理维权的行业自律协作机制,发布实施金融领域代理维权互联网信息发布的基本要求和违法违规代理维权活动特征指南。在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呼吁广大金融机构、网络平台和各有关方面团结协作,共同遏制违法违规代理维权信息的网络传播,推动净化金融市场环境,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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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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