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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眼科拟3亿元-5亿元回购股份

乐观
房光明 来源:房光明 23-05-29 09:07

5月29日个股公告精选

1、中国船舶(600150)子公司以47亿元购得海运股份34.97%股权,成为其第二大股东。

2、深桑达A:刘桂林辞去董事长等职务

深桑达A公告,董事长刘桂林因工作变动原因提请辞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信息披露委员会主任委员等各项职务。刘桂林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

3、皇氏集团:下属子公司中标2.6亿元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皇氏集团公告,公司下属子公司陕西中石能中标华能广西合山市、忻城县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EPC工程预招标项目,中标金额2.6亿元。同日公告,公司拟将所持有的来思尔乳业32.8996%的股权和来思尔智能化32.8996%的股权以总价款3.29亿元转让给君乐宝。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不再持有来思尔乳业和来思尔智能化股权。

4、朗玛信息:发布医疗健康人工智能产品“朗玛·39AI全科医生”

朗玛信息公告,公司发布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疗健康人工智能产品——“朗玛.39AI全科医生”。“朗玛.39AI全科医生”是基于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的医疗健康领域人工智能产品,形成人工智能“医生大脑”,该产品可广泛应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全科医生人工智能服务,开展辅助诊断、健康咨询、健康管理,提升基层医务人员诊疗水平,为用户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医疗健康管理咨询服务。

5、鸿博股份:北京AI创新赋能中心项目已投入实际运营

鸿博股份发布股价异动公告称,针对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截止目前北京AI创新赋能中心项目已投入实际运营,相关产品与服务处于测试推广阶段。英博数科目前与五季智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署算力租赁服务合同,英博数科在协议签署后的12个月内向五季智能提供高性能GPU算力出租服务,1期交付不超过256台服务器总计不低于1280P算力

6、爱尔眼科:拟3亿元-5亿元回购股份

爱尔眼科公告,公司拟以3亿元-5亿元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价不超44.16元/股。

岳阳林纸:拟5000万元-1亿元回购股份

岳阳林纸公告,公司拟以5000万元-1亿元回购股份,将依法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价格不超过10.24元/股。

7、浙江建投:目前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浙江建投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公司主营业务无重大变化。公司主营业务为建筑施工以及与建筑主业产业链相配套的工业制造、工程服务、基础设施投资运营等业务。截止目前,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8、迈得医疗:拟对全资子公司增资并引入其他投资方

迈得医疗公告,公司拟对全资子公司迈得顺进行增资,并引入其他投资方,各方合计认缴增资5000万元。其中,公司认缴增资2202.8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迈得顺的股权比例变更为53.38%,迈得顺由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变更为控股子公司,仍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9、东南网架:子公司与万华物资签订10.74亿元采购框架合同

东南网架公告,全资子公司成都东南近日收到了与万华物资签订的《采购框架合同》,合同总金额(税后)为人民币10.74亿元,合同金额占公司2022年营业总收入的8.9%。

10、甘咨询: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深交所审核通过

甘咨询公告,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通过。

11、新产业:实控人翁先定、股东红杉聚业拟合计减持不超5%股份

新产业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翁先定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红杉聚业计划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

12、必创科技:控股股东、实控人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必创科技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代啸宁、公司股东鲍家丰与中泰资管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代啸宁、鲍家丰拟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分别为93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75%)、6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29%),合计转让100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4%)。本次协议转让的价格为14.24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共计1.43亿元。

房光明 执业证书编号:A0460619080001,阿牛智投业务许可证:91370100724977116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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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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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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