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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亚迪大爆发 6月新能源汽车销量25.3万辆

房光明 来源:房光明 23-07-03 08:58

7月3日个股公告精选

1、比亚迪:6月新能源汽车销量25.3万辆,去年同期销量13.4万辆

比亚迪发布6月产销快报,6月新能源汽车销量25.3万辆,去年同期销量13.4万辆;全年累计销量同比增长95.78%。

2、赛力斯:6月销量18754辆 同比下降27.04%

赛力斯发布6月产销快报,6月销量18754辆,同比下降27.04%。其中,赛力斯汽车6月销量5668辆,同比下降25.99%。

3、北汽蓝谷:子公司6月份销量11224辆

北汽蓝谷公布子公司2023年6月份产销快报,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6月份销量11224辆,去年同期为3597辆。

4、潍柴动力:预计上半年净利润同比增长50%-70%

潍柴动力公告,预计上半年净利润35.9亿元-40.6亿元,同比增长50%-70%。上半年中国重卡行业需求有所复苏,公司相关产品销量呈现高速增长态势,大缸径和液压等战略新兴业务贡献不断加大。

6、中通客车:预计上半年净利润同比增长82%-137%

中通客车公告,预计上半年净利润4000万元-5200万元,同比增长82%-137%。报告期内,公司调整销售策略,聚焦优势产品,高附加值产品销量增加,特别是海外出口扩大;同时严控费用支出,实施降本增效措施。

7、中科江南:上半年净利预增51%-81%

中科江南公布半年度业绩预告,盈利9200万元-11000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51%-81%;报告期内,公司积极拓展数字经济应用空间,上半年保持了较强的经营动力,各主要业务条线均实现了增长。公司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化产品保持稳健增长,在信创改造、国密升级、对标改造、数字人民币改造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8、大金重工:上半年净利同比预增45%至60%

大金重工公布半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净利润2.55亿元—2.8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5%—60%。业绩增长主要原因包括:1、公司本期销售产品的结构与上年同期对比有所变化,出口海工产品在本期实现批量交付;2、公司自营风电场在本期实现并网发电。

9、先锋新材: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 拟购买东峰电缆控股权

先锋新材公告,拟筹划通过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购买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控股权。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预计构成重组上市。公司股票7月3日开市起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

10、江铃汽车:获得1.5亿元政府补助

江铃汽车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拨付的扶持资金合计1.5亿元。上述政府补助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但不具有可持续性,将计入公司2023年半年度损益。

11、甘肃能源:高台县盐池滩100MW风电场项目首台机组并网发电

甘肃能源公告,7月1日,公司收到子公司报告,高台县盐池滩100MW风电场项目首台机组已于2023年7月1日并网发电,剩余机组将陆续并网发电。盐池滩项目位于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西北80公里处,总装机容量100MW。除上述盐池滩项目外,2023年4月22日,瓜州干河口200MW光伏项目首批发电单元已并网发电。盐池滩项目及瓜州干河口200MW光伏项目合计装机容量300MW,占2022年末公司已发电权益装机容量的10.57%。

12、海得控制:深交所对公司本次重组中止审核 将尽快申请恢复审核

海得控制公告,公司6月30日收到深交所出具的通知。深交所对公司报送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申请文件齐备,决定予以受理。同日,公司收到深交所通知,因公司本次重组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深交所对公司本次重组中止审核。本次中止审核不会对公司本次重组事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正在全力协调各中介机构落实加期审计等相关工作,尽快完成财务资料更新并及时申请恢复审核。

13、爱朋医疗:控股股东拟减持不超过3.06%公司股份

爱朋医疗公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凝宇拟减持不超过386.24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6%。

14、弘信电子:股东拟减持不超3%公司股份

弘信电子公告,持有公司股份293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的股东海翼投资计划减持公司股份。预计所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1465万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

15、TCL中环: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545.56万股

TCL中环公告,控股股东TCL科技于6月29日至6月30日增持公司股份545.56万股,增持完成后TCL科技及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达到30%。

16、永泰能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拟第四次增持公司股票

永泰能源晚间公告,公司有关核心管理人员在前三次增持公司股票基础上,将进行第四次增持公司股票。预计本次增持公司股票总数量在1200万股至1400万股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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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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